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0日星期六

郭梅芳:关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党委书记钟小明等有关人员涉嫌多项犯罪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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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郭梅芳、女、62岁、汉族、小学文化、手机15007903710;
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廖家管理处孙家村民小组。

被控告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党委书记钟小明及其他涉案人员。

请求事项:

1. 依法确认被控告人钟小明等人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和财产权,构成毁坏私有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私闯民宅罪;

2. 依法确认被控告人应向控告人赔偿和补偿的各项损失数额;

3.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各项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涉嫌毁坏私有财物罪的事实和理由:

1. 2009年12月29日上午,仙来办一李姓书记带领约30人和两辆推土机推平了我家菜地和果园。当时,我家菜地里的包菜、花菜、黄芽白、木耳菜、桐叶菜都是收获季节,加上刚种下136斤大蒜种和65斤葱种,其价值不低于2.5万元。我们2004年栽种的543棵果实累累的桔子树,按抬水工程指挥部确定的70元/棵的补偿价格,其价值为 38010元。

2. 2011年11月6-16日,在我被非法拘禁期间,仙来办及其拆迁队伍,在没有征得我和我丈夫签字认可的情形下,摧毁了我家3层住宅楼,并掩埋了楼房里的所有生活和生产财物。

二、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理由:

1. 在强行推平我家菜地和果园时,仙来办领导及多名工作人员强行将我和我丈夫这对六旬老人抬手抬脚地抛出去。我们经受不住惊吓屈辱的打击以及推搡扭拿的伤害被折腾病倒,使我们花费了近万元医疗费,至今还有难忍的伤痛。

2. 2011年10月4日约14时,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下,仙来办和城管等单位30多人,带着推土机、挖掘机要强填我家池塘时,我去阻止,仙来办一官员一掌把我打昏在地,我因此至今仍神情恍惚。

3. 2011年10月17日约9时许,我被新余市纪委王庆书记接访后走出信访局大门时,被守候在此的3名仙来办截访人员拦住责骂。他们责怪我不该来上访,并骂我老屄卖屄,我只还了一句嘴,就被他们三人中一高一矮的两名男子冲上来打翻在地。

三、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理由:

1. 2011年11月6日,我被打倒在新余市信访局门口住院治疗半个多月后,刚出院两天,仙来办及抱石路派出所多人把我带到XXX医院检查后,在我和我家人没有见到任何相关证件和法律手续的情形下,我莫名其妙地就被他们送进了新余市拘留所,被非法拘禁了10天。

我被非法拘禁出狱后,仙来办才说我是因为私闯了钟小明书记家住宅被拘留的。原来,10月4日我阻止他们强填我家鱼塘被他们打昏再被雨水淋醒后,我挣扎着爬起来去仙来办讨说法,但该办事处空无一人,我便赶到仙来办党委书记钟小明家,我想躺在他家,等他来处理我被打事件,后来被他们强行送医院后再押送回家。

我一个六旬老太,因为保卫自己的鱼塘不被非法强填,合法财产不被非法侵犯,在遭遇暴殴后,去找书记讨说法,何罪之有?再说,在我和家人没有见到任何相关证件和法律手续的情形下拘留我10天,就程序而言,也是典型的非法拘禁。

四、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和理由:

1. 2009年12月29日,仙来办在强行推平了我家菜地和果园后,单方确定低价补偿。我家菜地损失至少有2.5万元,他们却只给我们1500元/亩的青苗补偿。我家果园中543棵桔树价值至少为38010元,他们却只同意补偿6900元。

2. 11月6-16日,仙来办非法拘禁我的目的就是要强拆我家3层楼房,并在我被关押期间实施了强拆。先关人,后强拆,更是典型的强迫交易。

五、涉嫌私闯民宅罪的事实和理由:

1. 自从仙来办对我村进行强征强拆之后,尤其是2009年12月份之后,仙来办人员及廖家村管理处的官员,在我家想进就进,想出就出。我们多次阻拦不让他们进门,他们总是不分白天黑夜地强行闯入,严重干扰、侵害了我们全家人的居住自由权利和住所安全保障。

综上,被控告人仙来办事处党委书记钟小明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毁坏私有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私闯民宅等多项犯罪,严重侵害了本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保障等项权利,特请求依法查办。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郭梅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