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星期五

维权人士马文林再次向陕西高院提起刑事诉讼(图)

(维权网信息员愚夫报道)陕西省延安市维权人士、法律工作者马文林,8月25日再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子洲县法院和榆林中院对他违法判决的六份法律文书,宣告他无罪。

马文林原籍是榆林市子洲县,1997年至1999年,他受委托担任子洲县一万多农民“减负维权”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因此遭受当政集团的报复陷害,于1999年7月8日,与子洲三位农民代表在国务院上访接待站上访时被非法拘禁,并被子洲县法院罗织罪名,于同年11月16日判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五年,榆林市中院枉法维持了原判。

马文林先后八次上访申诉,陕西省、榆林市两级法院明知他无罪,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上下推委扯皮,拖延压案长达12年之久,至今不予立案再审。2008年,子洲县五万八千位农民联名为马文林鸣冤申告,先后得到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赵乐际的批示,随后又得到温家宝总理的批转,然而,陕西省高院又一次将他的申诉案推委下转到榆林中院复查,榆林中院再次拖延压案一年之久又一次枉法驳回。

详情见《刑事诉讼状》。

附 马文林《刑事诉讼状》原文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马文林,男,汉族,1942年3月1日生,原籍陕西省子洲县,1965年毕业于陕西师大,原系延安市宝塔区三中教师,中共党员,兼职法律工作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三中。电话:0911-2496368(宅)、13038560001(手机)。

1997年至99年,受委托担任子洲县万余农民“减负维权”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遭受子洲县委腐败势力的报复陷害,于1999年7月8日,与子洲三位农民代表在国务院上访接待站上访时被非法拘禁。同年11月16日被子洲县法院枉法罗织罪名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罪判刑五年,榆林市中院枉法维持了原判。

在本案上诉期间,即1999年12月18日,经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申请,陕西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组织十四位著名法学专家教授,对申诉人一案进行了专题研讨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马文林为子洲农民依法代案,无偿进行法律咨询,义务宣传中央“减负”政策和法律法规,这正是我们党所期望出现的依法治国的法制道路,是一种有益于改革、稳定、发展的行为。马文林不是有罪,而是有功。起诉和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明了马文林没有犯罪,以犯罪论处,太不公平了,党和政府应当鼓励这样的人和这样的行为,如果不这样,党和国家就完了,应该下一番功夫,讨一个公道。”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随即整理印发了《刑法专家研讨会纪要》、《法律意见书》、“专家研讨会记录”等三份研讨会文件,与此同时,山东《威海晚报》、“东方法案”、“《南方法制》报”等数家新闻报刊,以整版篇幅发表了《主持正义为何被判刑五年》、《宣传中央“减负”政策有罪吗》等新闻舆论曝光于全国,激起陕北数十万农民的愤怒,得到全国众多新闻媒体和律师团体的支持和声援。就是这样一起震惊全国的涉农大冤案,申诉人先后八次上访申诉,省、市两级法院明知申诉人无罪,然而他们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顾申诉人的重大冤情,两级法院上下推委扯皮,故意拖延压案长达12年之久,至今不予立案再审,特别令人不可理解的是,2008年,经子洲县五万八千农民联名为申诉人鸣冤申告,先后得到省人大赵乐际主任的批示,随后又得到温家宝总理的批转(均系省高院法官电话告知申诉人得知),然而,省高院竟然又一次将申诉人的申诉案推委下转到榆林中院复查,中院再次拖延压案一年之久又一次枉法驳回。当省高院受理了第八次申诉后,承办法官审查认可了申诉人委托律师调取的马文斗、马俊海、马守元、乔凤海、王雨祥等10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机关曾经用暴力胁迫手段逼取的非法伪证。然而,省高院竟然又一次下转案卷,让榆林中院再次复查,而榆林中院再次拖延压案半年之后,王皮照旧,再次枉法驳回,为此,申诉人冤愤难忍,坚决不服子洲法院(1999)子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和榆林中院(1999)榆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以及榆林中院(2002)、(2006)、(2009)、(2010)先后四份《驳回申诉通知》,依据我国《刑诉法》第203条、204条和《刑诉法解释》第298条、302条、303条之规定,第九次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恳请从速受理立案再审,切莫再次推委下转!

