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福祥、于丽华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至今几年过去,仍得不到一个公正判决,上诉人反被法院逼得无家可归,又遭法院报复拘留,是赤裸裸的执法犯法,践踏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案发生经过:1998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邓福祥驾驶黑D —40258跃进136型货车撞伤违规横穿道路的骑自行车人韩德国,伤者韩德国将司机邓福祥、车主王梵、姜仁杰三人共同列为被告告上佳木斯市永红区法院。
1999年4月20日,永红区法院作出(1999)永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邓福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存车费、交通费等共计98751.05元,原被告各承担50%,即49375.53元,扣除二被告已付医疗费10418.40元,尚应赔偿38957.13元,此款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王梵、姜仁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68.28元,原、被告各承担78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