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四川维权律师冉彤代理李双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后,在经过会见当事人,走访了解相关情况,查阅有关法律条文后,认为李双德是无罪的,为此他坚持给李双德作无罪辩护,结果就在开庭当天,李双德的家人不知受到什么外力,而将冉彤律师解除委托。虽然如此,由于李双德案扑朔迷离,最后被以有罪判决,为让外界了解律师对该案的意见,特发表本没有机会呈上庭的辩护词,以供大家分析参考。)
尊敬的法官:
受李双德家属的委托,我担任李双德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 李双德长期信用良好,得到银行认可,2010年11月后透支欠款是暂时困难所致。他没有以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行为和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必须的主观要件。李双德2005年办理信用卡,2008年银行将其升级为白金信用卡用户,2010年又将其升级为白金双币信用卡用户,可见李双德是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的尊贵客户。透支不是犯罪,是信用卡交易的应有之义。合理利用商业规则进行透支同时信用良好是市场经济的正常行为。公安机关以李双德自2005年办理信用卡后即透支作为犯罪侦查的依据是非常无知愚昧的,这样的理由如果成立,中国只能回到以物易物的原始社会。
2、 公安机关对于有利于李双德的证据不侦查收集,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的规定,明显是在明白李双德无罪的情况下选择性办案。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李双德时已经明确获知李双德2005年办理信用卡,2008年银行将其升级为白金信用卡用户,2010年又将其升级为白金双币信用卡用户,李双德是银行认可的信用良好的尊贵客户的事实。这种情况和银行的报案材料是完全不相符的,但公安机关既不要求银行补充李双德的信用记录,也不主动依法调取银行的信用记录。对这样的重大情况公安机关完全故意回避,不客气的说公安机关的行为已经是在故意渎职。
3、 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公安机关的证据完全不相符,公安机关的所谓侦查证据根本不能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本案的所谓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均以李双德2005年办理信用卡即开始恶意透支,持续恶意透支截止2010年长达5年作为李双德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必须的主观要件的基础。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完全否定了这样的认定,推翻了这样的基础,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只认定李双德自2010年11月24日开始透支未还款。恶意透支和因客观原因过失透支是有严格区别的,李双德是银行认可的尊贵客户,享有良好的信用,主观上没有恶意透支的必要和动机。在李双德被羁押后其家人也立即还清全部欠款,客观上李双德也有还款的能力。虽然李双德出于不让家人生活受影响的想法一开始没有要求家人帮助还款造成短期透支,但这样的主观想法是恶意的吗?是法律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刑法196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对何为恶意透支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恶意透支要求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辩护人手中掌握的相关案例也足以证明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的无罪处理。可见依据法律规定李双德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恶意透支,当然无法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的侦查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重大违法问题,其所谓的证据不能证明李双德构成犯罪。而检察机关在发现李双德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现在仍然强行起诉是放弃了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请你们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依法宣判李双德无罪!
此呈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
李双德辩护人 冉彤律师
执业机构: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84418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