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上述六份法律文书,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诉人在为子洲农民“减负维权”依法代案诉讼活动中,根本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

(一)申诉人根本没有聚众扰乱驼巷乡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这一指控和认定的事实有:“马文林冒充律师、马文林提议成立了“驼巷乡农民反腐减负自发联络小组”、多次召开会议,散步扩大统一战线,宣传动员更多的村子参加”等言论。

申诉人是延安市南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多年办案随身携带《法律服务执照》,“执照”上明明白白写着“法律工作者”,至于农民们不懂得“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往往以律师相称,岂能枉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真乃荒谬可笑之极!至于“驼巷乡农民反腐减负自发联络小组”本如其名称一样,是农民自发命名的,何况,这个“组织”从名称到内容,均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后因未能起到作用自消自灭,也未曾被任何执权机关认定查处,岂能在时隔三年之后又将其罗织枉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呢!?

就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的驼巷乡农民和申诉人所谓三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即1997年11月2日的上街宣传、11月3日的乡政府谈话和11月19日榆林上访,就此三次活动的事实真相而言,均无任何犯罪嫌疑可言。

其一、农民代表马全、马方卫在驼巷乡集市上播放录音磁带,其内容是马全请申诉人原原本本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96)13号文件和“中央17条”等“减负政策”文件。此事真相,由子洲县公安局艾长江副局长带队亲自去驼巷乡调查证实,不但连治安案件都未能构成,而且应属于农民代表和申诉人宣传学习中央文件政策的有益活动。然而,在时隔两年之后,竟被子洲检、法两院恶意扭曲为所谓“召开违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给申诉人定罪判刑,这显然是原审机关枉法罗织罪名,故意制造冤案,恶意陷害申诉人的枉法裁判,应依法纠正。

其二、申诉人并无聚众扰乱驼巷乡政府工作秩序和公安机关调查秩序的犯罪行为。

这一指控和认定的事实有:马文林说“要去咱们都去,去了后不单独谈话,要集体谈话,一个谈错了其他人都能补充,他们搞记录咱们也搞记录”,“70多人随马文林涌入乡政府,马文林等人无理纠缠等”。

据本案申诉期间,郭加虎、马云清、马文斗、马守元等证人证明,1997年11月3日并无所谓马文林和全乡农民代表在老山峁马守元家开会,申诉人单独在马兆忠家吃早饭时,接到公安干警韩睿和乡干部薛仰贵传唤到乡政府谈话。事出突然,当时现场并无所谓各村代表,何来的马文林说“要去都去”、“要集体谈话”等所谓策划呢?更无所谓“70多人随马文林涌入乡政府无理纠缠”的事实。检、法两院竟以个别公安人员、政府干部凭空编造的伪证来认定这些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岂能作为定案依据吗?这些伪证的目的,一是妄图证明此次乡政府谈话后果由申诉人负责;二是妄图证明榆林上访属申诉人策划安排,其用心不可谓不险恶!但是,事实真相终于大白于天下,由以下众多证人的真实证言足以证明:马文林和驼巷乡各村农民代表,当年11月3日这天根本就没有在老山峁村召开过什么上访会,更无所谓马文林在会上决定集体去乡政府谈话,也根本不可能有所谓 “70多人随马文林涌入乡政府无理纠缠”等事实。事实真相是,11月3日这天,马文林在马兆忠家吃早饭时,被公安干警韩睿和乡干部薛仰贵传唤到乡政府谈话,早饭后申诉人在马兆忠一人陪同下应传到乡政府,政府院内已有被传讯先后来到的农民代表和看热闹的群众大约有二、三十人。政府干部退避三舍,封门而去,公安干警同农民并不对立,艾局长向申诉人借阅了昨天宣传的中央文件,申诉人和代表们很顺从地分别接受了公安人员的谈话,如申诉人和韩睿等公安干警的谈话笔录,足以证实当时的真实情况。

