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一份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枉法作出的张冠李戴的民事判决([2001]青羊民初字第606号),致使当事人王永芳夫妇因此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刑。最近,王永芳夫妇的再审申请,成都市中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
据了解:2001年3月26日,成都市青羊区交通局,用一份属于王永芳前夫的(并且早已于98年12月1日,王永芳前夫罗世建就与交通局签订了《拆除农村居民私产房屋产权交换协议书》的,而且上面明确注明了王永芳已离婚另建住房的“协议书”)协议书,将再婚的王永芳夫妇告上法庭。
青羊区法院竟然据此判决王永芳夫妇败诉,并先于执行,为此,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王永芳夫妇进行了抵抗,被以“妨碍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七个月。
出狱后王永芳夫妇一直上访未果,上个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判决提起申诉,成都中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