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萧和协报道)2月25日晚,广东江门市疫苗受害者家长余同安告诉本网信息员,他和另一位受害者家长谭锡鸿正在开往北京的火车上。
余同安表示,“两会”在即,全国各地的疫苗受害者家长都想趁此机会,到相关部门表达他们的诉求,让更多人了解他们孩子和家庭遭受的苦难。
据余同安介绍,他儿子余荣辉于2005年6月3日开始持续发烧,十天后才苏醒过来,但再也不能说话,甚至连坐立起来都不行。经医生诊断,孩子患了“重症病毒性脑炎”。在医生的提示下,余同安才想起当年3月12日,儿子就读的古井镇背坑小学曾经组织注射过A群流脑疫苗。
在余同安带着儿子到江门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遇到三名同样患有此症的孩子。他确信了注射疫苗和患病的因果关系,因为四个孩子在病发前都注射了同样的A群流脑疫苗。
患儿家长随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江门市疾控中心的结论是“患儿接种A群流脑多糖疫苗与患病毒性脑炎无关”。不久,广东省疾控中心对江门市疾控中心的调查结论表示支持。余同安认为,官方是为了推卸责任,才做出对他们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
2005年起,余同安开始维权上访。他开设了多个疫苗受害者维权QQ群,多次和其他疫苗受害者家长到各级卫生部门讨说法。2010年初,余同安和一些受害家长及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等人,发起了《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
目前,余同安儿子的病情持续恶化,其大脑中枢神经萎缩,生活无法自理,无法接受普通教育,生病以来,家里已经支出了近30万元治疗费用。
余同安电话:13556978439
谭锡鸿电话:13424981748
《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
免疫接种本应是国家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乎着无数个家庭的健康和希望。可是,接种疫苗始终是将人体外的一种生物制剂引入体内。
疾病预防与接种是科学,是实践性的科学,是临床医学的一个部分。科学,尤其是实践性的科学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是不可能完美无缺的。所以,即使是经过多年临床广泛使用的疫苗,其在接种后将引发受种个体产生何种已知或者未知的额外风险,还不能完全为人类所掌握和避免。就算是完全依照规范实施接种,所种的疫苗严格符合技术标准,仍然不能排除引发严重疾病的风险概率!虽然极低,但发生在个体身上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而在今天的中国,不论是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还是疫苗采购和储运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疫苗的接种医院,还远不能达到书面上所订立的标准,这无疑更加大了发生危害的概率。
即使拥有高度发达的临床医学水平和十分严格及公正的司法制度,美国仍然在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于1988年通过了《疫苗伤害赔偿程序》,以解决上述问题。该法规定国家对疫苗生产者按其所销售的每支疫苗计征专门税金设立救济基金,疫苗伤害死亡者除可进行产品责任诉讼外,还可根据“无过失救济制度”向该基金求偿。该制度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受害人仍能向国家求得赔偿,国家最终将损失分摊到所有药品制造者身上,实现社会风险的分担。但该制度保留了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追偿权,只是对传统民事赔偿制度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正。
今天,众多同病相怜的悲剧已经连绵不绝地上演,甚至有些苦不堪言的家长已经积聚着大量的偏激与愤恨一触即发……
