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陆大椿:到底应先向哪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刑事申诉案?



我叫陆大椿(身份证原名陆大春),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104401X,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2组。

我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以(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我对此不服,立即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该院后于今2011年5月10日才作出驳回上诉丶维持原判的(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我对此仍然不服,于今2011年6月13日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但是被明确告知,必须先向乐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其实在前我原本也准备依照惯例,去向乐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但后来想到与其去与虎谋皮,还不如直接去向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

我特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直接申诉请求:撤销乐山市中级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书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乐山市中级法院对我没有审判权。我直接向省高级法院申诉就是绝对不承认乐山市中级法院对我具有审判权。我直接向省高级法院申诉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上级法院不直接受理申诉案件的惯例现状和宣传宪法和法律至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尊严,维护公民的人权。

我已经是刑满释放的公民,已经回归社会,享有公民的人权。乐山市市中区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我已于2011年3月2日刑满释放,我即使有罪也已经服满刑期。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就不再是罪犯,更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更不再是被告人,是一个享有人权的正常公民。乐山市中级法院对已经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公民继续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判是在践踏宪法和法律,践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践踏公民人权!

2、乐山市中级法院已经超过法定审限时间,丧失审判权。法院的权力来源于法律,不是法官自授,超过法律的授权期限,法院就丧失了权力。《刑事诉讼法》196条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我2010年9月28日接到一审判决后立即提起上诉,无论乐山市中级法院如何拖延,依据法律规定乐山市中级法院在2011年1月3日前必须下判。有罪维持原判,无罪改判放人。否则就超过法定审限时间,丧失审判权。但乐山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已经距离上诉达8个月时间,这期间乐山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开庭,更没有下判。乐山市中级法院早已经超过法定审限时间,早已经丧失审判权。乐山市中级法院为了延续自己的权力,在我刑满释放时荒谬的依据《刑事诉讼法》51条规定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6个月。乐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对刑满释放的公民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法院的审判期限就自动延长,这真是十分创造性的荒谬!《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该规定有重要前提:对象具有唯一性,适用上具有法定性。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为了防止社会危险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才能适用,对于正常公民严禁适用。我是已经刑满释放的公民,不是将来可能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已经是正常公民,不具有任何社会危险性。我根本不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法院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的刑事诉讼才是有效的。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的强制方法。强制措施必须服务于审限,服务于审限。这就像人民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服从于人民一样。这是法律的规定,是人民的意志。而乐山市中级法院为了延续自己的权力,可以将公民的服刑时间充抵审限。可以在公民刑满释放后,以有社会危险为由继续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延长审限,可以用一切践踏法律的办法延续自己的权力。乐山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对公民的一次“犯罪”进行连续侦查、连续处罚,终身有罪,终身执行。《刑事诉讼法》125条规定“因特殊原因,不宜审判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请问乐山市中级法院,你们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了吗?

不久前在北京隆重召开的“两会”上,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在神圣的人民大会堂向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庄严宣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和国家安邦治国的根本保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但是今天乐山市中级法院却狂妄的通过自行授权自行修改法律,随心所欲轻而易举的便废止剥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吴邦国委员长至高无上的权力,废止了党和国家安邦治国的根本保障!废止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障!废止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这样的权力你们乐山市中级法院有吗?这样的历史责任、政治责任你们乐山市中级法院能承担得起吗?

综上所述,乐山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因此我若继续向其申请再审,到时能够依法给出一个罪刑法定丶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公正结果吗?若不去向其申请再审,省高院又不予受理,为此我该怎么办?为了利于公民行使申诉权,因此特请大家讨论一下,到底应先向哪级法院申诉?上级即省高级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刑事申诉案的问题?我们今天在评价历史,历史将来也一定会公正的评价我们!!谢谢大家!!







陸大椿亲笔含泪叩上!

联系电话:18280304573

2011年6月28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