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温榆河法庭对著名维权人士王荔蕻女士无理宣判。以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判处王荔蕻有期徒刑9个月。
我们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之所以对王荔蕻判刑,并非顾及什么所谓的“寻衅滋事”的内容。而是担心她对社会进步发挥出的影响力,特别是出于忌恨王荔蕻,宁可求真,也要把牢底坐穿的坚强意志。
据我们了解,王荔蕻女士的为人,不但受到街坊四邻、所在单位的夸奖,也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和国际社会的认同,说她“寻衅滋事”纯属是迫害!
我们强烈要求中国政府敦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改正错误,释放王荔蕻女士,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何德普、秦永敏、高洪明、查建国
201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