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星期六

人权活动家王荔蕻的刑事判决书(全文)

(维权网信息员孙小芸、方斌报道)人权活动家王荔蕻于321日被朝阳警方从家中带走,先是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随后又被以“扰乱交通秩序罪”起诉,812日再以“寻衅滋事罪”受审,99日,王荔蕻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庭表示,如要上诉需两天之内提出申请。王荔蕻当庭表示自己无罪,要上诉。从刑事判决书中的所有证人证言中不难看出,对王荔蕻的审判完全是政治构陷,意在压制全民争取人权的行为。以下是刑事判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