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

郑大靖:用事实揭露郧西县法院的黑暗与恐怖(图)


我叫郑大靖,男,出生于1962年3月9日,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因遭腐败恐怖利益集团的报复迫害,一家人早已无家可归,住房和财产被非法抢劫,被迫漂泊北京近8年,誓与郧西县腐败恐怖分子利益集团作持久抗争。

本人于1995年被郧西县法院对郧西县酿酒总厂破产清算中,遭郧西县法院副院长朱卓赋,庭长张绪勇的报复陷害,诈我钱财,毀我名誉,非法一案两判,第一次非法裁定我欠酿酒总厂1600多元货款,将我正在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东大街储蓄所上班时,法院通知我去有点事,当我进到郧西县法院后,给我戴上手铐,以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剥夺我的工作和人身自由,第二天将所谓欠款及罚款全部交清后,于第三天才将我从郧西县看守所放出。

当我走出监狱后,直接找郧西县法院副院长朱卓赋要求他给我说出欠帐的依据,他无赖的说我交给郧西县酿酒总厂职工来刚的1800元钱,叫来刚用了,找来刚要,我明知朱卓赋撒谎,但还是要问来刚,来刚听后,气愤地骂道:“放他(指朱卓赋)妈的狗屁,我的帐都交清了。”我随后又到法院指着朱卓赋说,我已找来刚问了。自此向十堰市中院申诉,并向郧西县各相关部门反映,又将申诉材料向省、中央有关部门投寄,朱卓赋得知后,竟敢在一个多月后违法再作第二个裁定,又以我欠溶剂厂货款4000多元,为了工作和名誉不受影响,我被迫交清钱款,但我的申诉和向各级部门揭露朱卓赋这个法盲加流氓,由于揭露他的车夫身份,也引起了同是车夫,又是亲戚并同在郧西法院工作的胡承汉,明廷建等人的愤恨,朱卓赋与胡承汉是表兄弟关系,明廷建又是胡承汉的嫡亲妹夫,他们的身份都是以给法院领导开一段时间车后,马上由专职司机身份都摇身变成法官。

我对本案申诉上访至今已有17年,历经郧西县法院几任院长吴克真、谭丹平、孔庆阁、王月高等人,由于我后来两起案子又遭朱卓赋、胡承汉的阻挠和枉法不公的再审裁定等问题,引起时任院长潭丹平的重视,才于2006年4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原审申请人郧西县酿酒总厂破产还债一案,本院于1995年11月8日作出(1995)西法民破字第4号和1996年1月5日作出(1996)西法民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申请执行人郑大靖于2005年4月8日以欠款金额不符、执行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原审被执行人郑大靖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郧西县法院作出的这份民事再审裁定书又已过去了5年多,又经历孔庆阁、王月高两任院长,仍毫无结果,大家一看就知道,法律在郧西县法院是不存在公正、严肃、时效的制约。

我的另一起案子是:由我经手向私人借款8万元给郧西县三化厂使用,由于三化厂不能按期偿还,向郧西县法院起诉并判决后,郧西县法院副院长朱卓贼、执行局局长胡承汉表兄弟俩知道后,故意拖了两年不予执行,反而枉法作出荒唐的再审裁定,致使我连要钱的对象都没有了,别人当时将此荒唐裁定张贴到郧西县法院门口和县城各街口,作贼心虚的郧西县法院马上派人清除掉。最后,法院竟然对我提出威胁,我当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明确要求,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所有判决都应向社会公开,该案再审裁定有何理由见不得阳光。

对于该案的荒唐再审裁定是发生在谭丹平院长任职期间,他知道是朱卓贼和胡承汉对我公报私仇后,他诚恳向我作出道歉,他说你的这个案子已由省政法委书记郑少三亲自批示到郧西县政法委,并承诺由他亲自出面协调将该案交由郧西县政法委解决好,之后,该案由郧西县政法委副书记余吉学(曾获全国先进模范法官)亲自解决。

郧西县政法委副书记余吉学接案后,依法调查取证,核清帐目后,提出了我勉强能接受的结算方式后,三化厂借款8万元,实际使用3万元,除去已还部分,还欠本息12000元;三化厂转手借给郧西县城关镇政府企业金桥公司5万元,共应还本息近12万元,当时只逼城关镇政府还了2万元,剩余近10万元至今得不到兑现,三化厂欠款12000元,也只在2006年将我妻子曹祥珍和7岁女儿放出黑监狱时,给付8000元,郧西县政法委副书记雷显朝强迫我妻子在他拟定协议上签字,以后不准再以三化厂欠款为由上访。

该案在胡承汉、朱卓赋的违法操纵下,2001年的一天晚上,竟派人跟踪暗地将我绑架到法院,连夜关押进郧西县看守所15天,不给任何法律文书,至今我不知是何种罪名入狱。

再一个案子是彭贵华借我5000元钱不还,经郧西县法院判决后,胡承汉拖至今日不予执行,时间已达近20年。

我诉中国银行湖北省十堰市分行行长杨德会、王浩为收受贿赂,暗箱操作,非法将我原工作的中国银行郧西县支行分配给我的生存住房及单位房产土地,价值10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只非法贱卖96万元的违法犯罪一案,起诉到郧西县法院后,郧西县法院活动十堰市中级法院指定茅箭区法院作出枉法判决后,我上诉十堰市中级法院后,马上枉法维持原判。

郧西县法院胡承汉、朱卓赋达到目的后,迫不及待将我合法拥有的住房强制执行,再次达到了借刀杀人之目的。

郧西县法院执行我住房时,没有搜查到我多年收集朱卓赋、胡承汉等人的违法犯罪证据,所以,在我临时居住中行郧西支行原招待所,将门锁砸开,其目的就是盗走犯罪证据,盗窃时间发生在2006年5月我从被关押郧西县城东酒楼黑监狱逃跑北京后,7月14日晚,居委会书记庹明会以郧西县政府副县长王太宁找我妻子解决问题为由,准备诱骗我妻子到寺沟烟草站黑监狱,由于妻子心有诫备地说:“我孩子已睡着了,夜晚我不出去。”第二天早上,居委会庹明会书记又欺骗说:“王(指王太宁)县长在下北隅给你解决问题,”骗我妻子和女儿上车后,就直接转押到寺沟烟草站黑监狱,9月中旬前后,郧西县政府黑监狱的看守公安龚有建押送曹祥珍回临时住房给孩子拿衣服时,发现住房门锁砸坏,室内被盗,将我妻子藏在衣服中2000元钱都偷走了,我多年收藏的各种值钱的纪念币更不用说了,该盗窃案是有预谋的刑事案件,因该案发生期间,院内白夜都有施工人看场。

郧西县法院在以朱卓赋、胡承汉这些没有德性和人性的法盲加流氓执法者手中,法律的公证丧失殆尽,这也是社会整体腐败给执法败类滋生了温床,中国政府提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愿望何时能实现,使我能从恐怖与黑暗的社会中见到一丝生机。

腐败不惩,社会永无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