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赵小明报道)受佛山市顺德区选民李碧云弟弟李添强委托,经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指派,9月28日,李志勇律师来到顺德为涉嫌破坏选举罪的李碧云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广东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吴远树律师也相继接受委托为李碧云提供法律帮助。
2011年9月28日上午,李志勇、王全平两律师到达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李碧云的弟弟,妹妹以及容里社区部分选民参加了案情介绍座谈。经过座谈,律师初步了解到以下情况:李碧云,现年43岁,因长期积极参与村民维权事务,在村民中享有威望,具有较大号召力。2011年8月底,佛山市顺德区开始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李碧云依法行使公民民主权利,宣布参选顺德区人大代表。李碧云参选人大代表得到容里村民的积极支持。李碧云自己收集到600多个签名推荐她作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初步候选人为: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梁敏英、温华峰。其中陈朝芳、罗森贤也是容里选民推荐的候选人。
第九选区应选代表1名,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种情况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对正式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但第九选区没有依法组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当然也无从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选民人名单。根据顺德检察院正式在网上发布的官方回应,第九选区采取了如此方式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经报区选举办公室,批复由60名居民代表从上述5人中推选产生2名候选人。这个方式显现违反了选举法和广东省选举法实施细则。首先,选举办公室无权作出这种批复,预选的决定应该由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作出。第二、选举法规定的预选当然是指选区的选民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选举法和实施细则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由居民代表来投票选举候选人。从选举法及实施细则的任何条款也推断不出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结论。容里社区的居民代表是在2011年4月容里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产生的。居委会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完全是两回事,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无任何法律依据。
2011年9月20日,容里社区的居民代表拿到了名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容里社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预选的选票。在选票右下方落款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容里社区),盖章的却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显然,这是一张违法的选票,社区居委会无权印发选票。这张选票只有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才有权印发,居委会印发选票是涉嫌破坏选举的行为。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等候选人更是强烈反对这种违反选举法的做法。容里社区其他选民也认为选区召集居民代表预选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2011年9月19日,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都得到选区通知:2011年9月20日下午3点半到社区居委会开会。选区没有通知居民代表外的选民参加会议。然而,容里选区选民的选民证已在2011年9月13日发放,上面盖的是佛山市顺德区选举委员会选民证专用章。这是一个合法的证件。取得合法选民证的选民却不被通知参加预选,事实上被剥夺了预选的权力。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在会场都对违法的预选表示了强烈反对,要求进去会场参加预选的其他选民被阻拦在预选会场外。选区工作组坚持要进行不合法的预选。陈朝芳冲动之下首先打散了投票箱,工作人员随即装好了票箱。李碧云也用手推了投票箱。工作人员多人予以阻拦。李碧云主要和社区书记罗志恒理论,在情绪冲动之下,李碧云拿出放在手袋里用来自卫的剪刀向罗志恒背上刺了一下。根据警方公布的伤情鉴定,罗志恒所受伤构成轻微伤。之后,警方控制了李碧云。不合法的预选还是进行完毕。2011年,容里社区委员会公布了第九选区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应该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天下午,警方就带走了李碧云和陈朝芳。
在和容里选民座谈中,他们还反应了第九选区选举其他情况。包括在投票日当天,在投票点现场有多幅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的海报。这明显违反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强制性规定。投票现场设有代写处,但选民如果提出要求在另选他人项填写李碧云的名字就被代写人拒绝。后来,选民反映在律师到达容里村后,代写人才同意按选民要求在另选他人项上写上李碧云名字。选民还反映,选民填好选票后是由工作人员投入票箱,而不是由选民自己。