原审裁判在作了以上认定后,得出申诉人干扰了公安干警执行公务,扰乱乡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结论。然而,申诉人亦属被传讯者,何能对被传讯的代表和围观群众的行为负责?公安机关借乡政府办公地点传讯群众谈话,在小小的乡政府引起秩序的明显变化。因此,这次谈话的组织者公安机关才应对乡政府的秩序负责。其实,当时公安机关师出无名,并未立任何案件,调查结果证明,申诉人和负责宣传的农民代表连轻微违反治安的案件都未曾构成,然而,时隔两年后,突然竟被枉罗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此枉罗罪名,陷害无辜,简直令人不可思议!更何况公安机关的公务行为和乡政府的秩序,均不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范畴。由此可见,原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掌握刑事法律的前提下,枉定申诉人犯罪,显然是知法犯法,枉法裁判。

其三、申诉人并无扰乱榆林地委工作、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

关于这一指控和认定的事实有“马文林指示马全于1977年11月3日在老山峁开会,会上马文林煽动农民,地委批评榆林中院立农民减负案,应上访地委施加压力,马文林提出筹集上访资金,联络几百人,指示马全、马登德先行去榆林”11月4日回延安临行前进一步安排等。

据本案申诉期间,委托律师调取的证据,由马文斗、马守元、乔凤海、郭加虎等证人一致证明所谓1997年11月3日的老山峁上访会,纯系子虚乌有的凭空捏造。首先从时间上推算,由于11月2日在驼巷集市上播放录音宣传中央文件政策,引来公安局的调查传讯,11月3日一清早8点许,公安干警和乡干部就分头到老山峁、郭家畔、原则坪等各村传讯马文林和各村代表去乡政府谈话,何能会有全乡各村代表到老山峁马守元家召开什么榆林上访会呢?更何况,裴家湾乡的农民代表王雨祥、张凤鸣先后几次出据证明说:1997年11月19日,裴乡、淮乡、驼巷三乡农民群体上访榆林之事,完全是由我们裴乡农民代表王雨祥等商量策划决定的。因为裴乡农民代表上省委纠风办讨论裴乡“农民负担”案后,指示他们去榆林地委上访讨论。裴乡代表们于11月8日决定去榆林上访后,才托人通知驼巷乡农民代表马全、马登德联络驼乡部分农民随同裴、淮两乡农民上访榆林。据王雨祥、张凤鸣、乔凤海、郭加虎、马文斗等众多证人互相印证,一致证明,马文林早于11月3日因为驼巷集市上宣传中央文件被公安局传讯谈话后,于11月4日一清早乘车回延安后,本月内再未回过子洲。马文林远在延安,关于榆林上访之事,子洲农民谁也没给他通知或联系过,申诉人从始至终,毫无知晓,何能由申诉人策划安排呢?而原审法院毫无任何真凭实据,只是依据原审机关采用暴力拘禁证人,用胁迫逼供手段逼取的违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竟将此次榆林上访之事,无端地嫁祸于完全无辜的申诉人定罪判刑,其诬陷手段恶劣至极!其实,就三乡农民上访榆林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犯罪,而远在延安毫不知情的申诉人岂能构成犯罪吗?!真可谓称得上是枉法裁判之最!!

