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星期日
广州维权律师刘正清被停止执业三个月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郑云报道)6月26日,本网获悉湖南籍在广州执业的维权律师刘正清日前被广州司法局告知“拟停止执业三个月”。
本月22日广州司法局给刘正清的告知书中提到的理由是,刘正清代理被广州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的张贤良案子时,接受了一笔2000美元的代理费而没有入帐律师事务所。
从刘正清律师受委托代理案子所签协议,代理费3万元人民币来看,他接收委托方设法筹集的2000美元还不够协议书中金额,而他接收代理费可谓天经地义,至于他跟律所的关系,那是他与律所商定的事,不应该是司法局出面来干预的事。
本案不得不引起人对律师代理涉及政治类刑事案而遭遇打击报复的联想。值得各界关注!
下面是司法局告知书:
广州市司法局
穗司行函[ 2011337号
听证权利告知书
刘正清:
本局受理的你违反《律师法》有关律师执业规定一案,现拟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权
3、在进行听证时,有申请回避、申辩、质证的权利
4、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联系人:赖文、刘俊锋,电话:83100136、83100137)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010年11月8日委托人杨娣与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合同》(富临国泰刑字(20103第15号),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刘正清担任犯罪嫌疑人郭贤良的辩护人,委托人应支付律师费三万元。同年11月27日,刘正清收取2000元美金律师费,未上缴律师所入账。
我局认为,按照《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刘正清办理郭贤良案件,私自收取2000元美元在入个人帐户,.未上缴律师事务所入账,其行为构成私自收费,依法应予处罚。现按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刘正清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