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

上海访民张海萍诉公安局诬陷拘留,法院拒绝立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38435号的访民张海萍,因进京控诉地方法院对其住房枉法裁判,导致无家可归,非法剥夺公民生存权,招至地方政府的诬陷拘留。

据访民张海萍讲:我的父亲张德会1941年参加革命战争,在渡江战役中受重伤,评为二等甲级残废军人。解放后,政府将父母安置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38435号花园洋房居住,而我本人也一直跟父母居住,照顾他们日常生活,父母去世后,政府却要非法强占房产,非法出租给外国人居住,无情将我赶出家门,使我沦落街头,我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将我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租赁证的事实于不顾,作出枉法裁判,将我赶出,出租给外国人居住,我为了依法要生存权和法律上的公道,两年来,先后进京维权149次,至今不给我居住权,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非但不同情我的遭遇,反而因我上访进行诬陷加害。

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诬陷张海萍于20101226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对张非法拘留5日。面对公安的诬陷报复行为,张海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徐汇区政府撤销徐汇区公安分局对她作出第2001000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她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然而,上海市徐汇区政府仍以徐汇区公安分局对张海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其处罚并无不当,作出维持徐汇区公安分局作出的第2001000499号行政处罚决定。

访民张海萍认为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和徐汇区政府不仅伪造事实,而且还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法规明确了张海萍既使在天安门有违法行为,也不应由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处罚。当张海萍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出具她于20101226日在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天安门分局警方拦截的事实证据,2011525日,北京市公安局向访民张海萍出据市公安局(2011)第31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经査,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充分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是对访民张海萍的诬陷。

访民张海萍依据以上法律和事实证据向徐汇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2011526日下午328分,徐汇区法院李红法官电话告诉张说:“你的行政诉讼不立案,诉讼费50元退还给你。”就这样拒绝立案。

围在一起的一位陕西省赵姓老军人听后说:“现在的共产党就是中国最大的一个黑社会组织,是一群专吃百姓的豺狼。”深感无奈的访民心里都明白,只能用无效的抗争方式对付所谓的和谐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