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星期四

不服济南中级法院判决,秦玉玲等人向高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29 临沂市暴力拆迁受害人秦玉玲、孔大华、李守仁、刘汝排、郁纪英、王丙乾等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在诉讼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违法。


2011 9 3 日,暴力拆迁受害人秦玉玲等向省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省政府于次日签收,但从此杳无音信。20111025,秦玉玲向济南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省政府于1028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1031作出该信息公开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即:被告在诉讼期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秦玉玲等居民的房屋在政府没有公示征地、拆迁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强行拆除。秦玉玲等对于拆迁补偿等情况也是一无所知。于是,秦玉玲等受害人请求省政府公开有关征地等政府信息,而省政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政府信息,明显属于违法,而济南中院竟然驳回秦玉玲等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秦玉玲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希望省高院能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