(二)申诉人并无聚众扰乱砖庙乡、苗家坪镇及其他七乡镇甚至全县各乡镇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原审法院认定:“马文林说可以大胆的闹,铐住了找我老马”、“马文林在常文明、乔增级召集的会上说,可以上街宣传,标语也可以贴”、“受马文林鼓动的非法集会未遂”等。“马文林参加苗家坪镇王岔、郭家沟村会议进行煽动”、“受其影响,该镇农民成立一非法组织反腐减负联络处”、“马文林参加王岔集会讲话”等。

申诉人于1997年12月,应一学生家长的邀请,去砖庙乡新庄科丁增堂家作客,路过中焉村在一小卖部喝水,当时只有本村的三、四个本村农民。有人问起驼巷乡减负诉讼情况,申诉人和随行的马文斗就中央减负政策如实简要地谈了几句。申诉人绝没有说什么“大胆的闹”、“铐住了找我老马”等狂妄之语。而作此证的郭树声,系砖庙乡政府干部,当时根本就不在现场,何能出此证呢?原审法院仅凭郭树声随意编造的一纸谎言伪证就认定以上诬陷不实之词,真可谓亵渎国法刑律如儿戏的恶作剧!

常文明等人准备上街宣传中央文件,但是,尚未到街上宣传就被公安局制止,并将常文明、乔增级拘捕入狱。原审法院认定是受马文林“鼓动”,故应由马文林负责。申诉人认为,以上行为不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这本是一起未遂的宣传中央文件政策的有益活动,但由于受到政府的非法阻挠制止,既未聚起众人,又未实际扰乱任何秩序,何罪之有?!

综上事实,申诉人在该乡只是拜访了一位学生家长,在一个路边小店喝水时说了几句很正常的话,在学生家长家饭后茶余,应一位前来串门农民的要求,原原本本宣读了一份中央文件,就这么简单的行为,竟被认定扰乱了一个乡的社会秩序,真可谓荒谬之极!

据苗家坪镇王兴卫、钟海华、景仰会等证人证明,苗镇各村农民受裴乡减负诉讼的影响,早在1997年就本镇政府乱收费问题开始“反腐减负”活动。1998年间,在该镇农民代表王继有、景仰会等多次邀请下,申诉人先后去郭家沟、王岔村,原原本本宣读过中央减负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然而,原审法院竟然将这种正当合法而有益的法律咨询视为所谓“煽动群众起来同政府斗争减负”。至于该镇农民成立什么组织的性质、目的、纲领如何,申诉人一无所知。原审法院在此使用了“受马文林影响”的认定,证明了申诉人的不知,也证明了申诉人无罪,影响在刑法上断不可作因果关系,以影响人和受影响人追究影响人的刑事责任,如此无限追究,必将枉及无辜!

原审法院作了以上认定后,得出申诉人的行为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甚至扰乱了苗镇等七个乡镇以至全县各乡镇的社会秩序,真乃危言耸听!申诉人在苗镇两村的全部言行就是原原本本宣读了中央减负文件,竟然就被认定扰乱了这么多乡镇的社会秩序!这是何等荒谬可笑的判案逻辑!

另外,原审判决列出认定事实的证据十九条,但是,其一,这十九条并不能支持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其二,这十九条均不能证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只是证明了一些非常空洞的所谓事实;其三,这十九条均属虚假的伪证,绝大多数是原审机关,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逼取的伪证,例如就关于原审机关认定申诉人涉嫌三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即1997年11月2日的上街宣传,所谓11月3日的老山峁召开的榆林上访会议,以及11月19日裴、淮、驼巷三乡农民榆林上访的事实证据,对于相关证人马文斗、马全、马文洲、马守元、马方卫、马俊海等,均是公、检机关对他们采取非法强制措施,把他们拘押到公安局看守所,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令他们按照问话人的旨意作伪证。以上情况,据2010年7月3日和4日,申诉人委托律师马虎云、曲玉川调查马文斗、郭家虎、马守元、马俊海、乔凤海、王雨祥等证人的证言足以证实。依据“两高三部”(法发【2010】20号)《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之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事实,足以证明,申诉人在为子洲农民依法代案和无偿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并无一言一行能构成犯罪。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

二、申诉人并无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

关于这一罪名,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1999年4月8日,县上派赵亮到驼巷乡老山峁移交账务,与马俊海等人发生分歧,将赵亮扣留,将其行动限制在本村范围内。4月9日,马俊海、马一祥请教马文林授意将赵亮扣住;同日下午,马文林在郭家沟授意马全留住赵亮。

