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原律师
由“围观”福建三网民诽谤案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9月9日上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王荔蕻的“围观”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王荔蕻不服判决,当庭口头提起上诉。9月14日,我到朝阳区看守所会见王荔蕻,让她在上诉状上签了名。9月23日,我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刑一庭法官通知,说案件已经移送到了他们手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荔蕻,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甲二号院11号楼322号,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上诉人寻衅滋事一案,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806号刑事判决,因不服该判决,上诉人在宣判时当庭提出上诉,现提出书面上诉意见。
上诉请求:要求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刑初字第1806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行为不是起哄闹事,没有造成社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一审判决把上诉人与网民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外面围观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以下简称“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认定是组织全国三十多网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完全与当时客观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从全国各地来的网民,最初想法是旁听马尾区法院对“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但因法院对旁听作了内部安排,无法申请到旁听证,才聚集在法院外面围观。
上诉人围观“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只是想通过社会舆论监督马尾区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发泄、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上诉人与网民围观时,听从了维持秩序警方的安排,是在指定地点内进行活动,拒绝了其他围观民众参与。
整个围观过程,不论是喊三网友无罪的口号,还是带领网民高唱国际歌,抑或打出“公平与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横幅,这些行为都没有造成当地民众恐慌、逃离现场等严重混乱局面,没有发生现场秩序脱离了警察、保安、便衣的控制情形,更没有发生围观人员以及维持秩序警察、保安、便衣等任何人伤亡等严重后果。
上诉人与网民只是在法院外面围观,没有组织网民去冲击法院,也没有组织网民阻碍拦截法院车辆通行。
法院外面长达几千米道路被六道警戒线给封锁,这是福州市和马尾区警方实行的交通管制。并不是上诉人组织网民拦截过往车辆导致封锁交通。
在“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一审第一次和二次开庭审理时,福建警方也实行了一定范围内交通管制。“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二审开庭审理时,警方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外面实行了交通管制。
由于警方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才导致社会车辆(包括公交车辆)不能从马尾区法院外面道路通行。司机听从交警指挥而绕道行驶,这并不是上诉人围观行为造成后果。马尾法院外面的道路很宽敞,而围观只是在道路边上进行。
在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二十份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上诉人与网民的围观行为,造成法院外面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上诉人与网民的围观行为,导致“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庭审不能顺利进行,更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上诉人与网民的围观行为,致使社会车辆和维持现场秩序的警方车辆无法通行。
上诉人与网民的围观行为,始终做到了“和平、理性、合作、非暴力”。如果这种理性非暴力的围观,也被指控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依照宪法规定,公民有权监督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人员工作,上诉人组织网民以喊口号、唱高际歌、打横幅方式围观,这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社会监督一种方式。并没有哪一部法律禁止民众在法院外面关注和围观案件的审理。
依照法律和法院内部规定,任何人不能影响和破坏法院庭审秩序。但是,当天的庭审是在法院办公大楼内进行,法院并没有作出禁止民众在外面围观的规定,也没有设置禁止民众在外面喧哗的标志。
设想一下,如果上诉人与网民的围观行为,严重扰乱和破坏了马尾区法院庭审秩序和交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局面和后果,为何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上百警察、保安、便衣不制止围观行为,不把上诉人和网民带离现场控制起来?难道福建警方不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吗?
二、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法,是对上诉人报复性执法。
本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指控和认定,上诉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外面。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就应由案发地马尾区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
围观行为发生后,上诉人一直在家没有逃跑行为,但在事过十一个月后,在案发地福建警方没认定为涉嫌犯罪情形下,却由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机关主动介入侦办,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上诉人多年来关注和介入社会事件,以至遭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监控甚至被软禁。在今年三月中旬,上诉人被解除软禁状态后,去了河南省探望在劳教所的王译和看守所的田喜(未会见到),回到北京朝阳区家中后就被警方带走予以刑事拘留。
上诉人被户籍地公检法机关以围观福建三网民诽谤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为由送上审判台,最终被判处九个月刑期,无疑是为了控制上诉人不关注和参与社会事件,并非是上诉人围观“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这种执法行为明显是在报复性“执法”。
在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情形下,一审法院虽然只是判处九个月刑期。但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哪怕是判了一天的刑期,这个判决也是不公正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完全脱离了事实,严重违背了法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释放!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荔蕻
20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