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星期一

河北泊头村民就水务局侵占耕地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王志友(代表),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0981196002045215。电话:13231745935。

王志忠,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6301251218。

王海涛,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0981198002165216。

王万锋,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7011271215。

王传明,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7004021218。

王志才,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6802051257。

王志海,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5207231216。

王传兵,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67202071215。

王金荣, 女,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83008041226

王志兴,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5501121210。

王志利,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4807091216。

王万山,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6810211214。

冯素花,女,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098119520725522X。

王亮亮,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0981198205065215。

王三宝,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7411251213。

王 达,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2902197405251217。

王志岗,男,泊头市四营乡王庄村村民,现居本村,身份证号:130981196104145217。

代理人:綦彦臣,男,46岁,泊头市居民,现居泊头市建设南街农发行小区。电话:15132754195。

被申请人:泊头市水务局,法人代表不详。

第三人:泊头市四营乡人民政府

申请要求:要求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承包地块的占地补偿款项,计二十七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元人民币(从2004年到2010年共计七年),并继续履行后继责任(从2011年计起)。

事实与理由:

泊头市四营乡苦水王庄村(以下简称“王庄”)村东有交河县农业学大寨时期开挖的南北走向干渠一条(以下简称“村东干渠”),系泊头市水务局(原称“水利局”)的公共水利工程之一。2003年,村东干渠再次开挖,取出后的土方占据王庄土地共32.36亩。

该占地既由村委会证明又有乡政府知悉。比如2009年初,王庄村委会村财务基本状况公示,其第九项所列“临时占地32.36亩” [见证据1,共2页;具体见第1页上黄色记号笔圈示]。该财务公示由村委会向乡政府(即本申请第三人)报送,第三人不否认该事实,也即王志友不满账目不详而上访,第三人在定性处理时,确定信访事项之一为“水利局河道占地补偿不到位,2004年—2008年32.36亩补偿未给付” [见证据2,共2页;具体见第1页上黄色记号笔圈示]。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案,1999)》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被申请人只在2003年对王庄进行过一季补偿。根据有关补偿法规,被申请人与王庄约定“每年两季,每亩每季600”即每年补偿两个耕作季,每季每亩补偿标准600元。

对于这个补偿标准,第三人是确切知道的,并在对王志友的逐级上访过程的乡政府环节得到证实。

2003年对王庄的一季补偿款项19416元,该村计算在2003年至2008年的五年来自于水务局拨款的总数114000元中[具体见证据1,第2页上黄色记号笔圈示]。但是,这个总数也大大小于2004年至2008年河道取土占地应补偿总额194160元。

该32.36亩集体土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期,已经发包到十七户农户也即本申请书所列的十七位申请人。本申请代理人在河道取土占地现场也拍取了现状照片,作为本申请证据附列于后[见证据3,共1页;特别说明:本申请委托代理关系生成即由王志友代表与代理人签订《行政复议(诉讼)委托书》时,有关权益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作为附件附列其后,其效用等同于在本申请中提供]。

由于王庄村委会账务混乱及数年至今的党务与行政瘫痪状态,被申请人也未再拨付2003年补偿一季之后的后续补偿款项,因此,形成了一个信访事件。

申请人之一的王志友(代表)到中共泊头市委机关与市政府多次反映问题,以表达其权益,2009年2月25日的《泊头市重要信访事项责任分解表》也记载了该事项[见证据4,共1页,具体见黄色记号笔圈示]。

需要说明的是:王志友获得证据2的时间是2010年10月27日,此前在2009年初,王志友多次向第三人口头反映情况,未得正式答复。到上指证据4形成之后,才出现了证据2的情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不补偿申请人王志友等共十七户权益户土地占用费的行为: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行为也违反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正案,1999)》有关公共工程占用耕地的补偿规定。

因此,根据原约定“每年两季,每亩每季600”暨已拨付的2003年一季的标准,恳请泊头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被申请人:

(一)补偿申请人,从2004年至2010年共七年,计二十七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元人民币;

(二)继续履行2010年以后的补偿义务。



此致

泊头市人民政府

2011年8月24日



申请人(代表):
王志友



代理人:
綦彦臣

附:证据4份,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