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3日上午,宋桂青在北京到邮局邮信乘座20路公交返回,被警察带到大栅栏派出所,下午4点左右汾阳市公安局贾建海副局长骗宋桂青说带她见山西省高法的人,宋桂青就上了车。
没有想到却把宋桂青交给黑社会人,宋桂青上车后那些人对她又打又骂,10来个小时宋桂青被这帮人限制人身自由。
到14日凌晨2点左右交给石庄镇工作人手里,后又被交给石庄镇派出所,于14日下午7点左右把宋桂青送到拘留所拘留了10天(当地派出所捏造宋桂青在天安门上访,用10年6月12号天安门的训械书拘留的宋桂青)。
释放后,宋桂青不服6月7号起诉至汾阳市法院,法院以立案,并决定于本月15日开庭审理。
据了解:宋桂清是因为其弟弟被杀害案,认为当地公检法为了保住凶手性命,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造假,枉法裁判,将一个恶性故意杀人凶手,才判无期徒刑。不服上诉申诉均被驳回才走上上访路的。
2009年6月11日宋桂青在孝义市信访局,反映公安局做假尸检时被警察拖出摔到台阶下。宋桂青上去推了警察几下。被以妨碍公共秩序和打警察的罪名拘留5天。
在再审被驳回后,被害人家属于2010年6月7日到北京上访。孝义市截访人连哄带下吓叫跟他们回,被害人妹妹和父亲没有同意,截访人员6月12号就雇凶在北京永定门接济站门口害被害人父亲和妹妹二人,幸被好心的上访人及时搭救,才死里逃生。
后被害人妹妹也父亲逃命逃到天安门,警察告她们马家楼是信访的地方,于是两人被送到马家楼,晚上吕梁地区驻京办的人骗我们说通报孝义批评孝义,他找朋友把父女二人送回家,没有想到却把被害人父女二人当做人质,送到杜村乡派出所换钞票,把被害人妹妹宋桂青以扰乱公共秩序罪拘留了10天。
以下是宋桂清的行政上诉状全文:
行政诉状
原告:宋桂青,女,汉族,出身于1969年12月28日,农民,住汾阳市石庄镇。
电话13613581685 13753850429
被告:汾阳市公安局,法人代表,局长:马锋喧
一: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撤消汾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字[2011]第000033号对我的处罚。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判令被告赔偿我被拘留期间的误工费1000,(我是开照相馆的).按国家标准赔偿我被拘留的赔偿费1423.3元,我打官司开支的交通费300元,住宿费200元,通信费100元,材料打印费100元,要求他们对他们在北京雇黑保安押送我时,黑保安打骂我的行为负责!造成我人格名誉受损精神损失费1万,并要求汾阳市公安局和石庄镇派出所领导消除影响公开向我致歉。
二、事实与理由
事实是由于我哥宋满库2008年2月28日下午被本村赖皮宋常辉因一点小事就故意杀害,2008年通过一审后,我拿到公安笔录、尸检报告,和我照下我哥的死亡照相做比较,可以看出这件案子孝义公安局不但没有查清,而且还明目张胆做假尸检假案来掩盖凶手的严重罪行!造成吕梁地区及山西省两级检察院法院跟着孝义市公安局的错结论作出错误的认定和判决!万不得已我踏上上访路。今年3月13日北京警察在20路公交车上把我和另一个人带到北京观旗宾馆就近的派出所,到下午4点左右汾阳市公安局接访人骗我说带我见省高院的人,我就上了车,我上车后左右各上来两个人控制住我!『汾阳市公安局接访人却没有上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开口骂我,并且动手打我,抢了我的包和手机,在我求救无果的情况下,被黑保安强行押回汾阳市,于3月14日凌晨3点左右交给石庄镇工作人手里,(十来个小时我就是被黑保安非法控制者)镇工作人又把我拉回石庄交给石庄镇派出所。派出所连夜做我的笔录,14号上午把我拉到汾阳市公安局,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把我送到拘留所拘留了10天!汾阳市公安局违背中央和谐精神,违反宪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歪曲事实捏造谎言违背“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中的第二、三、四条的精神,违背中央政协车任峻的:(不准非法拘禁、关押、拘留。更不准送精神病院、劳动教养、出现上述情况,一把手一律就地免职)。的讲话精神,知法犯法指示他的下属石庄镇派出所强行拘留我,剥夺了我公开听证的权利,给我精神和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汾阳市公安局无视党纪国法置法律于不顾!知法犯法雇北京黑保安打骂我押送我!捏造事实拘留我,给我人格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恳请汾阳市法院尊重事实,依情依法依事实撤销汾阳市公安局决字『2011』字第000033号处罚决定书对我的处罚,依行政赔偿法第一节第三条『一二三』款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要求汾阳市公安局局长、石庄镇派出所所长消除影响公开向我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