虽然,曾经深深理解地方官员甚多的无奈。但不断获悉并逐一印证的,竟然是越来越多相关病例的信息!尤其是自己的孩子同样惨遭疫苗毁灭性的祸害(详见http://nihao20080707.blog.163.com/)!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再沉默不语了!故本人自愿竭尽全力,为己为人之权益,客观地阐明所有当事人渴望有法可依的迫切诉求,并试图探索一及时有效的救济渠道,从而不致于无数的苦难者在艰辛的维权路上还背上雪上加霜的“刁民”、“闹民”的恶名,希望并为以后的孩子们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一个更安全、更人道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已经发生的事无法挽回。苦苦追寻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是我们最终之目的。所以,我等强烈建议政府及立法部门务必尽快出台相关的疫苗伤害的保障救助机制!或可参照外国成熟的,特别是美国和德国政府的疫苗伤害保障救助机制,并废除当前我国疫苗伤害调查和索赔程序中疾病预防与控制部门作为利益参与方自行调查和鉴定不良反应的不公正制度。
我们的孩子永久不可磨灭的伤害,已经是十分“荣幸”地成为公共接种疫苗风险的牺牲品!而这理应是国家和公众必须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不解决历史问题,就不可能真正面向未来。对我们这些受害的家庭和孩子而言,我们还有如下要求:首先要在及时调查和确定疫苗伤害家庭儿童范围的基础上,全力救治和解决我们的孩子现在的和后续的治疗费。同时,要合理和足额地补偿我们的孩子和以后通涨也可以生存的生活费,毕竟他们的父母亲会日渐老迈,而决非是霸王硬上弓的“一刀切”;也不应该是显失公允、遭人唾骂,任何人都难以接受的所谓一次性补偿;更不应该是庄严的司法公然袒护权贵而践踏弱势者。在我们新会的疫苗系列案件中,法院还公然将广东省疾控中心伪造证据的严重行为掩饰为“瑕疵”……
凡此种种,确实令人倍感人权的悲哀与“权大于法”的高压!这一切完全是责任官员典型的不作为而极其残暴地让我们个体独自承担那无法言喻的伤痛!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疫苗相关病例问题,就可能因为类似事件使群众对免疫规划产生抵触情绪;患家们遭受了天灾人祸,得不到足够的安抚是绝不会妥协的,少不了到处诉求及诉讼,甚至多次集体进京[被维稳]。因此,我国应建立疫苗不良反应致损的司法救济制度!国家没有理由对患者们的巨大伤害却袖手旁观,应该要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毋庸置疑,我们的孩子接种疫苗前身体一切都是健康的!受种后却相继罹患了让人闻之色变的病症,特别是原本希望预防该病毒的却适得其反地患上了本应预防的病毒(我们的孩子预防脑膜炎病毒却得脑膜炎病毒后遗症;有的预防小儿麻痹却得小儿麻痹症;有的变成畸形的植物人而卧床不起至永久需要亲人疲惫不堪的照顾;甚至有的已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其它疫苗伤害的案例实在无法一一洒泪尽言了)。这岂不是再简单不过了吗?孩子被害的事实不就是铁定的、最有力的证据吗?何须一大堆诸多的解读?况且,孩子的疾病和疫苗是否相关本身是临床诊断学,而并不是疾病预防与控制学或者传染病学的问题,今天令人愤怒的事实是,即使诸多病例的诊断结果已经表明是和疫苗相关的案件甚至都不被法院立案,公平正义何在?
疫苗伤害病例的前期补偿和后期保障,应该是疾病预防与控制事业整体中的一部分,目前来看是最不完善的一部分。发生异常反应的病例尽管是少数,但是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而且,这样的风险是每个参加免疫接种的孩子都要承担的。今天发生在我们孩子身上,明天不知道会发生在谁家孩子身上。因此,做好对异常反应患儿的补偿,其实是对全体孩子的保障。我们呼吁卫生事业的决策者能体恤患儿和家庭的不幸遭遇,推动相关后续补偿和保障的建立和健全,让这些为国家免疫事业牺牲终生健康的孩子们那幼小的心灵能够感受到一丝慰藉,一丝温暖。
前期补偿,后期保障。具体的说,前期补偿是指对孩子前期治疗阶段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后期保障是要求对孩子的今后生存进行保障,可以按照因公致残民政抚恤办法实施。
1. 将患儿纳入民政永久性的低保范畴。
2. 尽快落实残联规定的应该享有的救助政策和因公致残民政抚恤。
3. 协助解决患儿今后入托、入学等问题,不得社会歧视、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受。
4. 计生部门必须要对患儿家庭新列入人性化的重视和经济抚恤等社会责任,有条件的应能重新生育。
5. 患儿家庭因病致贫、债台高筑、置业困难,政府要给出一个可以覆盖上述诉求的一次性补偿;还有患儿因为残疾已失去基本的谋生技能与思维,如果再度陷入困境,包括今后生病住院和常规检查及门诊治疗等费用,政府也要重中之重地彻底落实解决,不得重复屡现对当事人的“皮球杂耍”!
