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马谷田镇的访民高宝兰认为儿子死于谋杀,却被泌阳县公安局定性为“翻墙触电死亡”, 对专家和死者家属提出的种种质疑不作任何解释,对后来调查部门称有关死者王本忠案卷丢失,以此阻挡案件的重新调查。
访民高宝兰的儿子王本忠于1989年11月15日上午,受林场领导指派,前往条山铁矿调查毁林开矿事件时,当晚9点,被条山变电所女电工陈蕊电话约见,9点半钟,王本忠前往条山工人平恩德开的小卖部买了两盒喜梅牌香烟,两瓶葡萄酒,一瓶四特白酒,一袋饼干,九两熟肉和一把葱,拿到陈蕊值班的条山变电所内与变电所另一值班的沈美琴共同喝酒。
然而,在第二天上午,条山铁矿调度员胡家河、马道林场护林员赵士俭等人听说变电所发现了死人,于是,就赶去看到死者王本忠的尸体现场明显被人为破坏,死者双腿交叉,一条腿卷曲着压在另一条腿上,头向东躺在3万5千伏高压避雪器安全栅栏外东侧,浑身是土,胡家河问当时站在现场的陈蕊说死者是谁?陈蕊竟回答说不认识死者。
当胡家河去吃完早饭再返回现场时,看到死者尸体又被移动了地方,并且身上没有了泥土。
16日上午11时许,泌阳县公安局派人调查,违反一般调查程序和常识,对死者身上的多处伤痕不作记录,到了下午,公安调查人员还将尸体从围墙内扔到墙外沟里,然后站到围墙上对尸体进行拍照,随后给出结论是“翻墙触电死亡”。但是,面对死者亲属提出的质疑,泌阳县公安局不予以任何答复。通过死者父母的上访和死者单位的反映,1990年2月28日,由公安部五局一处杨处长和胡囯柱的重视和指示,由林业部公安局徐道启、河南省林业公安处派张英喜、河南省公安厅九处派刑科所高金财、驻马店地区林业局派陈书政科长、驻马店地区公安处派法检科占科长和法医刘波,一行6人于3月8日组成的工作组来到泌阳县进行调查。
该调查组于1990年3月2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泌阳县马道林场护林员死亡调查报告》,共分三大部分说明:
案件的提起。该部分简要介绍说明公安部和林业部对死者亲属的上访及河南省林业公安处的电话报告,决定对死者王本忠生前“因为执行护林任务得罪了一些人,而被害致死,现场被破坏——移尸、水冲、挖沟、扫地,县公安局认为是自已触电死亡,不予立案,有些外伤公安局不予解释,要求验尸,调查。”
赴现场调查情况。1990年3月8日由林业部公安局徐道启等一行6人组成的工作组进驻泌阳县。“根据死者家属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他人伤害,设置假现场,电死的伤势有问题。为解决电压和电伤的一致性,邀请县电业局工程师去现场,并先后走访30多人。此案的当事人共3人,死者和条山铁矿变电所的两个女值班员陈蕊和沈美琴。沈美琴说,王本忠那天晚上9点来钟来变电何后,以后又去买些酒菜、饼干等,我喝了两口酒,吃完饼干,躺在床上迷迷糊糊,他俩说什么、干什么我都不知道。陈蕊显得有些紧张,连尸体停放的方位都说不清楚。在详细询问下,她只是将以前说过的复述一遍。家属、亲友等反映的情况,因都不是现场目击者,没有第一手材料,不足为凭。”
调查结论。“工作结束,工作组应形成个统一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是,因为看法不一致,形不成统一意见,一部分同志认为维持原来地、县公安机关结论,一部分同志认为维持原结论可以,但家属提出的疑点,值得进一步探讨:1、除公安机关认定的两次电击,造成两个进电口、两个出电口(第二次电击有后枕部、左肩胛处两个出电口)5处伤外,其余多处外伤(两眉、两膝、右眼、右耳、阴囊等)均无确切结论,‘可能在触电挣扎、移动尸体等情况下,磕碰形成。’这么解释不科学,排除不了被他人打伤的可能性。2、电击致死的情况分析没有说服力。死者是在站立的情况下,右手触及高压电,造成右上臂内上侧皮肤较簿处击穿。3万5千伏高压电人,出口处必然烧焦、碳化,而绝不可能只烧成一个1×1.5厘米的硬化斑, 呈蛋白变性状, 周边稍有充血; 死者站立, 右手触电, 出电口绝不会在右臂上, 一定在脚上, 而脚必然击穿烧焦、碳化。可是,脚上却没有出电口,而完好无伤;右手触电,手指、衣袖都在高压危险区内,一定要烧焦,但手指、衣袖没烧坏。分析继续说,当死者第一次电击后,身体倾倒,后枕部和左肩胛处接触铁护栏,形成后枕部,左肩胛处较严重的电流斑。这是第二次电击……有他人伤害后,再‘触电致死的可能’。鉴于上述死者伤势与3.5万伏高压应造成的伤情差异甚大。
最后工作组的总结是:为了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此案负责,根据家属强烈要求,建议:立案侦查。立即拘留审查当事人陈蕊、沈美琴,弄清死亡的真实情况和全过程,排除疑点;在侦查终结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若系自己触电致死,按非正常死亡处理。王属林场职工,林场应按规定安葬。条山铁矿,管理不善,也应承担责任,给家属以抚恤。若系他人伤害,应依法惩处。同时请县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并使家属不再上访。此案为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请公安部五局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访民高宝兰老人说,本案直接嫌疑人陈蕊和条山铁矿保卫科长程金生有重大过节,因死者处罚程金生盗伐林木时产生对死者的仇恨,并且程金生在她儿子死亡的当晚,也出现在现场,泌阳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邱兴建,因带人殴打过死者,利用手中执法公权,非法拘禁过死者17个小时而因此受到处分,并赔偿死者600元钱的药费,所以说,邱兴建是借此公报私仇,妨碍案件公正的结果。
中央和省市调查人员到泌阳县,不仅得不到公安局的配合支持,而且对提出拘留审查当事人陈蕊、沈美琴的要求也置之不理,公开包庇涉嫌杀人凶手,而对高宝兰的上访,泌阳县公安局采取非法报复拘禁关押,不给任何关押手续。
访民高宝兰说,她2005年5月和2007年阴历8月,到省公安厅大门跪地喊冤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抓回去关押进泌阳县看守所,两次各关押半个月,不给任何关押手续。
访民高宝兰在这长达22年的为儿申冤过程中,耗尽了积畜,还卖掉住房,希望得一个公正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