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胡运报道)2月28日,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省邵阳市劳教委对上访维权的何五莲在一年中下发同一编号的三次劳教决定书,而同一编号的三次劳教决定的日期居然不一样,可见邵阳劳教委枉法情况。
2011年2月23日,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邵阳市北塔区村民何五莲非正常上访,在省委门口喊冤为由,处以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邵教字[2011]第25号。
2011年4月8日,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用未注明劳动教养期限日期的邵教字[2011]第25号决定书,交付何五莲,押送株洲市女子劳教所。由于何五莲为三级残疾人,体弱多病,被拒收。
2011年7月9日,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在北京致邵阳的长途客车上,将在北京中南海喝农药自杀,经抢救后回家的何五莲,再次押送株洲市女子劳教所,又被拒收。在邵阳市拘留所被羁押8天后,再次送株洲市女子劳教所。何五莲又收到邵教字[2011]第25号劳教决定书,日期为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
2011年7月中旬,何五莲家属又收到邵教字[2011]第25号劳教决定书,这次的日期又变成了2011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
同样一份邵教字[2011]第25号劳教决定书,从第一次送达时的无日期,到第二次送达时的4月份,到第三次送达时的6月份,日期一变再变,随心所欲,完全是某些官员视国家劳动教养管理条列为儿戏。并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而何五莲是三级残疾人员,持有邵阳市残联发的残疾证,且为丧失劳动能力者。完全不符合收容条件,株洲市女子劳教所也多次拒收。但为了打击上访群众,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充分发挥协调能力,视法律法规于不顾,执意要将一位三级伤残,无劳动能力的弱女子,送入劳教所。天理何在?
2011年2月23日,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邵阳市北塔区村民何五莲非正常上访,在省委门口喊冤为由,处以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邵教字[2011]第25号。
2011年4月8日,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用未注明劳动教养期限日期的邵教字[2011]第25号决定书,交付何五莲,押送株洲市女子劳教所。由于何五莲为三级残疾人,体弱多病,被拒收。
2011年7月9日,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在北京致邵阳的长途客车上,将在北京中南海喝农药自杀,经抢救后回家的何五莲,再次押送株洲市女子劳教所,又被拒收。在邵阳市拘留所被羁押8天后,再次送株洲市女子劳教所。何五莲又收到邵教字[2011]第25号劳教决定书,日期为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
2011年7月中旬,何五莲家属又收到邵教字[2011]第25号劳教决定书,这次的日期又变成了2011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
同样一份邵教字[2011]第25号劳教决定书,从第一次送达时的无日期,到第二次送达时的4月份,到第三次送达时的6月份,日期一变再变,随心所欲,完全是某些官员视国家劳动教养管理条列为儿戏。并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而何五莲是三级残疾人员,持有邵阳市残联发的残疾证,且为丧失劳动能力者。完全不符合收容条件,株洲市女子劳教所也多次拒收。但为了打击上访群众,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充分发挥协调能力,视法律法规于不顾,执意要将一位三级伤残,无劳动能力的弱女子,送入劳教所。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