据本案申诉期间,马恩平、马永德、马兆忠、景仰信、杜书刚等证人,以及委托律师马虎云、曲玉川调查马俊海、马守元、景仰会、马琴等证人证言,无可辩驳地证实了如下事实:

(1)1997年春季,驼巷乡老山峁村群众向县检察院举报了村干部涉嫌贪污问题,检察院受理后查封了该村账务,但未专项查核举报问题,直至1999年4月8日,检察院派了老山峁村的驻村干部赵亮前来送交账务,由于赵亮说不清查账结论,该村群众于4月8日当天就留住了赵亮,以待检察院来人说清查账结论;(2)留住赵亮并非拘禁,既未关押,又未恶言虐待,因为赵亮本来就是县上派驻老山峁村的住村干部,往常也是半月二十的长住该村,村上还给赵亮等驻村干部专门开设办灶,好吃好喝好管待,这次留住他,只是为等待检察院来人说清查账问题,根本不存在非法拘禁赵亮的事实;(3)申诉人于99年4月9日下午从延安动身来到子洲苗家坪镇郭家沟村,专程探望患癌症病危的表兄景仰才,郭家沟距老山峁尚有30多里,申诉人根本未到过老山峁村,更不可能见过老山峁的任何人,怎么可能授意老山峁村马俊海、马一祥等人“将赵亮扣住”呢?(4)据老山峁的马恩平、马永德、马守元等证人证言证明:老山峁的马全在99年4月8号到9号,正出发到佳县等地寻找离家出走的弟媳,直到4月9日晚上才回到老山峁,他根本不可能在4月9号下午带上什么账务清单到郭家沟为扣留赵亮的事专门请示马文林。同时郭家沟的景仰信、景仰会也分别证明,4月9号下午,根本就没有老山峁的马全来过郭家沟村;更有所谓老山峁村直接扣留赵亮的当事人马俊海、马守元给律师提供的证言,纠正原审法院认定的伪证,他们说:关于赵亮给老山峁送账务发生争执的事,马文林根本就不知道,因为马文林远在延安,老山峁的人谁也没与马文林联系过。他们还说,我们过去给公安人员谈的话有些不是事实,因为他们把我们拘押到看守所,用铐子铐在椅子上,强令叫按他们的意思说,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说是不行的,不然的话就要给我们判刑。(5)还有与赵亮同一工作单位的杜书刚证明说:赵亮被老山峁村留住“是为队里账务的事”,“在生活上没受过任何委屈”,“至于马文林长与短,赵亮说他不认识这个人,与我无关”。

综上众多证人证言互相印证,真实可信地证实,早在4月8日,老山峁群众因为账务之事留住了赵亮,这也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而申诉人这时还远在延安,怎么可能授意马俊海等人扣留赵亮呢?而4月9日,马全正在佳县等地寻找其出走的弟媳,他何能带上什么账务清单到过郭家沟请示申诉人呢?而原审机关仅凭他们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逼取的虚假伪证来陷害对此事毫不知情的申诉人,难道这不是故意渎职枉法制造冤案吗?况且,老山峁群众留住赵亮并无非法拘禁的故意,只是为叫检察院来人说清账务问题,更何况,赵亮本来就是县政府派来该村的驻村干部,此次叫他住下来,等待检察院来人查清账务,岂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吗?因此说,就连老山峁村留住赵亮的群众都不构成犯罪,而对此事从始至终毫不知情的申诉人何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呢?!

