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星期二

广东佛山“破坏选举案”被告人李碧云的辩护词

(维权网信息员陈平报道)28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一案在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开庭,目前正在等待一审判决。

由于中国大陆正在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很多独立候选人在参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都受到监控、警告等阻挠,因此独立候选人李碧云被指控“涉嫌破坏选举”一案,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致力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人士的关注。从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读者可以了解到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案件的前因后果。

以下为李碧云辩护律师王全平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李碧云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她涉嫌破坏选举罪一案的一审程序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通过参加法庭调查的质证活动,我对本案的性质有了深刻的认识,我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李碧云作无罪辩护,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次选举(第15届顺德区人大代表第9选区——容里社区)是一次彻头彻尾的违法选举。

1、提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29条第3款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规定:“政党提名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而第9选区只有一个人大代表名额,但第9选区五个候选人当中有两个代表候选人梁敏英和温华峰是政党提名,故政党提名严重违法,因此而产生的选举结果也当然无效。
2、预选违法。“选举法”第31条第1款和“实施细则”第29条第3款都没有规定用“居民代表”或者“选民代表”进行预选,所提的预选都毫无疑问的是指全体选民预选。第9选区以极少数的49名“居民代表”代替七千多选民进行预选,严重违反“选举法”的规定。
3、宣传违法。第9选区确定两名正式候选人之后,对正式候选人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但在宣传海报中,两个正式候选人的头像一大一小,具有强烈的诱导性,违反了选举的公平、公正原则。
4、投票违法。第9选区正式选举投票时,选民不能直接投票进票箱,而是把写好的选票交给现场工作人员代投。选民又不是老弱病残,代投票是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可谓天下奇闻。

另外,第9选区的选举还存在以下程序违法问题:
1、以“居民委员会”的名义组织选举违法。第9选区的许多选举文件都是盖“居民委员会”的公章,选票(预选)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是盖“居民委员会”的公章,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选举工作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和下设的“办公室”,“居民委员会”无权组织选举,更不能印制选票和发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预选办法》没有制定单位的公章,也没有时间。因此无法证明是第9选区制定或容桂街道各选区制定。而“顺德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和“顺德区选举委员会”对无名无姓无公章无时间的所谓《预选办法》进行批复,当然也是无效的。
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制定选区选举办法”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所以制定预选办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制定,不能以“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更不能以选区的名义制定。
 3、没有成立选民小组违法。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和辩方证人的证言,第9选区没有成立选民小组,也没有在选民中进行讨论、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而是选举组织者叫五名初步候选人开过一次会,劝三个联名参选人退选,被拒绝后即启动预选程序。
本案证据材料中,没有见到将“居民小组”划分为“选民小组”的请示、报告或批复。佛山市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容桂街道容里社区预选前选民小组讨论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提到将“居民小组”划分为“选民小组”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另外,该《说明》提到:“ 2011919日下午2:30时,容里选区召开工作会议,社区‘两委’成员、居民小组长、部分负责具体工作居民代表参加。”这种以少数人代替多数人的做法违反了“选举法”的规定,也与广东省委认定“乌坎”事件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的精神不符,因为人大代表的选举比村委会的选举更重要,更应强调程序的合法性。温家宝总理近期在广东省视察中也提到:“没有程序民主就没有实质民主”。
为此,辩方将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咨询或控告。
4、选举结束后,对投票情况及当选的人大代表没有张榜公布。

二、本案的起诉、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1、顺德区检察院侵犯律师的辩护权利。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的这些权利是无需经过批准的,但是顺德区检察院拒绝律师复制视听资料,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
2、顺德区法院延长审理期限违法。法院向被告人送达《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时,被告人强烈反对和抗议,认为延长审理期限侵犯了被告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因为被告人一直在武警医院关押),拒绝在回执上签名。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刑诉法第12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延长的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延期审理的后果是: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被无辜延长羁押;判有罪,会拖延被告人到监狱服刑的时间,影响减刑。因此被告人的抗议有理。
3、控方证人不出庭违反法律规定。公诉人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个证人的名单,但没有一个证人到庭作证,违反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因为公诉人没有列明不出庭证人的名单,法院也没有向辩护人说明准许证人不出庭。
另外,辩护人依法向法院书面申请罗志恒、梁敏英出庭作证,罗、梁两人向法院提交了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书面材料。辩护人在庭审中郑重声明:证人向法院提交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书面材料,不能免除其出庭作证的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三、本案情节轻微,控方举证存在严重缺陷。

1、被告人行为只是造成罗志恒轻微伤,还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2、被告人没有威胁、阻止“居民代表”行使投票权。
3、被告人没有离开预选现场,预选也如期结束,并没有造成预选无法进行或改天进行。
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拿剪刀刺伤罗志恒,所以剪刀是最重要的物证。但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并没有向法庭出示剪刀给被告人、辩护人质证,也没有出示被剪烂的衣服。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举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要求,所以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四、被告人确有不理智行为。

被告人在预选现场确实有吵闹、抢拉投票箱等不理智行为,辩护人在会见中也明确表态不支持被告人的这些行为。但是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告人有不理智的举动,也没有达到刑法第25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充其量只是一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同时,庭审时出示的视频显示,是警察首先推撞了被告人,而罗志恒也有语言挑衅,在处置上也有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罗志恒身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组织第15届顺德区人大代表第9选区的选举中胡作非为,从选举提名开始到选举结束都有一系列严重违反“选举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违法选举的事实铁证如山!被告人反对违法选举是保护宪法、保护选举法的正确实施,被告人的不理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如果控方对违法选举视而不见,却对被告人的不理智行为揪住不放,显然就是一种政治迫害。被告人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何罪之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起来就是两个字:被告人李碧云——无罪!!!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聚友律师事务所 王全平律师

20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