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林剑报道)中国公民要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深圳市宝安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说明。在宝安区选举委员会批复的大浪街道选举办公室的《关于非深户籍人员选民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流动人口要在深圳进行选民登记,不仅要有《深圳市居住证》,而且要有证明其在辖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关联材料和证明其在辖区连续居住两年的关联材料。
这些材料有哪些呢?
其中,证明其在辖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关联材料包括:1、对在2009年12月16日以前已在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业或工作单位的非深户籍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表)、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2、对在辖区内经营的个体商户,提供本人在2009年12月16日以前注册的、并且目前仍然有效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证明其在辖区连续居住两年的关联材料包括:1、提供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赁时间在2009年12月16日以前)。2、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之一:申请人持有颁证日期为2009年12月16日以前本辖区房产证的;申请人的配偶持有颁证日期为2009年12月16日以前本辖区房产证,且申请人能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的;申请人的父母持有颁证日期为2009年12月16日以前本辖区房产证,且申请人那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与父母连续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证明。3、提供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在该社区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证明。
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流动人口要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需要迈过多高的门槛。在今天的中国,人口流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而户籍制度在各方面限制了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包括政治权利。在这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各地所公布的高投票率,基本上是在排除了流动人口的情况下所统计出来的,例如北京,选举结束后官方报道此次北京市人大选举参选率为97%,这个高参选率是在把近1000万常住的非京籍人口排除在外的前提下取得的。据官方报道的数字,在北京全市范围内,16个区县登记的选民总数为937.5万人,这个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年初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第2号公报公布的北京市1961.2万常住人口数相差了1023.7万人,排除其中不具备选民资格的未成年人,尚有数百万常住人口未能参加此次人大选举。在2010年选举法修改中被搁置的流动人口参选权问题再次突显。
流动人口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就所能享受到的公民权利而言,这又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子女上学问题、医疗问题、社会福利和保障、住房、购车等关乎切身利益的权利面临诸多不平等待遇,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这个群体特别需要发出声音,通过人大代表渠道反映愿望和诉求。流动人口有权要求享有与户籍居民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事实证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未能参选。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选民登记门槛过高,导致无法完成选民登记,而按现行的选举办法规定,不能在迁移地登记为选民就不能在当地参加选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凡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资格不应因登记而具备,选民登记只是对选民资格的确认,而不是选民资格的决定条件。因为登记原因不让参选实际上是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政府应为选民参选创造便利条件,而不是用登记限制公民参选。
人口的流动和迁移是现代社会基本现实,难以想象在一个现代国家,如此大规模人口的基本公民权利处于实际上的被剥夺状态。我们呼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选民登记管理系统,解决流动人口登记难的问题,同时以常住人口数而非户籍人口数为标准分配代表名额,让常住非户籍人口就地参选,以切实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的选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