三、原审机关违法办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999年夏季,子洲县打击报复“减负维权”诉讼的农民代表及其代理人,先后非法拘捕了十余名无辜农民,7月8日上午,申诉人和三位受害农民代表赴京上访来到中办国办上访接待站,不料竟被子洲公安局事先委托的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的民警非法拘禁,未出示任何拘捕手续和工作证件。申诉人依法提出质疑,竟遭残刑毒打,致眼底出血,视力下降,满口牙齿被打松动脱落。7月12日,子洲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申诉人批捕押回子洲,次日,公安、检察联合讯问,却拿不出任何犯罪事实证据,申诉人更是一头雾水,不知自己何时何地因何事拘禁过谁?然而他们还是将申诉人先后羁押于绥德、米脂等看守所。99年10月24日,子洲法院通知,定于11月1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罪对马文林开庭审理。此后申诉人的委托律师就本案进行调查取证。但10月31日,子洲法院强行收走了律师调取的证人证词,随后,子洲司法机关出动了5辆警车,分别将律师调取证据的证人马文斗、马俊海、马守元、马方卫等数名证人拘押到公安局看守所,本案公诉人王海林、张旭东和主审法官冯太奇不顾违反法律程序,亲自出马,采用暴力强制手段,将马文斗、马俊海、马守元等证人铐在椅子上,强令胁迫他们改变原先给律师提供的证词,必须按照问话人的意思重新作证,法院又通知延期到11月9日开庭。给他们胁迫被拘禁的证人违法炮制伪证,陷害申诉人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果然在11月9日开庭举证质证时证实,公安机关移送证据60份,公诉人王海林、张旭东以及主审法官冯太奇亲自侦查的证据就有18份。而且,他们用强制手段逼取的马文斗、马全、马俊海、马守元等证人的证词完全变样。完全是以讯问人的需要而编造的谎言伪证。王海林、张旭东、冯太奇公然徇私枉法。辩护律师就王海林、张旭东既参加侦查,又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既参加侦查的冯太奇又担任主审法官的明显违法问题,向法庭提交了要求王海林、冯太奇退庭的律师建议书,也被法院拒绝。律师异常气愤,认为本案的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律师的质证辩护权,愤然退庭。此后,申诉人多次据理批驳公诉人出据的谎言伪证,也遭审判长制止。因此,审判庭成了公诉人的一言堂。而且,法院拒绝传唤被告人和律师均不认可的证言证人出庭作证,不管证言是否真实,法庭一概予以采信确认。

综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机关明知申诉人无罪,但是,他们秉承县委领导人的旨意,为达报复陷害之目的,不惜枉法立案、枉法侦查、枉法胁迫证人作伪证、枉法罗织罪名、枉法起诉、枉法审理、枉法定罪处罚。原审机关采用任意出入人罪之手段,公然亵渎国法刑律之后果,侵害的不仅是申诉人个人,而且,更严重地侵害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贻害深远而久长。

四、再审法院对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邀请我省十多位著名刑法专家教授研讨论证马文林一案的“法律意见”,应予参考采纳。

1999年12月18日,经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申请,陕西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邀请西北政法学院穆镇汉等八位教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段增云等14位著名法学专家教授,就申诉人一案召开研讨论证会,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是冤案,马文林依法为农民减负维权代案,宣传中央减负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咨询,不是有罪,而是有功。子洲法院违法办案,强加罪名不能成立。专家们经过慎重研讨论证,最终形成如下结论:

1、马文林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子洲县驼巷乡老山峁部分群众没有非法拘禁赵亮的故意和行为,马文林作为代理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3、子洲县法院(1999)子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应予依法撤销。(详见《刑法专家研讨会纪要》)。

五、五万八千农民为申诉人呼冤,数家新闻媒体披露曝光,在全国造成影响、激起义愤!

子洲、榆林法院,滥用职权,践踏宪法、侵犯无辜,上枉国法,下致民怨,激起数十万农民的强烈愤怒!先后有五万八千多农民自发签字联名为申诉人申冤,引发数家新闻媒体调查采访,先后有山东《威海晚报》、《南方法制》报、中央《法制日报》,分别以《主持正义为何被判刑五年》、《宣传中央“减负”政策有罪吗?》等整版篇幅的新闻曝光披露,进行舆论监督,在全国造成影响,激起义愤!从而得到全国各地众多律师团体和新闻媒体来电来函支持和声援。

