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

南通崇川法院拒受拆迁案,张秀琴分别发三封举报函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1月29日,南通崇川区狼山镇城山村四组拆迁受害人张秀琴一天之内,分别向南通市崇川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崇川区政法委和崇川区法院纪检组发出举报信函,控告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拒绝受理拆迁案件。

2011年6月28日,张秀琴与金学浩、南通崇川开发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该院在法定期限(7天)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张秀琴多次交涉,未果。该立案庭庭长支荣华说,不是你要立案就能立案的。但拒绝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张秀琴在心中指出,崇川区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即:“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该院立案庭的不作为,其实质是剥夺了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张秀琴还指出,该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最高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即“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二)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该院立案庭法官不作为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 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据此,应当对立案庭的法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尽管立案庭法官辩称“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和“上级领导不同意”,但这在法律上无孔可钻。该《办法》第九条还规定“经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的,按有关人 员在错误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和第十条规定“ 共同故意违法违纪的,对有关责任者应当根据其在错误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可见,凡是法院立案庭法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错误决定,任何法官不能因 “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上级领导不同意”而免除责任!

张秀琴希望有权机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

张秀琴,59岁,退休教师,手机:1351520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