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南省邵东县检察院:
举报人:湖南黑金时代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煤业集团牛马司矿业公司)职工,唐益德、赵友平、邓于科、李姣林(女)、杨玉艳(女)、刘小云、陈 雄(男)、鲁祥云、刘德新、周 伟、莫海平、彭双军、易兰平、罗新省、赖胜德、刘新平、田秋林、曾东明、周崇明、谢双喜、刘尚英(女)、唐先偶、马顺良、黄武成、谭春华(女)、艾满元(女)、蒋荣华(女)、陈付友、杨 霞(女)、曾 勋、徐和平、李忠斌、杨友初、龙雪飞(女)、胡洪良 、戴作文、陈 治、莫金花(女)、吴宋华、刘青松、刘石清、马新乔、陈嫦娥(女)、王桂英(女)、黄民太、谢光良、陈海云(女)、袁本良、谢梦龙、王容香(女)、刘永忠、唐应华、彭二平、龚春秋、孙雄建、周雪枚(女)、刘永柱、李明芝、宁小林、李其恒等,共计60名。
被举报人:湖南黑金时代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煤业集团牛马司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友,男,汉族,职务总经理,办公地湖南省邵东县城格林春天,联系电话13607473962。
举报请求:
1、依法调查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厅,在接收了我们60份起诉状后,却拒不依法给予立案通知或者不予受理书面《裁定书》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2、依法调查被举报人颁布的牛办字[2010]255号《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购买办法》文件中私自将国家和政府的“安置房”变成了“购买房”,收取现金高达7517.3416万元的资金去向,同时要求公开;
3、依法调查被举报人进行的安置房分配项目中,公司非法获得6865.3416万元,涉嫌贪污;
4、依法调查被举报法人李永友在其老家仙槎桥乡莲花村五里牌第四组私自修建私人别墅的资金来源;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发了发改投资[2005]1132号文件《关于湖南省涟邵矿区采煤深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28414万元、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14207万元、娄底市政府出资8469万元、邵阳市政府出资1960万元、湘潭市政府出资226万、各县(市、区)政府出资10655.18万元、湖南省涟邵矿业集团公司出资3552万元、城镇搬迁居民出资3551万元。”该文件从中央下达到湖南省级政府,以及市级政府,要求严格执行。
从中央到地方,邵东县人民政府才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达了邵政发[2007]6号《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再一次明确规定:“(四)治理工程量,其中邵东项目区投资总额为13064万元。(五)资金构成:1.中央专项资金40%,计5225.6万元;2.省配套资金20%,计2612.8万元;3.市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4.县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5.企业配套资金5%,计653万元;6.其它配套资金5%,计652万元。”6项合计为13063.4万元,与项目投资总额为13064万元,短少了仅0.6万元(6000元)。县政府文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城镇搬迁居民出资,并且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中“湖南省涟邵矿业集团公司出资3552万元、城镇搬迁居民出资3551万元”的规定与邵东县政府的文件中“5.企业配套资金5%,计653万元;6.其它配套资金5%,计652万元”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和对比,结论只能是:其它配套资金即使由搬迁居民承担,搬迁居民的出资依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所占比例应该为5%。
同时,县政府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三)1.住房补偿:城镇居民住房补偿,新建按每户60㎡。2.工程价格:新建城镇住宅,每平米478元;……”以及“安置户户型标准分别为45㎡、60㎡、75㎡。根据县城居民建房实际和广大安置户要求,安置户户型建筑面积分别按85㎡、110㎡、125㎡控制……”因此,国家和县级政府明文规定和要求:给予搬迁的城镇居民住房,凡是新建的按每户60㎡补偿。依政府文件规定的“给予每户补偿60㎡,每平米478元的新建住房”标准,搬迁居民只需要按比例5%的标准计算支付相关安置房费用为478元×60㎡×5%=1434元。
