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法律咨询(16):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执业权利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执业权利,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或者法院的指定。从本质上讲,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属于嫌疑人、被告人法定权利的衍生权利,在《刑诉法》和《律师法》中都有明示。现归纳整理如下:

1、律师代理权: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法》第28条第三款与此规定一致。需要说明的是,这项权利有别于律师辩护权,根据现行法,律师的辩护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另外,律师代理权受到明确限制,本条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代理律师会见权:《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与此有所不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律师辩护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具体而言,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以上详见《律师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申请回避权(第一百五十四条)质证权(第一百五十六条)等;

4、有限拒绝辩护权(代理权):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是一般原则,“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况是例外:

5、有限豁免权:《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大修,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执业权利是扩大还是收缩,由于还处于立法博弈期,结果如何现在尚难以预料。



参考资料:

中国法制出版社《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新清 李蓉编著《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