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德因为突然经济困难,在确实无力如期还款的情况下,应银行之约李双德赶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说明了情况。李双德持有的该信用卡按规定可正常透支3.2万元,而李实际透支仅2.2万元,并且在赶到中信银行说明情况时,却被有预谋的抓捕。
笔者认为,李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恶意透支,更不存在触犯刑法。如果因为中信银行不讲诚信的霸王条款,而使一个小小的2.2万元的民事拖欠款纠紛演变为可怕的刑事案件,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如果按该拖欠款纠紛过程及性质也属触犯刑法,要么应无条件修改霸王条款,要么就关闭银行。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任何保障。在司法案例中,保险公司以霸王条款损害当事人而败诉, 的事例还少吗?
2011年5月31日下午,李双德案没有能够如期开庭,原因是律师认为无罪而法院却认为有罪,并且说李双德已经认罪,故法院拖延开庭。我请求冉彤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李双德,问清楚他认罪是否是他的真实意思表达。但看守所以李双德调监为由拒绝律师会见。我当即通知了李双德的母亲和姐姐。
考虑到后面认罪的证据是李双德签字了的, 但李双德自愿认罪的这些口供蹊跷,,因此我请求冉彤律师急忙约见了李双德的姐姐李双琼,并向她说明了情况,表明了我的态度。我们只想争取一天的时间,让冉彤去见李双德,向李双德了解整个证据的真实情况和李双德的真实愿望。此时,李双德妈妈刚从他的姐姐家里离开不到半个小时,她姐姐并没有告诉我们妈妈已经签字解聘了冉彤律师,李双德家属不愿意提起原因。
回到家中,一个朋友给我发了一个李双德的投诉书,根据投诉书显示,李双德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在2010年9月28日被银行内部从后台把钱全部划完了。此事李双德一直在投诉,当时并报了警。今天我从潘律师口中得知,截止李双德被抓,此事还没有最终结果。结合最初李双德的口供证实:李双德自己也认为自己不构成恶意透支。
开庭经过
6月1日早晨大约10点20分,冉彤律师从看守所给我电话,告诉我李双德已经被提去法院开庭去了。同时还说看守所的警察告诉冉彤律师,李双德的母亲已经书面解除了冉彤的代理资格。我随即赶去锦江区法院。
等我赶到法院已经审理结束,李双德被带走。从赶去参加了庭审的朋友那里得知,开庭是11点零1分,11点20左右已经结束,适用的简易程序。
李双德在庭上一共发了三次言,从发言中朋友们可以清晰的听出,李双德承认的是有信用卡透支的事实,但多次表示没有恶意透支,只是2010年10月以后由于财务状况不好,无力再进行还款。在最后法官问他是否认罪的时候,他犹豫了五六分钟才说认罪。
在法庭门口,我向李双德母亲证实了她已经书面解聘了冉彤律师,理由很简单,老人家只希望李双德尽快的出来。
因为潘律师告诉她老人家说:李双德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是办案单位故意给他设置的圈套,如果做无罪辩护,李双德可能刑期更长。老人家希望能早点把孩子救出来,因此同意解聘了冉彤律师。
作为李双德的朋友,尽力的帮助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尽了最大的努力。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信用卡诈骗案,原本要保证李双德的正当辩护权十分容易,只要冉彤正常的去见见他,了解了真实的情况,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李双德确实是认罪的,如期开庭就是了,如果李双德不认罪,那么开庭审理摆证据,讲道理不就可以了吗?判决权始终在法院手里。如果证据确凿,还害怕律师做无罪辩护吗?即使真的如潘律师所说,这里面可能是警方的圈套,只要李双德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确凿,还需要这么偷偷摸摸的去开庭吗?
李双德经济困难,在确实无力按期还款的情况下,李双德也应约赶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说明了情况。李双德持有的该信用卡按规定可正常透支3.2万元,而实际透支仅2.2万元,并且在赶到中信银行说明情况时,却被有预谋的抓捕。
笔者认为,李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恶意透支,更不存在触犯刑法。如果因为中信银行不讲诚信的霸王条款,而使一个2.2万元的民事拖欠款纠紛演变为可怕的刑事案件,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如果按该拖欠款纠紛过程及性质也属触犯刑法,要么应无条件修改霸王条款,要么就关闭银行。否则,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本无法得到任何保障。在司法案例中,保险公司以霸王条款损害当事人的案例还少吗?在司法案例中,保险公司以霸王条款损害当事人而败诉的事例还少吗?
