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9月16日下午,来自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庆县升平镇阿墩子村东山巷27号的访民罗年勃在北京上访时跟本网信息员反映,控告当地公安执法民警周定国非法乱用枪支将其击伤昏死后逃跑,经一年多破案后,公安包庇罪犯,法院枉判,检察院也不主持公道,致其重伤残一案得不到依法公正判决和赔偿。
本案发生于1999年10月8日晚,云南省迪庆自治州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周定国在中甸安通烧烤城与几位朋友喝酒后出来,路过桑珠酒店时听到罗年勃高声讲话,周定国对罗年勃大声训斥,并上前用左手扭住罗,右手掏出七七式手枪对着罗扣动扳机,子弹直穿罗的右手臂,见罗仍在挣扎,又举起枪柄照罗头部猛击两下,罗当时昏迷过去,周趁机逃跑。群众迅速报警并护送抢救,路途遇德庆县公安局巡警,罗被及时送进迪庆州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罗头部见有三个不规则的创口,分别为2cm,1.5cm,2cm. 右手臂中部外侧见约为6cm的贯通伤,右中指第二节关节肿胀、畸形、伸直功能受限,左无名指有创口,左中指伸指肌腱断裂,轻度失血性休克。医治半年多后,于2000年4月25日出院。
罗年勃出院在家继续治疗期间,时常头昏、头痛、乏力、多恶梦及情绪暴躁,后由家人将其送往云南昆明医学院第一、第二、第三附属医院和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检查会诊,均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轻度智力功能障碍和轻度癫痫”。
案发后,当地公安一直不破案,受害人罗年勃陷入无钱医治的困境,到县、州上访根本无人搭理。直到罗不断向省有关部门和中央机关投诉后,才引起云南省有关领导重视,由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州委、政府督办案件限期侦破,一年多后才破案查清凶手周定国。
由省公安厅厅长亲自督办查清的这起公安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为了减轻凶手罪责,2000年4月18日,中甸县公安局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微伤。
接着,迪庆州公安局党委作出【2001】第01号文件,《关于周定国同志滥用枪支致伤罗年勃错误问题的处理决定》,经专案组2000年7月至10月21日的调查,已基本查清全案。1999年10月8日晚,周定国同志在县城环西路一带寻找一名正在潜逃的盗窃嫌疑人,见有人吵闹,并在言语中流露有辱公安机关言词, 周无意中触动手枪板机, 射出的子弹穿透罗的衣服, 划伤了罗的右臂部, 周在小食店老板娘(罗绍珍) 的劝说下离开小食店回家。通过“专案组” 历时3个月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州局领导找其谈话,周定国同志才说出事实真相。并书面作出了深刻检查。经迪庆州公安局党委2001年1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对周定国同志作如下处分:1、撤销周定国同志迪庆州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2、给予周定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向罗年勃同志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它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特此决定。从迪庆州公安局这份对执法犯法,且构成重大刑事伤害案,却被轻描淡写,只做轻微行政处分了结。
当受害人罗年勃对凶手处分和公安局自当裁判作出的伤情鉴定的不服,依法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迪庆州公安局予以行政侵权国家赔偿请求后,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迪法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后,受害人罗年勃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审判认为“迪庆州公安局于两年后将该处理决定作了一个更改说明,将周定国的行为认定为是个人行为,与对周定国的处理结果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当时罗年勃在其小食店内只是酒后大声喧哗,没有出现暴力犯罪行为,周定国在这种情形下使用手枪击伤罗年勃,属于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因而迪庆州公安局民警周定国枪伤罗年勃的行为属于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罗年勃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摘字云南省高级法院2004第32号行政判决书第7页)。最后判决迪庆州公安局支付罗年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合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267.33元。
罗年勃一共做了四次法医鉴定:2000年4月18日中甸县公安局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2年7月10日昆明法医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伤, 八级伤残。
2003年10月8日云南省公检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伤。
2003年12月18日云南省公检法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受害人罗年勃对政府和公检法及所谓权威部门的腐败深恶痛绝,对他的严重伤情不作公证鉴定,是与公安违法行为及法院枉法判决遥相呼应。
2010年3月18日,罗年勃经北京市天坛医院远程医疗影像会诊诊断:脑内多发斑片状缺血灶,左额头皮下脂肪瘤,双侧筛窦,上颌窦炎。
罗年勃将多年通过多家医院诊断病例向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供,要求对自己病情作更进一步详查鉴定,2010年12月7日该司法鉴定做出签定意见:“1、罗年勃的伤情为重伤。2、罗年勃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罗年勃据此新证据,依法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提出申请再审时,2011年2月28日,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强大魔鬼的压力之下,以罗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小组审核讨论,决定撤销鉴定结论。
对于本案,受害人罗年勃的伤情是至关重要,一是牵连凶手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问题;二是赔偿金额的问题。既使构成轻伤,也应对凶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所以,腐败分子为保护凶手,出尔反尔找借口玩弄法于股掌。控告无门的罗年勃希望得到法律界良心专家的关注和支持,也希望国内外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关注他在这毫无公平正义下所受到的严重人权侵害事实。
