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据本月21日来自北京市昌平区自荐候选人仝宗錦先生对外发布的消息称,有2574位选民联名的、推荐仝宗錦先生为昌平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代表候选人推荐表》,“被选举办(应称为选区工作组)拒收,理由是并非选民小组组织下的推荐。”
我认为,“选举办”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1、据调查,中国政法大学选区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并非依照《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选区可以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荐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的规定产生的,即中国政法大学选区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身份不合法。“选举办”要求由身份不合法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本身就是非法的。
2、中国政法大学选区,有“辅导员拿了一样的表,让他们(学生)每个人都要签(名),表上连要推荐的人的姓名都没写,他们(学生)问了以后据说是冯书记,然后就都签了,居然没有一个人拒绝。”
上述做法,若是合法身份“选民小组组织下的推荐”,也是非法的。然而中国政法大学选区“选举办”却视为合法,是荒唐的。
3、《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主编的、于今年六月出版的、指导全国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中指出,“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和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然后由各小组长召集本小组选民开会,宣讲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引导;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上述规定,并没有强调在选民小组会议结束前签名并交表。
中国政法大学选区“选举办”不组织“各小组长召集本小组选民开会”,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凭什么把由其发推荐表给选民叫“并非选民小组组织下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