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2月8日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一案在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开庭后,通常的程序应是一审判决。 辩护律师认为,庭审持续达三天,已经结束,如果法院觉得犯罪证据不足,可以直接判无罪。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也可以撤诉。这样没完没了审下去,置刑诉法的规定于何地?如果一定要这样超期请马上为李碧云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有罪就判,无罪就放,定不了罪就应该放人。但中国大陆司法的现实往往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不会轻易放人,而是通过各种手段,一直弄到罪名成立为止。所谓“补充侦查”,也叫“退补”(退回补充侦查),是当刑事案卷移交检察院或法院后,检察院或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就退回侦查机关(公安、国安、反贪局),来补充证据。中国大陆刑事案件的“退补率”是很高的。在现实中,“退补”往往成为审判机关(法院)、公诉机关(检察院)、侦查机关相互推卸责任、踢皮球的手段。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公诉机关有权撤诉,法院也有权根据“疑罪从无”来判无罪,但法院、检察院基本上不会这么做,因为公检法各自独立、相互监督只是表面现象,在现实上它们是一体的,检察院、法院轻易不会推翻侦查机关的结论,“补充侦查”是它们自己不愿承担错案责任,把“皮球”踢回侦查机关的一种表现。“补充侦查”可以多次,这样案件就可以长期拖延,嫌疑人可以被无限期羁押,许多超期羁押的案子就是这样造成的。
李碧云案被补充侦查表明,对于有些上面领导定了调的案件,即使明知是错案,也不得不办下去,况且办错案要承担责任,所以即使错了,也要错到底,绝不会主动改正。对于李碧云案被补充侦查,可预见的结果,恐怕是仍然不能免于被定罪。
司法不独立,就不会有公正。