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星期五

刘静诉济南轻骑公司劳动争议案即将开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刘静起诉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原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定于2012年1月13日上午9点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

刘静系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职工,自1988年起,与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原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但该公司在2001年4月至2008年7月期间未安排刘静工作,每月发278元。其中两、三个月只发245元。2008年8月始,该公司强行按排刘静加班加点,包括法定假日周六、周日,却不按节假日加班支付报酬;也不支付带薪假的报酬。

刘静认为,轻骑公司未安排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按原工资发放。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该公司补发2001年4月至2008年7月25日的劳动报酬计 ;支付因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劳动报酬;支付1988年至2010年历年取暖费、独生子女补贴;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并支付2008年、2009年带薪假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受理了刘静的劳动争议算是幸运的,但如同刘静一样受害的其他职工却没有那么幸运,历下区法院对类似的劳动争议概不受理,即更多的职工有冤无处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