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刘生敏虽然多次询问当地选举办,但选委会一直不告诉刘生敏选区的范围,不知道选区范围,就无法开展必要的宣传。刘生敏聘请夏钧律师作为自己的竞选顾问,夏钧律师免费提供咨询和帮助。2011年10月9日,在选举办有工作人员当面叫夏钧律师小心点。
10月16日,刘生敏贴了5张竞选海报被撕掉4张,撕海报的人竟然是居委会的书记。刘生敏和夏钧律师到派出所报案,所长说不能给受理文书,需要请示上级领导。刘生敏到上海浦东区选委会反映问题,对方一直拖延解决问题,迟迟不告诉刘生敏选区划分的详情。晚上10点,刘生敏被派出所叫去询问关于撕掉海报的事情。夏钧律师认为,这有一点儿变相胁迫的意思,不然又不是急事,为什么选在半夜询问。
10月25日,刘生敏和夏钧律师到上海市人大找选举办反映问题,对方一直推诿不接见。夏钧律师致电表示自己带了“我要选区”的小横幅,如果没人接待,就要打横幅抗议,工作人员方才露面,同时联系了街道办和浦东选委会的人员前来。听了问题情况的介绍,市人大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同意区选委会的说法,完全不予解决问题。街道办工作人员拒绝回答自己的姓名、职务等问题,并称刘生敏和夏钧律师为“美国特务”,夏钧律师则称其为奴才。
2011年11月2日,上海《新闻晨报》发表了题为《上海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禁候选人擅贴海报送礼》的文章,上海市选举办负责人公开说“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对于擅自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向选民赠送礼品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劝说制止。”这句话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
刘生敏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独立竞选上海市浦东区人大代表,遭到来自官方的阻力,例如不告诉他选区范围,对居委会书记撕他竞选海报不管,不准使用居委会公共会议室集会演讲等。为此,刘生敏与官方发生激烈冲突。
刘生敏选区选举办召开第一次选举小组会议,刘生敏请夏钧律师参加选举小组会议,刘生敏请他妻子写了委托书给夏钧律师,代表她参加。然而主持会议的妇女说“上级领导”不同意夏钧律师参加。夏钧说:请问根据什么法律规定不让参加?她说是“上级领导”的意见,必须遵守执行。她见到刘生敏散发到桌面上的宣传单,对刘生敏说不准发放宣传品。问这又是什么规定?她仍然说“上级”。
夏钧律师拿出相机拍照,她见了一边慌忙躲避,一边说不准拍照,冲过来一个中年男子将夏钧律师手中相机打飞,硬是夺去相机做强行删除操作。夏钧律师表示准备到法院起诉那打人的男子,起诉删照片的居委会主任。
11月16日下午3点,43选区投票结束。选区投票站主持人丁书记拒绝现场唱票计票,说到内定代表所在单位文建中学计票。因为没有选民和候选人选举观察员监督,刘生敏是选区唯一监督者。不在投票现场即时、公开计票,选举还有什么民主可言?一个选区能有多少票,当天统计不完?况且下午3点就停止投票。这样的选举完全是在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