但是,在被举报人颁布的牛办字[2010]255号《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购买办法》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中,被举报人私自将国家和政府的“安置房”变成了“购买”房,还自诩为“公开、公平、合理地购买采煤深陷区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以及称该《办法》于2010年11月12日经公司第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该办法通过时,被举报人暗箱操作,根本就没有给予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思考、商议、讨论的余地,且当天就颁布、印发、实施,明显涉嫌违法违规。
该《办法》中“三、安置房面积及户型:邵东明珠小区514套房屋户型分别91.24㎡(二室二厅一卫)的户型36套,112.88㎡(三室二厅二卫)的户型192套,135.22㎡(四室二厅二卫)的户型238套,131.29㎡(四室二厅二卫)的户型48套及车库402间。”现已修车库面积每间为20平米。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房屋总面积为:63441.88㎡(91.24㎡×36套=3284.64㎡,112.88㎡×192套=21672.96㎡,135.22㎡×238套=32182.36㎡,131.29㎡×48套=6301.92㎡);车库总面积为:20㎡×402间=8040㎡。
该《办法》中“四、安置房及车库购买价格:预计91.24㎡约为900元/㎡,112.88㎡、135.22㎡、131.29㎡约为1000元/㎡;车库1500元/㎡。”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该《办法》中的安置房与车库总计能卖7517.3416万元【计算方式:91.24㎡×36套×900元/㎡=2956176元;(112.88㎡+135.22㎡×238套+131.29㎡×48套)×1000元/㎡=60157240元;车库20㎡×402间×1500元/㎡=12060000元)】。
作为企业的被举报人,不但没有自己支出配套资金653万元,反而利用国家和政府出资的11758.4万元(计算方式参见[2007]6号《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中“(五)资金构成:1.中央专项资金40%,计5225.6万元;2.省配套资金20%,计2612.8万元;3.市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4.县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把安置房变为购买房后,便可以非法获得6865.3416万元(计算方式:《办法》中的安置房与车库总计能卖7517.3416万元-搬迁职工应该出资的652万=6865.3416万元)。该行为涉嫌侵吞、挪用公款。
此外,在[2007]6号《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中的“邵东项目区投资总额为13064万元”是否真正都用于安置房建设,被举报人应当公开建设项目所有开支,来证明没有挪用或者贪污行为。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的一个《办法》是在以领导小组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被举报人公司的领导们利用职权,成立了一个“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在没有经过安置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私自炮制的,同时违反国家和政府的明文规定。因此,该《办法》明显没有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约束力。“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在于利用国家和政府的配套资金11758.4万元,为自己非法牟取暴利高达6865.3416万元。
故,诸举报人于2011年11月8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集体起诉,该法院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任何予以受理的通知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2011年12月1日诸举报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立案,该院以未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为由不予受理。为此,诸举报人依法请求湖南省邵东县检查院给予立案检查监督,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和依法确认牛办字[2010]255号《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购买办法》属于无效文件,并依法返还已经收取的、超出国家和政府规定标准的不当得利,保护国家和政府给予职工安置房的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签字): 唐益德、赵友平、邓于科、李姣林(女)、杨玉艳(女)、刘小云、陈 雄(男)、鲁祥云、刘德新、周 伟、莫海平、彭双军、易兰平、罗新省、赖胜德、刘新平、田秋林、曾东明、周崇明、谢双喜、刘尚英(女)、唐先偶、马顺良、黄武成、谭春华(女)、艾满元(女)、蒋荣华(女)、陈付友、杨 霞(女)、曾 勋、徐和平、李忠斌、杨友初、龙雪飞(女)、胡洪良 、戴作文、陈 治、莫金花(女)、吴宋华、刘青松、刘石清、马新乔、陈嫦娥(女)、王桂英(女)、黄民太、谢光良、陈海云(女)、袁本良、谢梦龙、王容香(女)、刘永忠、唐应华、彭二平、龚春秋、孙雄建、周雪枚(女)、刘永柱、李明芝、宁小林、李其恒等,共计60名。
