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
黄永璨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临沂市兰山区城管执法局和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等四个行政机关列为被告。
四行政机关事先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趁黑夜降临,偷偷摸摸强行拆除黄永璨苦心经营的养殖场和建筑物。强拆时也没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场,强拆后,现场一片狼藉。事后,四行政机关认定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黄永璨认为,四机关认定违章建筑,但没有出示有关确认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书。事实是,黄永璨于2010年3月31日 与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村委签订《农民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存档于兰山区义堂镇农经站。故不存在违法建筑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有权机关予以认定,并应当告知黄永璨享有的救济途径。四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况且,政府强拆民房应当光明正大,出具有关强拆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趁夜色降临偷偷摸摸地强拆民房。这本身就说明,四行政机关的行为见不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