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7月20日,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区分公司向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92号的吴丽红送达了一份通知书,限吴丽红在15日内办理撤机手续。
早在2007年朝阳区小红门乡郭家村地区就开始进行拆迁,但吴丽红未与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今未搬迁。拆迁方为了逼吴丽红搬迁采取威胁手段,未能见效。于是,拆迁方企图通过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区分公司对吴丽红施加压力,令她办理撤机手续,逼其搬迁。其理由是,“拆迁是政府行为,属不可抗力。”
法律工作者认为,北京铁通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如果达不成协议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根本不属于不可抗力。该公司单方面决定撤机,明显属于违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停电话通讯也属于禁止之列。
如果北京铁通公司擅自停机,吴丽红将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
吴丽红手机:1368338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