2011年12月12日
举报人:湖南黑金时代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煤业集团牛马司矿业公司)职工,唐益德、赵友平、邓于科、李姣林(女)、杨玉艳(女)、刘小云、陈 雄(男)、鲁祥云、刘德新、周 伟、莫海平、彭双军、易兰平、罗新省、赖胜德、刘新平、田秋林、曾东明、周崇明、谢双喜、刘尚英(女)、唐先偶、马顺良、黄武成、谭春华(女)、艾满元(女)、蒋荣华(女)、陈付友、杨 霞(女)、曾 勋、徐和平、李忠斌、杨友初、龙雪飞(女)、胡洪良 、戴作文、陈 治、莫金花(女)、吴宋华、刘青松、刘石清、马新乔、陈嫦娥(女)、王桂英(女)、黄民太、谢光良、陈海云(女)、袁本良、谢梦龙、王容香(女)、刘永忠、唐应华、彭二平、龚春秋、孙雄建、周雪枚(女)、刘永柱、李明芝、宁小林、李其恒等,共计60名。
被举报人:湖南黑金时代牛马司矿业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煤业集团牛马司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友,男,汉族,职务总经理,办公地湖南省邵东县城格林春天,联系电话13607473962。
举报请求:
1、依法调查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厅,在接收了我们60份起诉状后,却拒不依法给予立案通知或者不予受理书面《裁定书》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2、依法调查被举报人颁布的牛办字[2010]255号《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购买办法》文件中私自将国家和政府的“安置房”变成了“购买房”,收取现金高达7517.3416万元的资金去向,同时要求公开;
3、依法调查被举报人进行的安置房分配项目中,公司非法获得6865.3416万元,涉嫌贪污;
4、依法调查被举报法人李永友在其老家仙槎桥乡莲花村五里牌第四组私自修建私人别墅的资金来源;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二○○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发了发改投资[2005]1132号文件《关于湖南省涟邵矿区采煤深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28414万元、省政府安排配套资金14207万元、娄底市政府出资8469万元、邵阳市政府出资1960万元、湘潭市政府出资226万、各县(市、区)政府出资10655.18万元、湖南省涟邵矿业集团公司出资3552万元、城镇搬迁居民出资3551万元。”该文件从中央下达到湖南省级政府,以及市级政府,要求严格执行。
从中央到地方,邵东县人民政府才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达了邵政发[2007]6号《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再一次明确规定:“(四)治理工程量,其中邵东项目区投资总额为13064万元。(五)资金构成:1.中央专项资金40%,计5225.6万元;2.省配套资金20%,计2612.8万元;3.市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4.县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5.企业配套资金5%,计653万元;6.其它配套资金5%,计652万元。”6项合计为13063.4万元,与项目投资总额为13064万元,短少了仅0.6万元(6000元)。县政府文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城镇搬迁居民出资,并且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中“湖南省涟邵矿业集团公司出资3552万元、城镇搬迁居民出资3551万元”的规定与邵东县政府的文件中“5.企业配套资金5%,计653万元;6.其它配套资金5%,计652万元”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和对比,结论只能是:其它配套资金即使由搬迁居民承担,搬迁居民的出资依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所占比例应该为5%。
同时,县政府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三)1.住房补偿:城镇居民住房补偿,新建按每户60㎡。2.工程价格:新建城镇住宅,每平米478元;……”以及“安置户户型标准分别为45㎡、60㎡、75㎡。根据县城居民建房实际和广大安置户要求,安置户户型建筑面积分别按85㎡、110㎡、125㎡控制……”因此,国家和县级政府明文规定和要求:给予搬迁的城镇居民住房,凡是新建的按每户60㎡补偿。依政府文件规定的“给予每户补偿60㎡,每平米478元的新建住房”标准,搬迁居民只需要按比例5%的标准计算支付相关安置房费用为478元×60㎡×5%=1434元。