28日上午11时,李志勇和王全平梁律师来到容桂派出所提交委托资料,派出所的康警官接待律师,在核对律师的资料后联系了办案民警,通知律师29日上午到广州武警总医院会见。律师提出逮捕通知书上注明羁押地点是顺德区看守所,怎么在广州武警总医院会见。康警官解答说是李碧云有自残行为。根据容里村民告知,关押在医院是因为李碧云一直患病,身体很差,看守所拒绝接受李碧云。
28日下午,湖北吴远树律师赶到顺德。晚上,律师们继续向容里选区选民了解案情。29日上午,三律师赶到广州武警总医院。经过严格检查和登记后,三名律师都被武警医院看守批准会见李碧云。李碧云脚戴镣铐,身体比较虚弱,面色灰暗,会见时还举着输液袋。律师先介绍了身份情况,询问他是否同意在场各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她表示同意和感谢。随后,律师询问了她有关案情,她回答的主要内容是:她是因为选区搞不合法的预选,她强烈反对。她是600多名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应该由7000选民预选正式候选人,而不是几十名居民代表。她也承认了有用剪刀刺了罗志恒一下。律师问她为什么在手袋里放剪刀,她回答因为长期有人跟踪,骚扰,殴打,甚至抢夺她的随身物品,资料。所以她为了防身带剪刀。李碧云被人骚扰、殴打、抢夺的事情有多名村民证实。李碧云不承认自己犯罪,也否认自己有自残行为。
会见完李碧云后,由朋友介绍和广州的媒体记者会面,进行了沟通与交流。9月30日,律师们又赶到顺德了解案情。容里选民告知,在投票结束后,选区没有告知选民何时开始统计选票,计票人,监票人是谁均不知晓。而根据选举法规定,计票人和监票人应该由选民推举的。9月30日下午,阳光卫视的记着也来到顺德,向顺德容里选民了解事件真相。
律师们经过3天的工作,基本清楚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李碧云反对容桂街道第九选区不合法的预选程序而采取了一些警方认为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但是,李碧云的行为是否是破坏选举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为李碧云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认为,李碧云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破坏选举罪。李碧云合法参选区人大代表,并依法被确定为初步候选人。那么,现在的问题是:选民反对违反选举法程序的预选是破坏选举的行为吗?他们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刑法设立破坏选举罪的目的是要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合法的选举秩序。刑法当然不保护不合法的选举秩序。虽然,在阻止不合法的预选程序中,李碧云有过激的行为,但这不能改变容桂街道第九选区预选的违法性。李碧云用剪刀刺伤罗志恒显然是错误的,但其结果是造成罗志恒轻微伤,而且据李碧云家属讲,罗志恒也数次表示不追究李碧云刺伤她的责任。即使要对李碧云追究伤人责任,也应该依照治安处罚法来追究她的责任。所以,顺德警方以破坏选罪刑事拘留李碧云,顺德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批准逮捕李碧云是不合法的。
李碧云案件办理进展,办案律师将及时向公众公布。李志勇律师联系方式:QQ164588159,电话13008810667
2011年9月28日上午,李志勇、王全平两律师到达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李碧云的弟弟,妹妹以及容里社区部分选民参加了案情介绍座谈。经过座谈,律师初步了解到以下情况:李碧云,现年43岁,因长期积极参与村民维权事务,在村民中享有威望,具有较大号召力。2011年8月底,佛山市顺德区开始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李碧云依法行使公民民主权利,宣布参选顺德区人大代表。李碧云参选人大代表得到容里村民的积极支持。李碧云自己收集到600多个签名推荐她作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之一。初步候选人为: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梁敏英、温华峰。其中陈朝芳、罗森贤也是容里选民推荐的候选人。
第九选区应选代表1名,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种情况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对正式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但第九选区没有依法组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当然也无从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选民人名单。根据顺德检察院正式在网上发布的官方回应,第九选区采取了如此方式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经报区选举办公室,批复由60名居民代表从上述5人中推选产生2名候选人。这个方式显现违反了选举法和广东省选举法实施细则。首先,选举办公室无权作出这种批复,预选的决定应该由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作出。第二、选举法规定的预选当然是指选区的选民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选举法和实施细则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由居民代表来投票选举候选人。从选举法及实施细则的任何条款也推断不出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结论。容里社区的居民代表是在2011年4月容里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产生的。居委会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完全是两回事,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无任何法律依据。