由此,疫苗的生产企业和各级卫生部门必须建立免疫接种的责任体系!假设药厂一支疫苗的成本和利润是2元,各级卫生部门垄断性的利润和实际的行政费用及其它耗用的材料是8元,那么,一支疫苗的总成本是10元。接种者的收费应该是12元,而额外多收的2元应集结并成立疫苗储备保险救济基金的有效保障机制(绝不能以此沦为官老爷们的小金库),以备日后应付各种疫苗的风险概率的发生,避免任何一方都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哪怕是所谓的免费接种,地方财政都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况且,其实每位家长老早就已经预付了大部分疫苗的接种费用,防疫部门才给予办理《儿童免疫证》的。
若有不幸出现了疫苗伤害的案例,各级卫生部门的既得利益者和相关药厂,都必须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合理且足够的无过错补偿,有过错的则要加倍赔偿和严惩相关的责任人!以此增强其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感;公民也随之加强对免疫接种的义务和信心;政府也可以树立更好的公信力和赢得社会的和谐!这样,政府也会有法可依来对疫苗的受害者作出及时、合理和足够的补偿或赔偿,从而避免政府由此陷入两难的尴尬局面;相关药厂也会不至于难以应付巨额的赔偿而破产;各级卫生部门也不至于民众谈虎色变而无法完成预防接种的任务备受遣责;疫苗的受害家长也不至于无奈地接受那少得可怜的补偿款却远远不够孩子长期治疗的巨额、更加远远不够安置孩子以后无法估计的艰难岁月而痛不欲生!难怪家长们不断衍生出种种的呐喊与抗争……
可官本位还是潜规则地一味回避与漠视我们的诉求和苦况,顶多是数字游戏忽悠一下我们……想来实在是太过分了,完全愧对孤立无援且善良的“选民”!对我们来说极不公平!反之,怎会让我们就此罢休?希望政府切实考虑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平衡受害家长们心中的怒火!
疫苗受害家长:余同安
2010年1月18日于北京倡议呼吁
余同安表示,“两会”在即,全国各地的疫苗受害者家长都想趁此机会,到相关部门表达他们的诉求,让更多人了解他们孩子和家庭遭受的苦难。
据余同安介绍,他儿子余荣辉于2005年6月3日开始持续发烧,十天后才苏醒过来,但再也不能说话,甚至连坐立起来都不行。经医生诊断,孩子患了“重症病毒性脑炎”。在医生的提示下,余同安才想起当年3月12日,儿子就读的古井镇背坑小学曾经组织注射过A群流脑疫苗。
在余同安带着儿子到江门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遇到三名同样患有此症的孩子。他确信了注射疫苗和患病的因果关系,因为四个孩子在病发前都注射了同样的A群流脑疫苗。
患儿家长随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江门市疾控中心的结论是“患儿接种A群流脑多糖疫苗与患病毒性脑炎无关”。不久,广东省疾控中心对江门市疾控中心的调查结论表示支持。余同安认为,官方是为了推卸责任,才做出对他们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
2005年起,余同安开始维权上访。他开设了多个疫苗受害者维权QQ群,多次和其他疫苗受害者家长到各级卫生部门讨说法。2010年初,余同安和一些受害家长及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等人,发起了《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
目前,余同安儿子的病情持续恶化,其大脑中枢神经萎缩,生活无法自理,无法接受普通教育,生病以来,家里已经支出了近30万元治疗费用。
余同安电话:13556978439
谭锡鸿电话:13424981748
《呼吁建立“疫苗伤害保障救济机制”倡议书》
免疫接种本应是国家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乎着无数个家庭的健康和希望。可是,接种疫苗始终是将人体外的一种生物制剂引入体内。
疾病预防与接种是科学,是实践性的科学,是临床医学的一个部分。科学,尤其是实践性的科学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是不可能完美无缺的。所以,即使是经过多年临床广泛使用的疫苗,其在接种后将引发受种个体产生何种已知或者未知的额外风险,还不能完全为人类所掌握和避免。就算是完全依照规范实施接种,所种的疫苗严格符合技术标准,仍然不能排除引发严重疾病的风险概率!虽然极低,但发生在个体身上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而在今天的中国,不论是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还是疫苗采购和储运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疫苗的接种医院,还远不能达到书面上所订立的标准,这无疑更加大了发生危害的概率。
