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

中国公民致信全国人大要求还陈光诚自由 发起人余男今遭传唤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兰州人大独立参选人余男、北京经济学院王铮等五十余中国公民,日前向全国人大发出《还光诚自由的呼吁》,但是他们的呼吁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任何回应。而发起人余男今天却遭到了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国保的传唤。

从今日(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早上9点一直到下午4点多,余男一直被问话。国保给余男看部里的文件,先是威胁恐吓,他们说,去临沂的都和余男有联系。余男告诉国保说:“我关注每一个受到不公平遭遇的人,假如公安局明天把你无辜开除了,只要你是无辜的,只要你维权,我照样帮你呐喊。”“以后这样的签名如果有我还继续签名。”最后,国保请示上级,才把余男放出来。

余男告诉本网信息员:他估计另一个牵头人王铮也可能今天给传唤了。国保说明天早上给还要打电话给余男,如果余男不去他们国保大队就来单位和家里找他。

对于余男随后的境况,本网将密切关注。

附:《还光诚自由的呼吁书》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

我们是关心这个国家和民族荣辱兴衰的中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现通过联名方式向诸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以下请求:

一、调查解决陈光诚事件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镇东师古村公民陈光诚,一个守法的盲人公民,因检举地方政府不法行为遭报复入狱,出狱后又被当地政府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其行为和遭遇令全国各地网友感动和激愤,纷纷自发组织前往探望,但却遭到一次次殴打和阻拦,而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却至今无人问津。中国人自己的事情为什么不能自己解决?

笔者曾亲自联系临沂市、山东省两级人大的代表联络处(0539-8313872,0531-86082419),寻求人大代表干预,希望代表共赴东师古村见证事实,但两级人大均拒绝提供代表联系方式。

众公民认为:陈光诚公民本人以及去探望他的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已受到严重侵犯,山东省地方各级政府司法已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山东各级人大作为代表的服务机构,则有阻拦代表行使职权之嫌。因此,全国人大代表若再坐视不管,必使事件扩大,并铸成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耻辱。

二、废除违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的基本活动形式,是受宪法保证的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自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被公开剥夺,致使中国公民的共同意愿长期无处表达,内部矛盾不断积聚,甚至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不断为此被其他国家羞辱和耻笑。

众公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应立即予以废除。理由如下:

1.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通过的,其中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以及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追究的法律责任,彻底颠覆了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而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则更是荒唐无知。

2. 对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只能采取登记制管理,实行审批制管理就是违法。登记制和审批制是管理公民行为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制度,前者是自由的,后者是非自由的。例如我国对婚姻自由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管理,而不是审批制管理。为对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实行必要的管理,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登记制度,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绝无权实行审批制。而可悲的是,因为一场学潮,20多年前,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制,竟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通过。规定公民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出申请并获许可,就是规定公民没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完全背离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

3. 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纠正法律对中国公民的精神创伤。

尊敬的代表,请记得,即使您贵为全国人大代表,也仍旧是一名中国公民,这个民族如果沉沦,您也不可能幸免;请记住,即使您为家人甘愿牺牲自己的良知,也不可能带给儿女永久的富足与安宁;请记住,没有我们13亿普通的公民便没有您今天的人大代表地位。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在此,我们恳请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此致,敬礼!


联名公民如下:发起人:王铮、余男;


签名人:游明磊 、郭春平、卫小兵、張鵬程 、伯明、谢洪、胡秋华;张海通、瞿明学、、李建伟、唐荆陵、周亚华、徐子琦等


联系电话: 王 铮13810849783     余 男13919895344
                      游明磊 13615036993 郭春平13650754246
                      卫小兵18927945757   張鵬程13619366377
                       伯 明 1513370205    瞿明学1388402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