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9月16日,临沂市居民王炳乾因临沂市人民政府暴力拆迁一案,不服临沂市人民法院(2010)临行初字第280-2号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王丙乾家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孔庄36号。2008年5月24日下午,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据自己制作的25号文件,组织了强迁队伍,包括公安、执法局、城管等下属部门对王炳乾的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王炳乾经行政复议后,于2010年7月23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市政府矢口否认其实施了强迁行为,并一口咬定王炳乾的房屋是“被东曲沂村民自发组织强行拆除”的。自立案起,临沂市法院一年后才作出判决。
临沂市法院认定“原告王丙乾对其认为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实施了强行拆除其房屋行为及造成损失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临沂市人民政府组织并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其要求确认临沂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王炳乾认为,临沂市法院明显偏袒市政府。
首先,王炳乾提供了临沂市政府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的线索,临沂市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涉案证据。本案的强迁队伍中有公安、执法局、城管等多个市政府的下属部门。那么,谁能调动如此庞大的国家机器呢?非市政府莫属。市政府认为王炳乾的房屋是“被东曲沂村民自发组织强行拆除”的,是何等的荒唐。难道村民能调动公安、执法局、城管等?假如王炳乾的房屋是“被东曲沂村民自发组织强行拆除”的,对此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能听之任之?临沂市政府管辖下的和谐社会在哪里?临沂市政府难辞其咎。
其次,临沂市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表明临沂市政府将王炳乾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市政府,再转移到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键问题是,王炳乾的土地使用权何时、以何形式转到了市政府。如果不是因为市政府强拆了王炳乾的房屋,那么,王炳乾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怎么会转移到市政府名下呢?对此关键问题,隶属于法院不调查,无异于为市政府开脱非法强拆民房屋的法律责任,明显属于偏袒。
临沂市政府强拆民房,还极力抵赖,其公信力荡然无存。王炳乾表示坚决维权到底,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