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8日星期六

吕加平同案金安迪提起上诉被驳回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日前,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邵阳二战研究专家吕加平于2011年5月13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重判10年后,与他同案的陕西西安学者金安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金安迪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30日,北京高级法院作出书面“维持原判”的裁定。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高终字第30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安迪,男,58岁,1953年5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盛里6号楼24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被告人吕加平(曾用名:吕嘉平),男,69岁(1941年6月14日出生),出生地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于钧艺,女,70岁,1941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2036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金安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金安迪、原审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吕加平伙同金安迪、于钧艺于2000年至2010年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普安店66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等处,编写《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先后在“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上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浏览。

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煽动“这二十多年来中共在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军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架子,它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也早已被枪指挥党的权力倒置给破坏和颠覆了。”。吕加平等人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部分文章过程中为吕提供信息、帮助修改文章稿件并进行传播。

于钧艺协助吕加平打印文章稿件,并以发送电子邮件、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

吕加平、于钧艺作案后于2010年9月4日被查获归案;金安迪于同年9月19日被查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于东东的证言证明:2003年九、十月份,他父亲吕加平提出想建立一个个人网站发表文章,他就将吕加平个人主页这个网站旋转在他的个人电脑上,网址是KK8259.126.com,后来改为AA8259.126.com等。每次都是父亲写完文章后,他母亲帮忙录入发到邮箱内,他再进入父母的邮箱地址jiapin_1@sina.com,母亲的邮箱地址junyimusic@sina.com.他母亲将悼念的网友地址曾经通过邮件的方式发到母亲的邮箱,大概有几百个邮箱地址。

2、证人吕嘉戈的证言证明:吕加平听他说有一个病人是中央领导的秘书,就提出让他把吕加平写的材料通过这个秘书转递上去。大概在2005年或2006年深秋,他转交了吕加平的文章。2006年或者2007年时,他听说吕加平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还把他的名字也抖落出去了,他非常恼火,就跟吕加平吵了一架。之后,他和吕加平就没有来往了。

3、证人胡锁明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6月底7月初,他读了吕加平写的两篇文章,一篇是讲吕向中央检举了某某某的问题,另一篇是《二奸二假》。大概是在7月中旬,他给吕加平写了封信,意思是可以补充一些证据材料,并把他家里的电话和通信联系方式告诉了吕加平。大概是在7月底,吕打来电话,他给吕加平介绍了一些情况。吕加平说要把他提供的情况整理后写一篇文章,写好后寄给他审核。8月中旬他收到了吕加平寄来的信,但这篇文章已经在外面传开了。他看了吕加平写的这篇文章后很惊讶,文章内容好多都不是他的本意,篡改了他意思。

4、证人邓桃一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日上午,他和周重庆去了吕加平家,吕加平向他们讲了某某某“两奸两假”问题,并将“某某某两奸两假”、“不答复的答复”两份材料给他们看,吕还给他念了一封上海老干部的信,吕加平说准备写一篇“两奸两假新证据”的文章。离开时,他和周重庆各带走了一份“两奸两假”、“不答复的答复”。8月9日上午,吕加平打电话约他到吕家,给他看了“两奸两假新证据”,并说再通过邮局发出去一些,还给了他50至100份,让他帮助发,第封信都写好了收信人和地址。第二天,他在隆回县邮政局将吕给的信件发了出去。

5、证人刘珍球的证言证明:他通过一个姓唐的网友认识了吕加平,因为他对二战史感兴趣,就跟吕加平见了面,后吕让他们到吕家,还给了他们一些资料,现资料就在他家里。

6、证人唐海丁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一个“角马俱乐部”的组织认识吕加平的。2010年6月29日,他让刘珍眼他去找一下吕加平,他们跟 吕加平见面后聊了一些关于二战历史的问题。吕加平邀请他们去吕家,吕加平把关于某某某的两份文章给了他,也给了刘珍球一些资料,他回家后发现这些资料网上都有,就给销毁了。

7、证人金阳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对她父亲金安迪位于西安市夏家什字小区10号楼3单元4层12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手提电脑等物。

8、证人张辉的证言证明:2002年时吕加平在网上发表一些文章引起关注。他得知后就和吕加平联系,并保持交往,后吕加平写了一篇关于某某某党员身份入党问题的文章,吕加平想军事科学院、中央军委、某某某办公室,其他中央领导人秘书处办公室等单位和个人邮寄。因当时吕加平发的信已经被有关部门拦截,所以吕加平就想让他帮助邮寄。他把这些信全部以平信的方式投寄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66号吕加平的住处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吕加平撰写的部分文章打印稿、手稿及其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等物品。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3月3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缘小区8-1318(上)号进行检查,将于东东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扣押。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月9月11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秀堂村117号吕嘉戈中医论据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文稿1份。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对邵阳市东风路175号吕加平的住处搜查,发现并扣押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kingston一个、多份涉案文章及部分文章的手稿等物。

1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8月20日吕加平儿子胡大林将家中用于上网的两台电脑的硬盘交至公安机关(希捷牌电脑硬盘两块)。

14、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非邮快递清单》、《扣押邮件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公安人员扣押了从2010年8月4日至8月17日吕加平寄出的多封信件,内含多份涉案文章。

15、公安人员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刘珍球处扣押《关于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新证据》8份、《关于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5份。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9月19日公安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江南水都名筑20-1003室金安迪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笔记本电脑3台等物,提取文章《关于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23份,《上面对“二奸二假”一文“不答复”的答复与该文究竟是谣言还是事实》15份,《关于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新证据》15份,《二十多年来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1份。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11月26日在金阳的见证下扣押手提电脑1台等物。