六、冤案事实明明白白,申请再审异常艰难

如前所诉,申诉人的冤案事实真相早已大白于天下,其一、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恰恰证明了申诉人无罪;其二、14位著名法学专家教授的研讨论证,证明马文林不是有罪而是有功;其三、见诸报端的整版篇幅曝光新闻将恶意制造冤案的事实真相早已披露于天下皆知;其四、数十名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申诉人无罪;其五、五万八千多农民联名为申诉人呼冤申告,足以证明子洲、榆林腐败势力恶意制造的这起涉农大冤案,激起了陕北老区数十万农民的强烈民愤!然而,由于子洲、榆林的地方领导,从蓄意制造冤案时就采用种种政治欺骗手段,恶意扭曲事实,虚报假情,欺上压下,致使省市领导受蒙蔽,对于如此明明白白的涉农大冤案,竟然坐视暗允,放任省、市司法机关无限期推诿压案,虽经先后八次申诉,历时十二年之久,省、市法院明知冤案,却还是三番五次,上下推诿,拒不再审查纠。特别令人不解的是,我的申诉于2008年11月先后蒙幸得到省人大赵乐际主任、国务院温总理的批示和批转,而省高院竟然又一次将我的申诉推诿下转到榆林中院,结果又被故意拖压一年之后仍被枉法驳回,继续置冤。由此可见,省、市法院明知冤案,却故意上下推诿扯皮,无限期渎职压案,枉法致冤,申诉再审,异常艰难!

七、昭昭国法朗朗乾坤,奇冤重案必讨公道!

近年来,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倾注全力营造纯净、公正、明朗的法治天空,促进公正执法。高检院领导曾指出:“对群众申诉要高度负责,满腔热情,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要讲求效率,及时办理。对刑事申诉压案不查,有错不纠,就是枉法渎职。”肖扬院长曾严正指出:“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司法不公正,就不能体现人民法院的使命,而迟到的正义就等于无正义。”

去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胡总书记对司法工作“三个至上”的要求,频出新举措,直击司法领域种种问题的要害,中央政法委周书记和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院长特别提出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在全国法院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对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人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然而省高院明知榆林中院滥用权力,三番五次故意拖案压案,枉法置冤,竟然在省人大赵乐际主任和温总理批示、批转的情况下,再次将申诉人明明白白的涉农大冤案推诿下转,又被累次渎职枉法故意制造冤案的榆林中院再次枉法驳回申诉。可见榆林中院的腐败顽症,已经恶化到何等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

湖北京山的佘祥林和河南省的赵作海特大冤案,终得平冤昭雪。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科学新理念。佘祥林的律师沉痛感慨地说:“不幸的遭遇使佘祥林受到了难以用语言形容的巨大精神伤害……法律不能忽视这一事实的存在!”比之佘、赵之案,尚有客观疑案事实存在,令法官们难以辨明审清,造成误判;而我的冤案却是从起诉到判决、裁定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却没有任何一言一行能够构成犯罪。因此,我的冤案是深知刑事法律的检、法两院,明知我无罪,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制造恶性冤案!致使我恪守职责、主持正义、为国为民、护法维权的法律工作者,遭受到难以用言辞表达的人权、人格和精神、荣誉的侵害和毁损!不仅令我自身和家属子女们愤怒难忍,而且,激怒了陕北老区数十万农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甚至,激起全国各地众多律师团体和新闻媒体的关注和义愤!

综上所述,子洲、榆林法院丧尽司法良知,恶意制造冤案,上枉国法,下致民怨,民愤强烈,法纪难容!在特别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宪法修正案颁布以来,国法昭昭,乾坤朗朗,奇冤重案,必讨公道!恳望上级司法机关,能够切实践行“三个代表”和胡总书记“三个至上”的宗旨,深切体察申诉人的重大冤情,从速审理查明冤案事实,还申诉人于公道。使我的十二年沉冤积案能在我残生余年中看到洗冤昭雪,使我临终辞世,安心瞑目,不留遗憾!切切此盼!为感为幸!

此 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马文林具状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书呈

                                                                   维权人士马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