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许可北京市国土储备中心大兴分中心将徐庆岭、于琴凤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饮马井村(黄村七街)的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该局在许可纳入土地储备过程中,既没有开听证会,也没有发布公告,更没有听取行政相关人的意见,侵害村民的合法权利。为此,徐庆岭、于琴凤向北京市大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的主要内容是,原告徐庆岭、于琴凤不具备主体资格;授权不等于委托;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审批文件齐全。
原告徐庆岭、于琴凤认为,拆迁许可证是2010年12月14日颁发的,2010年10月决定对该地区的集体土地进行储备,而直到2011年5月18日才有了征地批复,显然违反“先征后储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