但是,在被举报人颁布的牛办字[2010]255号《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购买办法》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中,被举报人私自将国家和政府的“安置房”变成了“购买”房,还自诩为“公开、公平、合理地购买采煤深陷区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以及称该《办法》于2010年11月12日经公司第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该办法通过时,被举报人暗箱操作,根本就没有给予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思考、商议、讨论的余地,且当天就颁布、印发、实施,明显涉嫌违法违规。
该《办法》中“三、安置房面积及户型:邵东明珠小区514套房屋户型分别91.24㎡(二室二厅一卫)的户型36套,112.88㎡(三室二厅二卫)的户型192套,135.22㎡(四室二厅二卫)的户型238套,131.29㎡(四室二厅二卫)的户型48套及车库402间。”现已修车库面积每间为20平米。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房屋总面积为:63441.88㎡(91.24㎡×36套=3284.64㎡,112.88㎡×192套=21672.96㎡,135.22㎡×238套=32182.36㎡,131.29㎡×48套=6301.92㎡);车库总面积为:20㎡×402间=8040㎡。
该《办法》中“四、安置房及车库购买价格:预计91.24㎡约为900元/㎡,112.88㎡、135.22㎡、131.29㎡约为1000元/㎡;车库1500元/㎡。”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该《办法》中的安置房与车库总计能卖7517.3416万元【计算方式:91.24㎡×36套×900元/㎡=2956176元;(112.88㎡+135.22㎡×238套+131.29㎡×48套)×1000元/㎡=60157240元;车库20㎡×402间×1500元/㎡=12060000元)】。
作为企业的被举报人,不但没有自己支出配套资金653万元,反而利用国家和政府出资的11758.4万元(计算方式参见[2007]6号《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中“(五)资金构成:1.中央专项资金40%,计5225.6万元;2.省配套资金20%,计2612.8万元;3.市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4.县配套资金15%,计1960万元;”),把安置房变为购买房后,便可以非法获得6865.3416万元(计算方式:《办法》中的安置房与车库总计能卖7517.3416万元-搬迁职工应该出资的652万=6865.3416万元)。该行为涉嫌侵吞、挪用公款。
此外,在[2007]6号《邵东县人民政府文件》中的“邵东项目区投资总额为13064万元”是否真正都用于安置房建设,被举报人应当公开建设项目所有开支,来证明没有挪用或者贪污行为。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的一个《办法》是在以领导小组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被举报人公司的领导们利用职权,成立了一个“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在没有经过安置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私自炮制的,同时违反国家和政府的明文规定。因此,该《办法》明显没有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约束力。“安置房分配领导小组”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在于利用国家和政府的配套资金11758.4万元,为自己非法牟取暴利高达6865.3416万元。
故,诸举报人于2011年11月8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集体起诉,该法院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任何予以受理的通知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2011年12月1日诸举报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立案,该院以未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为由不予受理。为此,诸举报人依法请求湖南省邵东县检查院给予立案检查监督,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和依法确认牛办字[2010]255号《邵东明珠安置小区安置房购买办法》属于无效文件,并依法返还已经收取的、超出国家和政府规定标准的不当得利,保护国家和政府给予职工安置房的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签字): 唐益德、赵友平、邓于科、李姣林(女)、杨玉艳(女)、刘小云、陈 雄(男)、鲁祥云、刘德新、周 伟、莫海平、彭双军、易兰平、罗新省、赖胜德、刘新平、田秋林、曾东明、周崇明、谢双喜、刘尚英(女)、唐先偶、马顺良、黄武成、谭春华(女)、艾满元(女)、蒋荣华(女)、陈付友、杨 霞(女)、曾 勋、徐和平、李忠斌、杨友初、龙雪飞(女)、胡洪良 、戴作文、陈 治、莫金花(女)、吴宋华、刘青松、刘石清、马新乔、陈嫦娥(女)、王桂英(女)、黄民太、谢光良、陈海云(女)、袁本良、谢梦龙、王容香(女)、刘永忠、唐应华、彭二平、龚春秋、孙雄建、周雪枚(女)、刘永柱、李明芝、宁小林、李其恒等,共计60名。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