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有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具体的犯罪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编者案:《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自1997年开始出现,取代了以前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但仍为多方所诟病。2003年7月,有众多中国大陆律师联名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4年2月,独立中文笔会联署102人签名,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迄今为止,仍未见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给予回应。“煽动颠覆罪”与言论自由的界限被蓄意模糊化的结果是,导致许多中国公民因言入罪,甚至因这一罪名被处以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