韩颖母女居住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她们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暗箱操作,于是向海淀区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拆迁的政府信息。海淀区政府向她们送达《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称:“如有异议,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韩颖母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海淀法院起诉。但海淀法院竟然裁定韩颖母女“不具备原告资格”。政府的告知与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究竟是政府告知错了,还是法院裁定错了?韩颖母女将提起上诉。
如果确是海淀政府的“告知”错了,海淀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指出其错误,并撤销其错误的“告知”;如果是海淀法院裁定错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海淀法院的裁定。总而言之,要么撤销海淀政府的“告知”行为;要么撤销海淀法院的“裁定”行为。否则,同时认定二个矛盾的行为都正确,不仅在逻辑上荒唐,而且法律上更是没有任何依据。
海淀区法院裁定认定:“本案中,原海淀区建委已经就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康淑兰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进行了裁决……其权益可以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康淑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实际权益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就本案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而韩颖作为康淑兰的共同居住人,亦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韩颖认为:
首先,另一案中的裁决,与本案中是否应当信息公开没有任何关系。无论对拆迁补偿是否进行裁决,都不影响政府的信息公开,也不影响韩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权益。
其次,所谓“原海淀区建委已经就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康淑兰之间的房屋纠纷进行了裁决……其权益可以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显然转移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公开韩颖要求公开的信息,以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海淀区法院将上诉争议焦点,转移为“拆迁补偿的裁决”的审查,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
第三,海淀区法院认为韩颖“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理由是“其权益可以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但韩颖并没有提出有关“补偿安置”的诉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颖是否具有“因未获得申请信息公开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不是对补偿安置有争议。
韩颖要求解决的是“信息公开”问题,海淀区法院却作出“补偿安置裁决可以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的结论。这如同下列例子一样荒唐:甲要求解决吃饭问题,法官却作出“你要大小便,可以上厕所”的结论;乙要求解决如厕问题,法官说“你要吃饭,可以到食堂。”海淀区法院裁定的荒唐,如同上述例子一样,即犯了“王顾左右而言他”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