即使拥有高度发达的临床医学水平和十分严格及公正的司法制度,美国仍然在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于1988年通过了《疫苗伤害赔偿程序》,以解决上述问题。该法规定国家对疫苗生产者按其所销售的每支疫苗计征专门税金设立救济基金,疫苗伤害死亡者除可进行产品责任诉讼外,还可根据“无过失救济制度”向该基金求偿。该制度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受害人仍能向国家求得赔偿,国家最终将损失分摊到所有药品制造者身上,实现社会风险的分担。但该制度保留了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追偿权,只是对传统民事赔偿制度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正。
今天,众多同病相怜的悲剧已经连绵不绝地上演,甚至有些苦不堪言的家长已经积聚着大量的偏激与愤恨一触即发……
虽然,曾经深深理解地方官员甚多的无奈。但不断获悉并逐一印证的,竟然是越来越多相关病例的信息!尤其是自己的孩子同样惨遭疫苗毁灭性的祸害(详见http://nihao20080707.blog.163.com/)!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再沉默不语了!故本人自愿竭尽全力,为己为人之权益,客观地阐明所有当事人渴望有法可依的迫切诉求,并试图探索一及时有效的救济渠道,从而不致于无数的苦难者在艰辛的维权路上还背上雪上加霜的“刁民”、“闹民”的恶名,希望并为以后的孩子们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一个更安全、更人道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已经发生的事无法挽回。苦苦追寻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是我们最终之目的。所以,我等强烈建议政府及立法部门务必尽快出台相关的疫苗伤害的保障救助机制!或可参照外国成熟的,特别是美国和德国政府的疫苗伤害保障救助机制,并废除当前我国疫苗伤害调查和索赔程序中疾病预防与控制部门作为利益参与方自行调查和鉴定不良反应的不公正制度。
我们的孩子永久不可磨灭的伤害,已经是十分“荣幸”地成为公共接种疫苗风险的牺牲品!而这理应是国家和公众必须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不解决历史问题,就不可能真正面向未来。对我们这些受害的家庭和孩子而言,我们还有如下要求:首先要在及时调查和确定疫苗伤害家庭儿童范围的基础上,全力救治和解决我们的孩子现在的和后续的治疗费。同时,要合理和足额地补偿我们的孩子和以后通涨也可以生存的生活费,毕竟他们的父母亲会日渐老迈,而决非是霸王硬上弓的“一刀切”;也不应该是显失公允、遭人唾骂,任何人都难以接受的所谓一次性补偿;更不应该是庄严的司法公然袒护权贵而践踏弱势者。在我们新会的疫苗系列案件中,法院还公然将广东省疾控中心伪造证据的严重行为掩饰为“瑕疵”……
凡此种种,确实令人倍感人权的悲哀与“权大于法”的高压!这一切完全是责任官员典型的不作为而极其残暴地让我们个体独自承担那无法言喻的伤痛!如果不能妥善处理疫苗相关病例问题,就可能因为类似事件使群众对免疫规划产生抵触情绪;患家们遭受了天灾人祸,得不到足够的安抚是绝不会妥协的,少不了到处诉求及诉讼,甚至多次集体进京[被维稳]。因此,我国应建立疫苗不良反应致损的司法救济制度!国家没有理由对患者们的巨大伤害却袖手旁观,应该要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毋庸置疑,我们的孩子接种疫苗前身体一切都是健康的!受种后却相继罹患了让人闻之色变的病症,特别是原本希望预防该病毒的却适得其反地患上了本应预防的病毒(我们的孩子预防脑膜炎病毒却得脑膜炎病毒后遗症;有的预防小儿麻痹却得小儿麻痹症;有的变成畸形的植物人而卧床不起至永久需要亲人疲惫不堪的照顾;甚至有的已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其它疫苗伤害的案例实在无法一一洒泪尽言了)。这岂不是再简单不过了吗?孩子被害的事实不就是铁定的、最有力的证据吗?何须一大堆诸多的解读?况且,孩子的疾病和疫苗是否相关本身是临床诊断学,而并不是疾病预防与控制学或者传染病学的问题,今天令人愤怒的事实是,即使诸多病例的诊断结果已经表明是和疫苗相关的案件甚至都不被法院立案,公平正义何在?
