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刑诉〔2011〕70号
被告人吕加平,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02194106142030,湖南省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安迪,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02195305230339,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盛里6号楼24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钧艺,女,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30502194101052060,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加平伙同金安迪、于钧艺于2000年间,在本市海淀区普安店66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等处,编写《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先后被“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浏览。
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煽动“这二十多年来中共在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军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架子,它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也早已被枪指挥党的权力倒置给破坏和颠覆了。”。吕加平等人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部分文章过程中为吕提供信息、帮助修改文章稿件并进行传播。
被告人于钧艺在上述期间协助吕加平打印文章稿件,并以发送电子邮件、上传至吕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
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不胜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翠杰
代理检察员:王燕鹏
2011年4月8日(章)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刑诉〔2011〕70号
被告人吕加平,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02194106142030,湖南省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安迪,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02195305230339,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盛里6号楼24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钧艺,女,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30502194101052060,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加平伙同金安迪、于钧艺于2000年间,在本市海淀区普安店66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等处,编写《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先后被“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浏览。
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煽动“这二十多年来中共在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军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架子,它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也早已被枪指挥党的权力倒置给破坏和颠覆了。”。吕加平等人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部分文章过程中为吕提供信息、帮助修改文章稿件并进行传播。
被告人于钧艺在上述期间协助吕加平打印文章稿件,并以发送电子邮件、上传至吕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
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不胜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翠杰
代理检察员:王燕鹏
2011年4月8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