本案发生于1999年10月8日晚,云南省迪庆自治州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周定国在中甸安通烧烤城与几位朋友喝酒后出来,路过桑珠酒店时听到罗年勃高声讲话,周定国对罗年勃大声训斥,并上前用左手扭住罗,右手掏出七七式手枪对着罗扣动扳机,子弹直穿罗的右手臂,见罗仍在挣扎,又举起枪柄照罗头部猛击两下,罗当时昏迷过去,周趁机逃跑。群众迅速报警并护送抢救,路途遇德庆县公安局巡警,罗被及时送进迪庆州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罗头部见有三个不规则的创口,分别为2cm,1.5cm,2cm. 右手臂中部外侧见约为6cm的贯通伤,右中指第二节关节肿胀、畸形、伸直功能受限,左无名指有创口,左中指伸指肌腱断裂,轻度失血性休克。医治半年多后,于2000年4月25日出院。
罗年勃出院在家继续治疗期间,时常头昏、头痛、乏力、多恶梦及情绪暴躁,后由家人将其送往云南昆明医学院第一、第二、第三附属医院和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检查会诊,均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轻度智力功能障碍和轻度癫痫”。
案发后,当地公安一直不破案,受害人罗年勃陷入无钱医治的困境,到县、州上访根本无人搭理。直到罗不断向省有关部门和中央机关投诉后,才引起云南省有关领导重视,由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州委、政府督办案件限期侦破,一年多后才破案查清凶手周定国。
由省公安厅厅长亲自督办查清的这起公安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为了减轻凶手罪责,2000年4月18日,中甸县公安局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微伤。
接着,迪庆州公安局党委作出【2001】第01号文件,《关于周定国同志滥用枪支致伤罗年勃错误问题的处理决定》,经专案组2000年7月至10月21日的调查,已基本查清全案。1999年10月8日晚,周定国同志在县城环西路一带寻找一名正在潜逃的盗窃嫌疑人,见有人吵闹,并在言语中流露有辱公安机关言词, 周无意中触动手枪板机, 射出的子弹穿透罗的衣服, 划伤了罗的右臂部, 周在小食店老板娘(罗绍珍) 的劝说下离开小食店回家。通过“专案组” 历时3个月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州局领导找其谈话,周定国同志才说出事实真相。并书面作出了深刻检查。经迪庆州公安局党委2001年1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对周定国同志作如下处分:1、撤销周定国同志迪庆州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2、给予周定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向罗年勃同志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其它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特此决定。从迪庆州公安局这份对执法犯法,且构成重大刑事伤害案,却被轻描淡写,只做轻微行政处分了结。
当受害人罗年勃对凶手处分和公安局自当裁判作出的伤情鉴定的不服,依法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迪庆州公安局予以行政侵权国家赔偿请求后,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迪法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后,受害人罗年勃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法院审判认为“迪庆州公安局于两年后将该处理决定作了一个更改说明,将周定国的行为认定为是个人行为,与对周定国的处理结果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当时罗年勃在其小食店内只是酒后大声喧哗,没有出现暴力犯罪行为,周定国在这种情形下使用手枪击伤罗年勃,属于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因而迪庆州公安局民警周定国枪伤罗年勃的行为属于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罗年勃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摘字云南省高级法院2004第32号行政判决书第7页)。最后判决迪庆州公安局支付罗年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合理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267.33元。
罗年勃一共做了四次法医鉴定:2000年4月18日中甸县公安局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2年7月10日昆明法医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伤, 八级伤残。
2003年10月8日云南省公检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伤。
2003年12月18日云南省公检法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罗年勃的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受害人罗年勃对政府和公检法及所谓权威部门的腐败深恶痛绝,对他的严重伤情不作公证鉴定,是与公安违法行为及法院枉法判决遥相呼应。
2010年3月18日,罗年勃经北京市天坛医院远程医疗影像会诊诊断:脑内多发斑片状缺血灶,左额头皮下脂肪瘤,双侧筛窦,上颌窦炎。
罗年勃将多年通过多家医院诊断病例向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供,要求对自己病情作更进一步详查鉴定,2010年12月7日该司法鉴定做出签定意见:“1、罗年勃的伤情为重伤。2、罗年勃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罗年勃据此新证据,依法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提出申请再审时,2011年2月28日,迪庆香格里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强大魔鬼的压力之下,以罗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小组审核讨论,决定撤销鉴定结论。
对于本案,受害人罗年勃的伤情是至关重要,一是牵连凶手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问题;二是赔偿金额的问题。既使构成轻伤,也应对凶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所以,腐败分子为保护凶手,出尔反尔找借口玩弄法于股掌。控告无门的罗年勃希望得到法律界良心专家的关注和支持,也希望国内外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关注他在这毫无公平正义下所受到的严重人权侵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