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星期三

山东省政府撤销临沂无印章的公文(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13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临沂市政府于2011年7月12日和8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理由是,临沂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既没有加盖其印章,也没有加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印章,属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拆迁受害人杨思涛的房屋被强拆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6月6日,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公开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等政府信息。

临沂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1年7月12日和8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二份《告知书》皆未盖印章,不仅是荒唐,更体现了临沂市政府对自己作出的公文,缺乏自信,不敢盖印章,自丧公信力。

对临沂市政府作出的不加盖印章的《告知书》,杨思涛感到不可思议,向山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委托倪文华代理。山东省政府认为案件复杂,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倪文华交给省政府的《代理意见》指出,此案并不复杂,只是荒唐而已。省政府把荒唐当作复杂,拖延审理,不免贻笑大方。

省政府终于作出撤销临沂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没有令临沂市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属于遗漏行政复议的内容,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