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星期五

云南访民罗年勃诉民警持枪故意伤害案法院枉判(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近日,本网信息员见到来自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阿墩子村东山巷27号居住的访民罗年勃,他向法院控告迪庆州公安局刑警支队副大队长周定国持枪击伤他后,又用枪柄猛砸其头部至昏死的刑事伤害案,法院枉法判决至今得不到国家依法赔偿,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访民罗年勃陈述案发经过:1999108日晚,迪庆州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周定国执行公务“在县城环西路一带寻找一名正在潜逃的盗窃嫌疑人”到中甸“桑珠酒店”时听到受害人罗年勃大声讲话,引发周定国的不满,就冲进桑珠酒店训斥罗年勃,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周就上前用左手扭住罗,右手拨出“七七式手枪”对准受害人扣动扳机,枪响过后,醉汹汹的周见罗还在挣扎,又用枪柄照着罗的头部连击两下,致头部出血,昏死过去,行凶后的刑警周定国毁灭现场逃离。

案发后经他人报警,受害人罗年勃马上被人送往德钦县公安局报案,路途遇到县巡警,被指令先送迪庆州医院抢救,经检查,“罗的头部有3个不规则伤口,分别约为2cm1.5cm2cm,右手臂中外侧见约为6cm的贯通伤,直径约为0.5cm1cm,右中指第2关节肿胀畸形,伸直功能受限,左手无名指外侧见约2cm×0.2cm创口,左中指伸直肌腱断裂,轻度失血性休克”。住院半年多后出院。

访民罗年勃出院在家治疗期间,时发“头昏、头痛、乏力、多噩梦及情绪烦躁”等症状,后经昆明医学院附属医院、云南省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等近10家医院检查,均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轻度智力功能障碍和轻度癫痫。2010318,经北京天坛医院远程医疗影像会诊为“脑内多发斑片状缺血灶;左颞头下脂肪瘤;双侧筛窦,上颌窦炎。”

案发一年多后,云南迪庆州公安局才破案,迪庆州公安局党委【2007】第01号文件明确认定周定国当晚“在县城环西路一带寻找一名正在潜逃的盗窃嫌疑人”的表述,说明周是在执行公务,按照《国家赔偿法》,迪庆州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尔后在法院辩护中,迪庆州公安局又以“迪庆州公安局【2001】第01号文件是党委对周定国的内部处理文件,其叙述的内容主要依据了周定国当时的《检讨》,从而导致与后来侦破案件事实不一致,即周定国当晚到环西路安通烧烤城与朋友喝酒,出来后打伤了罗年勃完全是他个人的行为,与执行公务无关,州公安局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04617,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迪庆州公安局的《对罗年勃同志申请迪庆州公安局作国家赔偿申请的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驳回罗年勃要求迪庆州公安局赔偿854007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迪庆州公安局承担。

访民罗年勃收到判决后,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于20041022判决如下:

撤销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行初字第 02号行政判决。
撤销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对罗年勃同志申请迪庆州公安局作国家赔偿申请的答复》。
确认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民警在执行公务时用枪支致伤罗年勃的行为违法。
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支付罗年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合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267133元。
驳回罗年勃的其他赔偿请求。

访民罗年勃针对公安和法院的枉法决定和判决提出以下反驳:迪庆州公安局为了包庇公安干警周定国持枪滥杀无辜,且拒不认罪,破坏犯罪现场逃匿,公安局不严肃追究,反而以执行公务为掩护,没想到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诉求后,公安局又狡辩说周定国不是执行公务,是个人行为,公安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起草文件之人不了解案情所致。”这些无理的狡辩却得一审法院的认可,特别案件侦破后,案犯拿出4万元给受害人治病,借明知受害人急需用钱治病之机,要挟受害人签订赔偿协议。

访民罗年勃说:“因凶手民警周定国的父亲曾经是公安局领导(现已退休),迪庆州公安局只是免去他的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职务,至今仍在公安机关撒野,并且威胁我永远告不倒他,当今社会太黑暗,毫无公平正义可言,你看我如今留下的伤痕和后遗症的明显事实,云南省公检法司法鉴定中心竟然做出“1.被鉴定人罗年勃1999108的伤情鉴定为轻伤。2.被鉴定人罗年勃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罗年勃左手中指的损伤后期无特殊治疗,不予进行后期医疗费评估。4.被鉴定人罗年勃的左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存在,但左基底节区腔隙性梗塞系自身性疾病,与1999108外伤无因果关系。”参加鉴定人员:云南省公安厅陈燕祥、云南省检察院孙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陈丽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