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11月24日上午10点,成都温江访民王冰如、任恒全、刘琼三人,不服温江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温江法院开庭审理,大约有60人左右到庭欲旁听,但法院只允许15人进入,其余人员只能在外面守候。
据群众介绍:法庭大约能容纳40人,里面却早已坐满了政府安排的人员,群众认为是当局故意安排人填位,以阻止更多的访民旁听。
在庭审举证质证中,温江警方被三名当事人和代理人问的哑口无言,只在最后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没有当庭进行宣判,宣布择日宣判。
各当事人认为:虽然警方没有什么辩解,但,对判决结果也不抱太大希望,因为,她们认为法院并不能独立审判,最后还是上级领导决定判决的结果。但为了争取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和寻求法律的公正,大家还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以下是任恒全的代理人曾荣康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不服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争议纠纷一案。现根据开庭前调查、开庭质证证据及相关法律、公安部特别规定,向法庭陈述如下代理意见,请求予以采纳。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以赌博为名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权利的超期拘押行为中,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告以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予以顶格处罚拘留及罚款的事由依法不能成立,应当视为无效的,可撤销可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被告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被告以原告三人于2011年8月19日17时30分,在温江区杨柳东路"金海岸"茶楼"赌博"为名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章的禁止性规定。该《通知》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原告三人的打麻将娱乐活动,按照四川省统计局核定公示的成都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43元,而现场的人均金额不到200元,不到月工资的十分之一,根本不足以构成赌博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规定:"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违者,对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为此认为,根据公安部《通知》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行政拘留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特别是以所谓的情节严重实施顶格处罚,严重违反了公安部专项通知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属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实施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定程序
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17时30分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原告王彬如的人身自由、拘留15天、处罚1000元。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15日时间,以24小时计算,应当于9月3日下午17时解除拘留。被告于9月4日解除拘留,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15天零15小时30分钟。
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17时30分限制原告刘琼的人身自由拘留12天、处罚500元。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为12日,以24小时计算,应当于9月31日下午17时解除拘留。被告于9月1日解除拘留,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14天零15小时30分钟。(8月份为31天)
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17时30分限制原告任恒全的人身自由、拘留12天、处罚500元。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12日时间,以24小时计算,应当于8月31日下午17时解除拘留。被告于9月1日上午解除拘留,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为12天零15小时30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被告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的规定。
被告未送达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违法。行政机关对进行行政处罚至今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单据,甚至不给任何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被告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三原告限制人身权利的超期拘留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依法属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强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实施行政拘留不具有合法性。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责任。根据开庭质证证据,被告根本无法证明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其合法性。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的事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及法定的办案程序,被告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属于无效的可撤销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温江区人民法院为规范法治环境,维护法律尊严,采纳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温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曾荣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