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星期一

杨金柱向全国律协汇报广西律师案案情,呼吁释放被拘律师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综合报道)今天(6月20日)上午,著名维权律师杨金柱律师向全国律协领导汇报关于广西南宁四名律师被北海警方以涉嫌妨碍作证罪刑事拘留案的情况。四名律师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过程中被司法部门认为同时触犯刑法306条被刑拘。这是继李庄案后另一起引起中国律师界广泛关注的案件。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在几个月以前即有预感,将案卷材料邮寄给杨金柱,并委托杨金柱为其辩护。案发以后,杨金柱认真研究了杨在新律师邮寄的案卷材料和录音资料,认为杨在新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

该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11月22日抓获七名犯罪嫌疑人并予同日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对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后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0年9月6日,杨在新律师接受被告人杨炳棋亲属委托,为杨炳棋担任辩护人。杨在新律师收费60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000元)。

杨金柱律师今天上午向全国律协领导主要汇报以下问题:

一、死者黄焕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与被告人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

2009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对死者黄焕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黄焕海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躯干背部、四肢及会阴部均未检见损伤异常。即黄焕海除了颅脑损伤之外,从头到脚没有任何锐器伤和钝器伤,除了左面部和鼻部见条状擦伤痕和片状擦挫伤痕之外,连皮肤挫伤都没有,全身没有任何伤口,也没有任何淤血和肿块。

但被告人的供述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裴金德和杨炳棋等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笔录里均有使用“牛百叶尖刀”砍了死者的头部、胸部和屁股的供述。
其二,四名被告人的多次讯问笔录里均有在两个作案现场多人次对死者拳打脚踢、把死者踢倒在地的供述。
死者黄焕海不能开口说话,但他的尸体还是会说话的。黄焕海既没有死于刀伤也没有死于拳打脚踢。其颅脑损伤是何种钝器击打所致,尸检鉴定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说明。

本案的死者黄焕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与被告人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这是本案的第一个重大疑点。

二、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案发现场,这与该案的起诉书发生重大矛盾,推翻了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

起诉书指控:该案的发生系由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与死者黄焕海发生口角而引起。裴金德在第一现场参与了对黄焕海的殴打,并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挟持黄焕海乘出租车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随后乘摩托车赶到,几个人“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

裴金德一共有七次笔录,除了第一次供述其没有在第一现场也没有在第二现场殴打黄焕海之外,其后的六次供述均承认自己参加了两次殴打。

但其他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里,却证实裴金德不在第一现场。

1、被告人裴贵在三次讯问笔录中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参与殴打黄焕海。

裴贵于200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的三次讯问笔录里,均作了裴金德不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的供述。原文如下:“我们大家就围着对方二个人并对那两个人拳打脚踢,后来其中一个男青年挣扎爬起来就往三中路跑,这时我和黄子富、杨炳棋、劳翅,就追他,在贵州路把他抓住,我们四个人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劳翅拿刀押那个男青年上车,杨炳棋打电话给裴金德,问裴该如何处置这个人,裴就叫我们把人带到水产码头。”

2、被告人黄子富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参与殴打黄焕海。

黄子富于2009年11月22日2时30分至3时0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3、犯罪嫌疑人杨业勇(没有被起诉)四次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公安机关自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23日对杨业勇进行了一次询问和三次讯问,均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杨业勇特别证实:是他亲自打电话给裴金德的。原文如下:“就把这两个人带到移动公司门口附近,我边行边打电话给裴金德(电话:13807792990),打通之后,我问裴金德是否被人打,裴金德说不是……我对他说我们抓到了两个人,你过来看看是不是他们,裴金德说‘不用了,放开他们,我叫人来了’”。

4、犯罪嫌疑人杨炳就(没有被起诉)三次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杨炳就于2009年11月19日至12月23日的三次讯问笔录中,均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杨炳就在三次笔录中不仅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而且特别证实了杨业勇在第一现场打电话给裴金德的事实,与杨业勇的供述一致。原文如下:“我听杨业勇说……他还说当他们拦住那两个男子时,他还打过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叫他放了那两个男子,不理他们。”

5、犯罪嫌疑人裴日亮(没有被起诉)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2009年11月20日2时30分至5时20分,裴日亮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证实裴金德不在第一现场,并且特别证实他亲眼看到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原文如下:“当我们走到前进路与北部湾拐角处看见有两个人被我的几个朋友拦住,当时我看见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叫他过来认一下被我们拦住的人是否就是刚才追打他的人,裴金德说他在下面不方便上来,并叫我们把对方的人放走。”

上述五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足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没有在第一案发现场殴打黄焕海,这是本案的第一个重大疑点。

三、杨在新、杨忠汉律师对三名证人的调查笔录和公安机关对五名被告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一致,即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杨在新律师于2010年9月6日接受委托后于同日会见了被告人杨炳棋。杨炳棋自述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2010年9月15日,杨炳棋申请法院通知宋启玲、杨炳燕、潘风和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2010年9月19日,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同时对宋启玲、杨炳燕、潘风和三名证人进行了调查。三名证人均证实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

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对三名证人的调查,没有构成妨碍作证罪,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该三名证人的证言和公安机关对五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一致,证实了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案发现场。

其二,两位律师在开始调查之前,均告知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在《律师调查笔录》每一页上均有签字,形式上无懈可击。

其三,两位律师对三名证人调查时均作了录音,完全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特别说明:该案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存在许多致命的缺陷,杨金柱将在以后的证据分析文章中一一例举。本文的第一、第二两点事实足以推翻起诉书对四名被告人的指控。杨在新律师完全可以凭借控方证据作无罪辩护。杨在新律师调查的三名证人的证言也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完全吻合,根本不构成妨碍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