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星期一

访民熊小萍控告江西省劳教管理局(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上海市浦东区城山路54452支弄15号的访民熊小萍,认为江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非法将她劳动教养,应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访民熊小萍讲述了她被江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非法劳动教养3年,超期关押2年多的经过:出生于19491224日的熊小萍,一岁时母亲病故,父亲再婚后,她受继母虐待,在一次遭到继母毒打后,就负气出逃,此时年仅13岁。她一路乞讨流浪一星期后,到达了江西省南昌市。19633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胜利公安分局将她当小偷抓捕后并非法关押,也不告知家属,而是对她采取诱骗和逼供手段,要她承认是小偷,就可以放她回家,当她被迫承认后,将她作为完成劳动工作指标,在南昌市胜利公安分局非法拘禁3个月后,于1963529日,由江西省劳动机构教养管理局,对她作出(63)劳教办字第71号劳动教养通知书:“根据江西省劳动教养工作实施办法第2条一款的规定,于1963520日经本局批准给予熊小萍实行劳动教养,请即收容执行。定期3年,自1963314日至1966324日止”。

从此,不到14岁的熊小萍被送进赛湖农场少管所,去后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少管所转送到南昌化纤厂(现为江西得宝路实业有限公司)当童工,直到196812月才解除劳教,回到上海落户。19835月前后,熊小萍进京上访,得到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和督办后,江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才于198376日作出《关于撤销熊小萍劳动教养的决定的批复》(83) 赣公教复字第7号,“南昌市劳教委员会:报来‘关于撤销熊小萍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同意撤销我局(63)劳教办字第71号批准对熊小萍实行劳动教养的决定。”

这份早于198376日就撤销的错误劳教决定,又被扣押17年后,于20101126日熊小萍本人才收到,因此访民熊小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款和第二款规定要求江西省政府依法赔偿,但江西省政府以当时没有国家赔偿为由,拒绝了熊小萍的赔偿请求,她被逼进京上访,希望中央政府重视并予以合理解决。

熊小平说:“江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不仅违法劳教我,用我做童工,剥夺了我读书的权利,使我没有工作和生活来源,老无所养,难道江西省政府的劳教局给我一生造成的伤害还小吗?”

访民熊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