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

法院枉判遭省市两级检察院抗诉都无效(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来自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社区访民于丽华,向本网信息员诉说了她丈夫邓福祥因给雇主佳市饮料厂老板王梵开车途中,酿交通亊故,经两级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邓福祥和被撞伤者韩德国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经佳木斯市永红区法院作出一审枉法民事判决后,经佳木斯市检察院抗诉,一审永红区法仍枉法作出维持原错误判决,邓福祥、于丽华上诉至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后,二审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依然作出维持一审枉法判决,再经黑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只纠正小错,依旧作出枉法判决。

邓福祥、于丽华申诉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至今几年过去,仍得不到一个公正判决,上诉人反被法院逼得无家可归,又遭法院报复拘留,是赤裸裸的执法犯法,践踏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案发生经过:19981110日上午9时许,邓福祥驾驶黑D 40258跃进136型货车撞伤违规横穿道路的骑自行车人韩德国,伤者韩德国将司机邓福祥、车主王梵、姜仁杰三人共同列为被告告上佳木斯市永红区法院。

1999420日,永红区法院作出(1999)永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邓福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存车费、交通费等共计98751.05元,原被告各承担50%,即49375.53元,扣除二被告已付医疗费10418.40元,尚应赔偿38957.13元,此款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王梵、姜仁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68.28元,原、被告各承担78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