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1月5日,山东省受理了临沂市居民石合利的行政复议申请。石合利因其母(已故)的房屋在市政府没有告知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11 年 12 月 18 日,石合利从临沂市人民政府送达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临信公开字【2011】20号》)得知:密乃从(石合利之生母,已故)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 13号的房屋遭遇了强拆,是缘于临沂市政府颁发的《临政土字【2007】432号文件》和《临政字【2008】41号文件》。石合利认为:
首先,临沂市政府在作出上述二个文件前,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
其次,临沂市政府在作出上述二个文件后,并没有公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最后,无论是征地,还是强拆房屋,临沂市政府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为此,石合利请求山东省政府确认临沂市政府制作的文件程序违法,有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市政府予以赔偿。
2011 年 12 月 18 日,石合利从临沂市人民政府送达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临信公开字【2011】20号》)得知:密乃从(石合利之生母,已故)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 13号的房屋遭遇了强拆,是缘于临沂市政府颁发的《临政土字【2007】432号文件》和《临政字【2008】41号文件》。石合利认为:
首先,临沂市政府在作出上述二个文件前,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
其次,临沂市政府在作出上述二个文件后,并没有公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最后,无论是征地,还是强拆房屋,临沂市政府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为此,石合利请求山东省政府确认临沂市政府制作的文件程序违法,有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市政府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