18、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页面截屏图像、页面文件分别证明:

(1)2010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罢免“吕加平”的文章《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usc.cuhk.edu.hkr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未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作者罢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1个。

(2)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maostudy.org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3年1月15日,作者罢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1月2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2个。

(3)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boo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3年1月14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8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

(4)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某某某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3年2月7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

(5)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3年2月28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个

(6)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杨毅将军人民感谢你说真话》,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wyzxsx.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7年3月2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1个, 共计点击浏览6442次。

(7)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newcenturynews.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8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共计点击浏览155次,回复51篇。

(8)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共计点击浏览194次。

(9)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有关某某某私卖台湾主权史实的补充材料》,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boxun.com 的网站,该文章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共计点击浏览968次,回复1篇。

(10)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maoflag.net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年4月2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4个,共计点击浏览2768次,回复12篇。

(11)、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关于某某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epochtimes.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14个,共计点击浏览2373次,回复8篇。

(12)、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二奸二假”上书某某某答复很微妙》,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 www.aboluowang.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15个,共计点击浏览6864次,回复22篇。

(13)、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关于某某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吕加平》,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boxun.com 的网站,该文章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16个,共计点击浏览3152次,回复28篇。

我19、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4〕008号鉴定结论证明:经对送检的白色电脑主机进行技术鉴定,发现该主机建有“吕加平”网站,该主机中有一个“”格式的压缩文件,其内容是吕加平个人网站的内容,压缩文件中共有217个网页文件,其中共有吕加平的105篇,吕加平个人主页目录中可见如下文章题目:《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文件创建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某某某“为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文件创建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某某某夺权保权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 》文件创建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文件创建时间为2003年10用7日。

20、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声像资料检验报告》证明:经对送检吕加平的戴尔便携式电脑一台、金士顿U盘一个、希捷硬盘两块等进行检验,从戴尔便携式电脑硬盘的文档中可见如下文章题目:《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2000年12月21日);《“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2002年2月28日);《某某某“为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2003年1月14日);《某某某夺权保权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 》(2003年2月7日);《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2003年2月1日);《杨某将军人民感谢你说真话》(2007年3月18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2007年5月10日);《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08年1月8日);《有关某某某私卖台湾主权史实的补充材料》(08年1月18日);《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2008年4月21日)。在金士顿U盘中有上述部分文章题目。在希捷320GB硬盘可见保存大量电子邮箱地址等情况。在希捷320GB硬盘可见吕加平与杨某联系的内容。

21、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声像资料检验报告》分别证明:对起获的金安迪的四台便携式电脑数据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四台电脑中分别发现名为:《某某某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二奸二假”是谣言还是事实》《(一文) 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等涉案文章。

22、网之易住处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提取情况及文章打印件证明:在andye55@126.com电子邮箱中可见大量涉案文章,名为 的电子邮箱之间往来发送涉案文章;名为jiapim_2@sina.com、andye55@126.com、junyimusic@sina.com的邮箱向多个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涉案文章;名为jiapin_2@sina.com 的邮箱向多个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涉案文章。另证明在名为jiapin_5@126.com电子邮箱中可见部分涉案文章。

23、北京新浪互联住处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提取情况及文章打印件证明:在andye55@sina.com电子邮箱中有涉案文章。

24、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上述十三篇含有煽动性议论的文章证明:被告人吕加平确认其撰写了上述文章。被告人金安迪确认他为其中部分文章提供资料住处、经吕加平授权他将一篇文章发至填表博讯网。被告人于钧艺确认上述十三篇文章是吕加平所写,她帮助打印,其中一篇文章她通过电子邮件只发给金安迪一人,其他大部分文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

25、北京市公安局第一部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9月3日接公安部通报情况,经查:2000年以来吕加平伙同其妻于钧艺及金安迪等人编写民煽动性文章,并通过信件、电子邮箱及互联网等方式散布、传播、攻击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于当是对吕加平、于钧艺、金安迪立案侦查。

2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9月4日11时,在邵阳市东风路175号将吕加平、于钧艺抓获。

2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0后9月19目,在西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配合下,将金安迪约至西安市公安局将其抓获。

28、湖南省祁剧院出具的材料证明:于钧艺系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吕加平系湖南省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

2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

30、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的供述及被告人金安迪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先后编写十余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分别采用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宣传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重大。吕加平、金安迪系主犯,因吕加平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于钧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由于于钧艺供认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分别判处吕加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金安迪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钧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金安迪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其无关,其只为吕加平的部分文章提供过信息,但没有修改过文章,是在吕加平授权下才将一篇文章发到互联网上;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法庭应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分别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表示异议。

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后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金安迪、原审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金安迪上诉所提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其无关。经查:同案人吕加平、于钧艺的供述均证实,金安迪为吕加平编写的文章提供信息、资料,并将吕加平编写的一篇文章发送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且金安迪在预审期间对其为吕加平编写的文章理清思路、提供资料、修改文章等行为均予以供认,故在案证据能够认定金安迪积极参与实施煽动犯罪行为,其所提是在吕加平授权下才将文章发到互联网上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金安迪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不应采信。经查:一审判决书所列各项证据,已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二审经审核属实均予以确认。金安迪所提上述辩解、缺乏充分根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安迪、原审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制度为目的,先后编写十余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分别采用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宣传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编写文章的时间长,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多家网站登载,并被多人浏览,危害严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重大。吕加平、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予惩处。因吕加平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于钧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由于于钧艺供认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经查,在案证据证明金安迪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金安迪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安迪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云
代理审判员 于同志
代理审判员 肖江峰

二0一一年 五 月 三十 日 (章)
书 记 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