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遵刚,男,36岁, 13053996726。
申请人:王善美,女,48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589691037。
申请人:孙梅,女,44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869932663。
申请人:张怀义,男,53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5038035900。陈纪海,男,37岁,临矿集团家属院,
申请人:徐瑞忠,男,38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053991234。
申请人:张建霞,女,41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581073258
申请人:雷焕梅,女,39岁,临矿集团家属院。
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请求。
2、责令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开符合申请人请求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关于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的有关批文;
2、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后对职工的安置方案。
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3日才提供了《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达路南段全面改造提升总体规划的意见》(罗政发【2008】51号文件)和《罗庄区矿区商场职工安置补偿情况说明》,这与申请人的请求内容相去甚远。
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达路南段全面改造提升总体规划的意见》(罗政发【2008】51号文件),显然与申请人请求提供“关于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的有关批文”不是一码事。上述《意见》与《拆迁批文》是二种不同的政府信息。
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罗庄区矿区商场职工安置补偿情况说明》,显然与申请人请求提供“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后对职工的安置方案”不是一回事。上述《说明》并不等于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况且,该《说明》只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不是名副其实地对拆迁中的职工进行安置。换言之,临沂市政府所谓的政府信息公开,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请求不符。请你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
2011-10-13
申请人:王善美,女,48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589691037。
申请人:孙梅,女,44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869932663。
申请人:张怀义,男,53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5038035900。陈纪海,男,37岁,临矿集团家属院,
申请人:徐瑞忠,男,38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053991234。
申请人:张建霞,女,41岁,临矿集团家属院,联系电话:13581073258
申请人:雷焕梅,女,39岁,临矿集团家属院。
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请求。
2、责令被申请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开符合申请人请求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关于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的有关批文;
2、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后对职工的安置方案。
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3日才提供了《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达路南段全面改造提升总体规划的意见》(罗政发【2008】51号文件)和《罗庄区矿区商场职工安置补偿情况说明》,这与申请人的请求内容相去甚远。
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通达路南段全面改造提升总体规划的意见》(罗政发【2008】51号文件),显然与申请人请求提供“关于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的有关批文”不是一码事。上述《意见》与《拆迁批文》是二种不同的政府信息。
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罗庄区矿区商场职工安置补偿情况说明》,显然与申请人请求提供“罗庄区政府对开发区商场拆迁后对职工的安置方案”不是一回事。上述《说明》并不等于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况且,该《说明》只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不是名副其实地对拆迁中的职工进行安置。换言之,临沂市政府所谓的政府信息公开,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请求不符。请你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
201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