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赵荣报道)9月13日下午6点许,家住上海闵行区颛桥镇的市民金月花如往常一样出门锻炼身体,20点回家时,看见家门口坐着2个彪形大汉。
金月花问:“你们是干嘛的?”
两大汉说:“我们也没办法,这是上面的命令,我们也混口饭吃。”
金月花对他们说:“你们这是在犯法,我们同样是公民平等的,你们不可以来限制我人身自由和坐在我家门口,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假如我出钱叫2个人坐在你家门口,你们感觉如何?”他们没有作声。
金月花女士告诉笔者,她因为房子被非法强拆的事多年来一直上访维权,状告上海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在此事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上访过程中遭受多次非法拘禁、打击、迫害,今天的事算是非常“平常”的了。
金月花女士在电话中非常愤怒,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金月花说:“上访是政府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又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时,公民通过上访来解决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上海当局如此打压、迫害上访维权人士,是无视党纪国法的行径,希望上海政府能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还人民以朗朗乾坤”。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路58弄66号402室
金月花手机:13918030465
附:金月花的控告信
关于对上海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拆迁
控 告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曾给您写过信,反映过我的问题。
本人金月花原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乡五星村何夏31号私宅内(现合并为闵行区颛桥镇),房产建造于80年代末自用私房,总面积336.6平方米,独立楼房,其中母子俩拥有268.6平方米合法营业面积,拥有上海市农村永久宅基地使用权222.6平方米,依法注册“何夏综合经营部”经营多种五金、建材、电器、杂货。在2000年10月被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拆迁许可证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欺诈、哄骗手法迫使我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货币安置协议(见附件1)。对我们母子俩以58平方米居住面积以每平方米1800元进行货币安置,而对我们母子俩268.6平方米营业面积和22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却未予以安置补偿。为此我到地方各级政府走访、投诉、控告、申诉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只好被逼进京告御状,却又遭到地方政府宪法给予我们每个公民的人生自由,生命安全、私有财产的剥夺。疯狂的打击报复,关押、拘留,造成对我人生极大的伤害!下面是开发商违法的证据:
一、1992年非法征地,基本农田356亩,到2000年非法拆迁,还没有拆迁许可证和任何合法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1992年到2000年几年了???究竟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建设部关于颁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1991年7月8日发布),第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
该协议是在2000年10月17日签订,而房屋拆迁许可证闵房地拆许字(2000)第33号(见附件2)是在2000年11月28日颁布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备拆迁人身份的标志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就是拆迁期限,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自然的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拆迁期前或后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拆迁单位并不具备拆迁人的身份,协议自然无效。房屋拆迁许可证,上面拆迁人是上海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而拆迁实施单位是闵行区市政建设总公司。而来与我签订安置协议的却与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风马牛不相干。
三、依据2000年1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闵房地(2000)269号文,明确规定本基地不能参照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执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而必须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该协议第三条按《试行办法》安置补偿,这分明是欺诈。请问合同的效力何在?更何况该协议上面无拆迁人名称,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编号,无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三无产品受“地方政府保护”,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四、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沪房地[2001]673号明确规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商铺是房屋所有者主要赖依生存的手段,拆除商铺就等于拆除了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因此,对商铺的补偿安置不仅关系到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补偿,而且还涉及到许多其他的相关问题。
五、依据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1997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个体工商户沿街底层的营业用房,拆迁人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的性质,按照被拆除的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用其他适宜于营业的沿街底层房屋安置。
六、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律规定需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先行征用土地,将集体土地国有化,然后再进行房屋拆迁。依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6]第59号文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本人也未从任何人、任何部门办理征地登记。而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闵行地区大肆搞动迁活动,而我们的行政部门却熟视无睹,不能不说是一大怪现状。
七、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101123005613(见附件3)本人依法注册“何夏综合经营部”营业面积26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22.6平方米,(见附件4)但在签约的协议中一字未提也未作任何安置和补偿,这样的协议合法吗?
八、2000年10月30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市政(2000)第0754号文明确凭本通知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拆迁房屋许可证,并没有赋予其行政许可,可以先动迁后办证。
九、在2000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用[2000]第694号)文也明确规定上海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凭本通知办理动拆迁,工程审照等手续,也没有赋予其没有行政许可,可以先动迁后办证。
十、依据莘闵轻轨交通线(北桥站---金平路站)住宅动迁安置计划及方案的拆迁方案中铁路以南:只有货币化安置,何来选择?何来自愿?
恳求党和政府根据政策归还相似地段相似结构相似面积原本属于我的合法营业面积,我坚信党和政府一定会给我公正、公平的解决,还我一个公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私有财产,让我们母子俩有一片生存空间。
为此事我上访11年,而我们的行政机关又如何答复呢?今我提出一张闵行区颛桥镇的信访答复,您看了这张信访答复就知晓一切了。(见附件5)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有诬告,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附:1. 货币化安置协议
2. 闵房地拆字许[2000]第33号 控告人:金月花
3. 营业执照
4.房产证、土地使用权 2008年 月 日
5.不予受理的告知单
以上证据提供多次,故此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