疫苗伤害病例的前期补偿和后期保障,应该是疾病预防与控制事业整体中的一部分,目前来看是最不完善的一部分。发生异常反应的病例尽管是少数,但是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而且,这样的风险是每个参加免疫接种的孩子都要承担的。今天发生在我们孩子身上,明天不知道会发生在谁家孩子身上。因此,做好对异常反应患儿的补偿,其实是对全体孩子的保障。我们呼吁卫生事业的决策者能体恤患儿和家庭的不幸遭遇,推动相关后续补偿和保障的建立和健全,让这些为国家免疫事业牺牲终生健康的孩子们那幼小的心灵能够感受到一丝慰藉,一丝温暖。
前期补偿,后期保障。具体的说,前期补偿是指对孩子前期治疗阶段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后期保障是要求对孩子的今后生存进行保障,可以按照因公致残民政抚恤办法实施。
1. 将患儿纳入民政永久性的低保范畴。
2. 尽快落实残联规定的应该享有的救助政策和因公致残民政抚恤。
3. 协助解决患儿今后入托、入学等问题,不得社会歧视、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受。
4. 计生部门必须要对患儿家庭新列入人性化的重视和经济抚恤等社会责任,有条件的应能重新生育。
5. 患儿家庭因病致贫、债台高筑、置业困难,政府要给出一个可以覆盖上述诉求的一次性补偿;还有患儿因为残疾已失去基本的谋生技能与思维,如果再度陷入困境,包括今后生病住院和常规检查及门诊治疗等费用,政府也要重中之重地彻底落实解决,不得重复屡现对当事人的“皮球杂耍”!
由此,疫苗的生产企业和各级卫生部门必须建立免疫接种的责任体系!假设药厂一支疫苗的成本和利润是2元,各级卫生部门垄断性的利润和实际的行政费用及其它耗用的材料是8元,那么,一支疫苗的总成本是10元。接种者的收费应该是12元,而额外多收的2元应集结并成立疫苗储备保险救济基金的有效保障机制(绝不能以此沦为官老爷们的小金库),以备日后应付各种疫苗的风险概率的发生,避免任何一方都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哪怕是所谓的免费接种,地方财政都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况且,其实每位家长老早就已经预付了大部分疫苗的接种费用,防疫部门才给予办理《儿童免疫证》的。
若有不幸出现了疫苗伤害的案例,各级卫生部门的既得利益者和相关药厂,都必须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合理且足够的无过错补偿,有过错的则要加倍赔偿和严惩相关的责任人!以此增强其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感;公民也随之加强对免疫接种的义务和信心;政府也可以树立更好的公信力和赢得社会的和谐!这样,政府也会有法可依来对疫苗的受害者作出及时、合理和足够的补偿或赔偿,从而避免政府由此陷入两难的尴尬局面;相关药厂也会不至于难以应付巨额的赔偿而破产;各级卫生部门也不至于民众谈虎色变而无法完成预防接种的任务备受遣责;疫苗的受害家长也不至于无奈地接受那少得可怜的补偿款却远远不够孩子长期治疗的巨额、更加远远不够安置孩子以后无法估计的艰难岁月而痛不欲生!难怪家长们不断衍生出种种的呐喊与抗争……
可官本位还是潜规则地一味回避与漠视我们的诉求和苦况,顶多是数字游戏忽悠一下我们……想来实在是太过分了,完全愧对孤立无援且善良的“选民”!对我们来说极不公平!反之,怎会让我们就此罢休?希望政府切实考虑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平衡受害家长们心中的怒火!
疫苗受害家长:余同安
2010年1月18日于北京倡议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