从李双德的另外一位姓潘的律师对李双德家属说的话和整个案子的侦查审判过程,可以清晰的看出,本案就是成都方面对李双德进行政治迫害。
李双德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李双德曾经是成都市武侯区蜀汉法律服务所的主任,从来都是依法做事,代理过案件,而且收费公道,口碑很好。他热心公益事业,在律师法出台后,为了全国十几万法律工作者的生存问题,向各级部门积极反应情况,并带头为法律工作者维权。他关注人大选举,积极为公民独立参选做宣传工作,希望引导公民依法关注民主选举,争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相关领导曾经多次找过他,要求他不要宣传,让他自己去参选,但是不要宣传,并对他做了一些将对他不利的暗示,他没有选择妥协)。
链子门事件发生后,他一直为链子门事件的受害人募捐,并亲自跑到看守所为链子门受害者送钱送物。他经常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弱势群体和访民们依法维权,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他经常出入成都读书会和朋友们谈天说地,广交朋友,致力于中国进步讨论。
李双德信用卡诈骗案的起因和经过概要
2010年9月27日李双德的招商银行储蓄卡,被银行从后台在李双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划走了全部资金,这个时候正好是链子门一审即将开庭宣判的时间前几天,而李双德这段时间前一直给链子门的各位被告人送钱送物。之后的一段时间,李双德还在继续挣扎着还款,直到实在无力还款了。3月12日帮我收了一笔援助款,3月22日中信银行报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28日律师介入,4月2日家属还清全部欠款,同日逮捕,4月7日通知冉彤不予取保候审,5月27日突然通知冉彤开庭,冉彤当即去法院阅卷并复制证据,致使冉彤无法安排时间在开庭前见到李双德,5月31日无故没有开庭,6月1日偷偷拉去法院宣判。
结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另一位姓潘的律师的言论和整个侦查审判过程,我有理由认为:李双德信用卡诈骗案是一个以经济犯罪为名的政治迫害。
李双德信用卡诈骗案案情分析
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可以清晰的看出,银行报案是按照警方的意图进行的,银行的报案说:“李双德2005年7月开始透支,截止2011年3月21日,透支本金为22047.97元,经过银行多次催缴拒不归还, 涉嫌信用卡诈骗”,而事实是银行打电话要李双德去还款,李双德应约去向银行方面解释,才被警察抓获。
成都当局为什么害怕良心律师冉彤去见李双德
本案中李双德虽然确实拖透支了信用卡,没有如期归还,是有客观原因的,即使涉嫌信用卡透支,也只能是从2011年3月开始计算“恶意”的时间,这一点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出,检察院是看出了这些问题的,很可能检察院根本就认为不构成犯罪,只是受某些领导的授意而强行起诉.因此才会出现害怕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局面。
从第一份<盘问笔录>李双德承认自己是因信用卡透支一事被民警挡获,到第二份盘问笔录中民警问:你为何不及时还款,李双德答:这段时间,我经济困难,所以没还。都表示李双德承认信用卡透支未还,但表示是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恶意透支。
被刑拘后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证据第16页)警察问你为什么在信用卡中心,李双德答:我当时就是因为信用卡透支的事情,被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叫过去还款,但我现在确实拿不出钱来还,所以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报了警,最后被你们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这次询问笔录李双德还提到:此卡最早是普通卡,08年升级为白金卡,2010年升级为白金双币卡。由此可见李双德的信用一直良好,才会被银行确认升级,因此说李双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况不实。
从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可以清晰的看出,李双德一步一步被诱导,从最初承认是违法,到最后的承认是犯罪。甚至承认是恶意透支了。
这还是仅仅从口供中看出的书面显示的问题,事实上,李双德是高度近视,1500度,这种情况下,要看清自己签字的笔录实在是很困难的事情,很可能是警方宣读,然后让李双德签字的,这才是为什么警方害怕有良心的律师冉彤,去看守所见李双德的真实原因。
在3月28日得<提请批捕书>和4月8日的<起诉意见书>上警方均这样叙述办卡后于2005年7月19日开始透支,当日透支金额超过1000元,截止2011年3月21日透支金额为24189,87元……并说李双德对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很显然,警方的意图是想说李双德从2005年就开始恶意透支.并且供认不讳。
然而根据冉彤律师3月31日第一次去见李双德做的笔录:冉彤律师问:你被控信用卡诈骗,你是否认罪,认罪请说罪轻的理由,无罪请说无罪的理由。
此时李双德的回答是:无罪,我信用良好,银行打电话说本月还款,我根据电话数额还款,我一直坚持还,11月还了1200元,银行3月22日电话要我去,说下班前还2,4万否则报案……
警方的笔录是在此前做的(3月22日),而3月31日李双德还如此肯定自己无罪,那么警方的笔录还能算是真实的吗?
这一点检察院是看出来的,因此,起诉书中是这样说的了:2005年7月19日开始使用,2010年11月24日后再未还款……。而且检察院也知道证据不足以支持,因此才会拖延这么长时间,最后采取几乎是秘密审判的方式来了结此案。
在成都,警方证据作假也不是一两个了,链子门案件中几乎所有关键口供,书证都作假,甚至伪造,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
从起诉书内容和证据看,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支持李双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重要主观要件,
也正因为此,成都当局要避开冉彤律师的参与,要李双德自己认罪,从开庭法官询问李双德的时候,李双德等了六分钟才勉强回答认罪来看,李双德是受到了某种压力而不得不妥协认罪的。
这也是当初为什么成都当局要不允许李双德取保候审的真实原因了,如果当时李双德被取保候审,李双德还会认罪吗?不予取保通知书说:李双德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李双德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不会回到社会就对社会有危害性,他们害怕李双德回到社会,是害怕李双德回到社会后,无法对李双德施压。
值得一提的是:当局故意设置障碍,把李双德的银行卡姓名中的德字改用.成了不常用的“徳”字致使很多朋友要给李双德打款进去,邮政储蓄的人都以无法打出这个字为由,拒绝给李双德打款。很明显就是为了收拾李双德先生。
另有一情况也十分蹊跷,在李双德先生在看守所里,4月中旬95533给他手机发短信,说李双德的储蓄卡有人在柜员机上支取了2000元钱。我让李双德的母亲去银行查,银行又说李双德的账户从元月分一直到今天都没有动过,到底怎么回事,无法搞懂。
2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