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北京强拆受害人葛志慧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强制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定于2012月2月9日9点30分在该院41号法庭,再次开庭公开审理。
2011年9月7日,是丰台区区长亲自接待访民的日子。当天一早,无家可归的强迁受害人葛志慧穿着状衣到丰台区政府上访,希望区长能倾听自己的冤情,却被岳各庄派出所警员王光明等强行拖入警车,押送派出所关押。
2011年9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葛志慧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喊口号’、‘穿状衣’,扰乱信访单位正常工作,扰乱单位秩序”。葛志慧认为自己并没有喊口号,穿状衣并不违法,充其量也是一种奇装异服而已,其目的是为了申诉冤情,并不为法律所禁。
葛志慧不服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年12月1日,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赔偿原告葛志慧的损失;并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或者精神抚慰金。该院于12月19日才予以立案。2012月1月17日,第一次开庭,因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合议庭宣布休庭。
法律工作者认为,丰台区法院再次开庭,并不能改变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的事实,应当视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