2011年9月20日,容里社区的居民代表拿到了名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容里社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预选的选票。在选票右下方落款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容里社区),盖章的却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显然,这是一张违法的选票,社区居委会无权印发选票。这张选票只有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才有权印发,居委会印发选票是涉嫌破坏选举的行为。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等候选人更是强烈反对这种违反选举法的做法。容里社区其他选民也认为选区召集居民代表预选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2011年9月19日,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都得到选区通知:2011年9月20日下午3点半到社区居委会开会。选区没有通知居民代表外的选民参加会议。然而,容里选区选民的选民证已在2011年9月13日发放,上面盖的是佛山市顺德区选举委员会选民证专用章。这是一个合法的证件。取得合法选民证的选民却不被通知参加预选,事实上被剥夺了预选的权力。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在会场都对违法的预选表示了强烈反对,要求进去会场参加预选的其他选民被阻拦在预选会场外。选区工作组坚持要进行不合法的预选。陈朝芳冲动之下首先打散了投票箱,工作人员随即装好了票箱。李碧云也用手推了投票箱。工作人员多人予以阻拦。李碧云主要和社区书记罗志恒理论,在情绪冲动之下,李碧云拿出放在手袋里用来自卫的剪刀向罗志恒背上刺了一下。根据警方公布的伤情鉴定,罗志恒所受伤构成轻微伤。之后,警方控制了李碧云。不合法的预选还是进行完毕。2011年,容里社区委员会公布了第九选区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应该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天下午,警方就带走了李碧云和陈朝芳。
在和容里选民座谈中,他们还反应了第九选区选举其他情况。包括在投票日当天,在投票点现场有多幅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的海报。这明显违反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强制性规定。投票现场设有代写处,但选民如果提出要求在另选他人项填写李碧云的名字就被代写人拒绝。后来,选民反映在律师到达容里村后,代写人才同意按选民要求在另选他人项上写上李碧云名字。选民还反映,选民填好选票后是由工作人员投入票箱,而不是由选民自己。
28日上午11时,李志勇和王全平梁律师来到容桂派出所提交委托资料,派出所的康警官接待律师,在核对律师的资料后联系了办案民警,通知律师29日上午到广州武警总医院会见。律师提出逮捕通知书上注明羁押地点是顺德区看守所,怎么在广州武警总医院会见。康警官解答说是李碧云有自残行为。根据容里村民告知,关押在医院是因为李碧云一直患病,身体很差,看守所拒绝接受李碧云。
28日下午,湖北吴远树律师赶到顺德。晚上,律师们继续向容里选区选民了解案情。29日上午,三律师赶到广州武警总医院。经过严格检查和登记后,三名律师都被武警医院看守批准会见李碧云。李碧云脚戴镣铐,身体比较虚弱,面色灰暗,会见时还举着输液袋。律师先介绍了身份情况,询问他是否同意在场各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她表示同意和感谢。随后,律师询问了她有关案情,她回答的主要内容是:她是因为选区搞不合法的预选,她强烈反对。她是600多名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应该由7000选民预选正式候选人,而不是几十名居民代表。她也承认了有用剪刀刺了罗志恒一下。律师问她为什么在手袋里放剪刀,她回答因为长期有人跟踪,骚扰,殴打,甚至抢夺她的随身物品,资料。所以她为了防身带剪刀。李碧云被人骚扰、殴打、抢夺的事情有多名村民证实。李碧云不承认自己犯罪,也否认自己有自残行为。
会见完李碧云后,由朋友介绍和广州的媒体记者会面,进行了沟通与交流。9月30日,律师们又赶到顺德了解案情。容里选民告知,在投票结束后,选区没有告知选民何时开始统计选票,计票人,监票人是谁均不知晓。而根据选举法规定,计票人和监票人应该由选民推举的。9月30日下午,阳光卫视的记着也来到顺德,向顺德容里选民了解事件真相。
律师们经过3天的工作,基本清楚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李碧云反对容桂街道第九选区不合法的预选程序而采取了一些警方认为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但是,李碧云的行为是否是破坏选举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为李碧云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认为,李碧云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破坏选举罪。李碧云合法参选区人大代表,并依法被确定为初步候选人。那么,现在的问题是:选民反对违反选举法程序的预选是破坏选举的行为吗?他们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刑法设立破坏选举罪的目的是要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合法的选举秩序。刑法当然不保护不合法的选举秩序。虽然,在阻止不合法的预选程序中,李碧云有过激的行为,但这不能改变容桂街道第九选区预选的违法性。李碧云用剪刀刺伤罗志恒显然是错误的,但其结果是造成罗志恒轻微伤,而且据李碧云家属讲,罗志恒也数次表示不追究李碧云刺伤她的责任。即使要对李碧云追究伤人责任,也应该依照治安处罚法来追究她的责任。所以,顺德警方以破坏选罪刑事拘留李碧云,顺德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批准逮捕李碧云是不合法的。
李碧云案件办理进展,办案律师将及时向公众公布。李志勇律师联系方式:QQ164588159,电话1300881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