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星期一

甘肃访民侯敏玲向政府讨要地震救灾款遭拘留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11月7日,本网信息员得到投诉,家住甘肃省徽县虞关乡未子村刘庄社的访民侯敏玲,因在2008年“5•12” 地震中,住房被震塌。按照中央公布救灾政策,受灾户应享有国家给付款2万元建房款。而她家却拿不到一分钱,她被迫向一级一级的政府反映,后到北京上访,结果遭地方政府报复拘留。

访民侯敏玲反映说,她家有住房3间,2008年“5•12”的强震,使她家3间住房倒塌两间,剩下一间也严重受损,变成危房。强震发生后,中央政府公开在各大电视、报纸新闻媒体承诺,受灾户给付救灾款2万元。可是中央拨付到地方的救灾款她家却拿不到一分钱,救灾物资也成了政府贪官和村霸们为亲戚奉送的礼物,真正灾民却无法领到。

访民侯敏玲的父亲文志奎是一位智障残疾人,家庭本就困难,再经过一场地震,更是雪上加霜。灾后她家找地方政府讨要中央政府给的救灾款时,乡政府领导以没对侯敏玲住房进行评估为由搪塞。村支部书记赵国虎说:“不给你家发救灾物资和钱又咋样?你想到哪儿去告就到哪儿去告。”

当侯敏玲带着残疾父亲到北京边拾荒维持生活,边上访时,2010年5月15日,微县政府又派出干部和公安追到北京将侯敏玲抓捕回当地,以她在天安门周边第4次非正常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查获,后被省信访局接回为由,对侯敏玲行政拘留10日。

获释后,侯敏玲再次前往北京上访。2010年6月16日,地方政府再次将侯敏玲从北京非法抓回当地后,又以她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为由,对侯敏玲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甘肃省徽县公安局对侯敏玲两次行政拘留20天的处罚是违法的,是对访民的极端报复行为,是乱用公权力的不法行为,徽县公安局必须承担相应违法后果,对受害人依法予以赔偿,对违法干警依法追究。

最后侯敏玲要求中央政府追查徽县政府克扣救灾款的去向,还灾民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