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

“维权网”就四川人权捍卫者陈卫被判重刑的严正声明


今天(1223)上午,四川省遂宁市的著名人权捍卫者陈卫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遂宁市中级法院开庭,经过约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以陈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判处陈卫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维权网”对四川遂宁法院违反宪法,以言治罪,枉法判决表示强烈抗议和严正谴责!

今天上午,陈卫的代理律师进入法庭时,竟然遭到法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强行实施的所谓“安检”;在庭审中,主审法官还多次粗暴打断陈卫委托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也不允许陈卫本人作最后陈述。早上赶到遂宁想申请旁听的广西维权人士端启宪、张维被警方从法院前带到当地仁里派出所中关押。与此同时,四川、贵州、陕西等多地的维权人士或被软禁,或被绑架,或被强迫“旅游”,或被警告威胁。由此可见,对陈卫先生的判决,是中国有关政法机关不顾司法程序,肆意侵犯人权,刻意制造的冤案。

遂宁市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所列举的陈卫所谓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是,陈卫近年来在“民主中国”、“中国人权”、“议报”等网站所发表的《制度之疾与宪政之药》、《民间反对派的成长是中国民主化的关键要素》、《和谐的陷阱与公平的缺席》、《人权日绝食的感悟》等4篇文章,从中断章取义地摘取了“人们被剥夺的思想和信仰”、“中国共产党利用暴力机器对人民控制”、“是民主的敌人”、“大家看清了中共反人类的本质”、“一党专政的丧钟已经敲响”、“以街头对抗推进民间政治”、“必须改变这个制度”,检察院以这些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而认为“影响十分恶劣”, 要求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见,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政治案件。

陈卫:四川省著名人权捍卫者,《零八宪章》首批联署人,“维权网”信息员。1969221日出生于四川遂宁,1988年考入北京理工大学。1989年民主运动中是学校自治会负责人。“六四”屠杀后不久被捕,收押在秦城监狱,199012月获释,被开除学籍。199412月因在北京与胡石根等人组织成立“中国自民党”、筹划“六四”事件纪念活动,被北京中级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刑5年。19975月出狱后致力于协调川渝、西南人权活动,组织、参与对入狱维权人士和家属的救援,报道揭露各种侵权事件,营救被关“黑监狱”的维权人士,参与组织为刘贤斌声援的全国绝食活动。多年来,陈卫全身心地投入公民维权理论研究和实践,为促进中国人权改善、推进中国民主转型奋不顾身,因此也招致当局的忌恨。2011221,陈卫被遂宁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刑事拘留,并被遂宁警方抄家,328,被遂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从陈卫的经历及检方所列举的文章来看,四川遂宁执法当局对陈卫的抓捕判刑,是对陈卫长期坚持推进中国宪政民主、改善中国人权的努力的打压,是对陈卫长期揭露四川当局违法侵权的报复,是对公民践行《宪法》明示的言论自由权利与批评监督政府权利的扼杀,是赤裸裸地对人权捍卫者的迫害!四川当局如此行径,公然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违反中国政府支持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第一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二条“每个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保护、促进和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第六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a) 了解、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资料,包括取得有关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系统如何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资料;(b) 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c) 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有权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根据本宣言第3条的规定,以和平手段纯粹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资源”;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与中央一再标榜的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相背离。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立即撤消遂宁市中级法院的违宪判决,无条件地还陈卫以自由。

二、依法追究制造这种人权灾难的当事人及其机构的法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三、立即开启政治改革,设立宪法法院,对全国一切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案子进行大清理,修改《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废除以言治罪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维权网
20111223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